父亲借的贷款会由子女还吗「父亲借款儿子签字还款时借款应归谁儿子还是父亲」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行为发生时,可能被代理人是不在场的,但这并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1 14:38:29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委托代理行为发生时,可能被代理人是不在场的,但这并不能作为代理行为无效,当事人逃避事实的借口。

案例:

2016年9月27日,刘某向原告曹父打电话借款3万元,当时曹父有事外出,便接电话答应出借3万元,然后告诉了曹某自己有事外出,由儿子取款后交给刘某,随后打电话委托儿子曹子从曹父银行卡里取款3万元交给刘某。

曹子把钱交给刘某后以自己的名义从借据上债权人处签字,该笔借款并未约定还款期限和借款利息。2017年曹父向刘某多次索要该笔借款,刘某拖延不还,同年10月12日,曹父向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就该笔借款对刘某提起民间借贷纠纷之诉,法院予以受理。

合同虽然具有相对性,但本案可属于合同相对性的例外,曹子的代理行为属于隐名代理,曹子以自己的名义,在其父亲曹父的授意范围内与刘某订立借款合同,刘某在订立借款合同时知道曹子与曹父之间的代理关系,且刘某承认前述二者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该借款合同直接约束曹父和刘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刘某向曹父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

律师解读: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97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曹父以电话方式答应刘某的借款30000元,并告知有事外出情形和由儿子取款后交给刘某的约定是曹父与刘某之间的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关于打电话委托儿子曹子从曹父银行卡里取款30000元交给刘某的行为属于口头委托代理行为,以电话方式进行的借款行为和委托行为都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

来源:帮帮法律

父亲欠下的债务,子女在欠条上也签字了,子女也要偿还吗

父亲欠下的债务,子女在欠条上也签字了,子女如果是作为债务人签字,那就需要还钱;子女是作为证明人,子女就没有还款的义务;子女是作为担保人,债权人也有权利向子女追讨,要求其还款。法律分析在签订欠条等债权凭证签时,要准确定性签名者的身份性质,要在签名前有身份的限定词,比如借款人、担保人、见证人或证明人等。若在签订欠条等债权凭证签时,未表明其签订欠条的身份,在要求签字的过程中,既没有提出要其承担还款责任的要求,亦没有明示签字后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通过其他条件也不能保证其为借款人、担保人,出借人请求法院让其承担欠款时,法院可以不给予支持。首先要看子女在付钱欠条上签字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只是为父亲欠款做了见证, 那在父亲在世期间是不需要偿还债务的,如果父亲去世,子女继承父亲遗产,要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父亲生前债务,放弃继承遗产的可以不用偿还债务了;如果子女是为了父亲借款做担保,债务到期后子女要承担保证责任;若子女是欠款人,应当偿还所欠债务。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第三条 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父亲欠债没签字,儿子签字谁还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儿子还。父亲欠的钱,打的欠条,如果儿子签字了,儿子如果是作为债务人签字,那就需要还钱。如果儿子是作为证明人,儿子就没有还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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