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县铁链女”案件从事发开始到现在,经历了层层转折,直至“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为止,似乎是尘埃落定,而本质上,这仅仅是一个开始。由一个
“丰县铁链女”案件从事发开始到现在,经历了层层转折,直至“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为止,似乎是尘埃落定,而本质上,这仅仅是一个开始。由一个特殊的恶性事件引起来的专项行动,当然会改善社会环境,惩恶扬善,在一定程度上抚慰公众、尤其是女性公众因此事件而造成的普遍性心理伤害;但是专项行动是无法根治、杜绝这种犯罪行为的,而公安机关虽然是打击犯罪这一链条中最为关键的一环,却也只是链条中的一环而已。已经形成社会现象的广泛性犯罪行为,需要所有参与社会治理的每个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各级政府共同努力与协调,才能最大限度的抑制这种犯罪的发生。
虽然政府一直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刑事犯罪,并将收拐卖者与收买者同时入罪,但仍然无法彻底杜绝这一犯罪行为的发生。要想了解这种犯罪行为之所以难以根治的原因,就有必要了解产生这种行为的社会根源和涉事三方,即拐卖者(人贩子)、受害人和收买方(买主)在整个案件中的心理状况。希望这样的分析能为更有效地打击犯罪并根除这一丑陋的社会现象和犯罪行为提供帮助。
“拐卖/收买妇女”的行为之所以产生,从社会客观根源上讲,是两股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心理学上称这两股力量为推动力量和拉动力量。所谓推动力量,就是促使产生“拐卖/收买行为”的客观现实,包括贫困因素、性别不平等因素、机会缺乏因素;而贫困因素是所有推动力量中的根本因素。
大多数被拐骗妇女来自于贫困地区,有些人虽然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尚可,但是家庭生活状态却是家徒四壁,生活艰难。所有人都具有摆脱自身艰苦环境的想法,促使人们寻找可能改变的机会;而拐卖罪犯正抓住了这一点,使用欺骗的手段,骗取受害人相信跟随他们会得到改变困苦生活的机会,致使很多女性由于轻信而被拐卖。一部分受害者由于年纪小没有足够的社会经验而受骗被拐,一部分贫困地区的成年女性,由于贫困原因而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很多受害人长期生活在大山深处,没有接触繁华世界的机会,不具备风险识别能力而被拐骗。这里所讲的贫困因素不包括那些使用暴力手段劫持女性的拐卖犯罪行为。
性别的不平等总是让女性处于弱势地位。女性自己四处闯荡,被伤害的可能性要远大于男性,所以她们更有可能寄希望于他人的帮助,而很多拐卖犯罪,都是同性(同是女性)伪装成热心的帮助者骗取受害人的信任后,伺机与同伙一起实施拐卖犯罪的。男性和女性存在身体条件的差异,很多男性可以从事力量型的体力工作,对女性的需求量很少,同时也减少了女性的就业机会,这种就业机会的减少,会让女性加大寻求帮助与获得更多机会的需求,这也是让拐卖犯罪更容易得手的原因之一。性别不平等也是导致受教育的不平等的因素之一,贫困多子女的家庭中,因为经济原因,为了保证男孩子能够上学,女孩子往往会被迫辍学,这样的结果减少了女性改善生活条件的机会,从而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找到一个好人家嫁出去来改变自己的生活,这种现状也成为拐骗犯罪的机会。
贫困因素同样是收买犯罪案件发生的主要推动力,大多数收买方是因为穷,贫困不但导致受教育程度有限,同时他们按正常合法的方式娶妻生子的机会也基本丧失,因而会采用购买这种相对低成本的方式达到结婚生子的目的。不排除其中一部分收买犯罪案件是因为男方有精神或身体残疾,尽管有些经济能力,但始终不能以合法方式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因而也会实施收买行为。
对于收买犯罪,性别的不平等能够成为推动力往往是因为重男轻女的观念导致。有些地方并不是非常贫困,但是由于重男轻女的封建思想作祟,导致男女比例发生严重失衡,很多男性找不到媳妇,无法完成传宗接代的愿望。因此,花钱买个媳妇也就成为一个选项。心理学理论认为,一定的社会因素会引发人们的恶行,就像高温、潮湿和病菌会让苹果腐烂一样。一个地区出现大规模的拐卖/收买妇女案件,那一定是当时当地的社会环境具备了相应条件的结果。
贫困、性别不平等和机会缺乏的生存状况构成了拐骗妇女行为的主要推动力量,而完成整个拐骗行为还需要另一个力量,即拉动力量,也就是那些诱惑条件,人贩子们通过欺骗许诺嫁到好人家,或是找到好工作来诱使受害人上当从而达到拐骗的目的。很多从未走出过大山,目不识丁的受害人对这些诱惑缺乏基本的判断能力,在渴望改变贫苦生活现状的需求推动下,人贩子不需要太复杂的手段就能拉着她们就范。而很多拐卖犯罪发生在未成年女童身上,也是由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没有社会经验,人身风险意识低,反抗能力弱,人贩子更容易实施犯罪。
因此,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从来都不是仅仅依靠公安机关就能独立完成的一件事,由于上述社会原因的存在,社会治理在打击犯罪时应当是最重要的一环,针对地区不同的特点,需要各级政府积极消除各种犯罪因素,例如提高经济水平、加大教育力度、改善男女不平等观念的现状、提高妇女自身保护意识,增加女性就业机会、改善区域内男女性别比例等等社会工作,需要各部门协调努力,同时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严格度与破案率,才能有效抑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
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成本与侥幸心理
严刑律法只能减少犯罪,而不能杜绝犯罪。总是有人愿意冒着坐牢,甚至杀头的风险去获取利益。但在大多数人看来,人贩子所获得利益和所冒的风险之间不成比例。如果你问一个人贩子:“给你5千块钱,换你去坐5年监狱,行吗?”,大概率他是不会答应的。但实际案例中很多人贩子买卖一个妇女也就得到几千块钱。他们为什么会愿意冒这么大的风险获取相对小的利益呢?
首先是盲目乐观,也就是侥幸心理,并过度自信,相信自己总能逃脱处罚。心理学理论认为,人们对事情的判断过程中会出现所谓“智力自负”现象,人们会根据以往的经验,自负地认为自己对事情的未来也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在拐卖妇女的案件中,有不少人贩子在几次作案后没有及时受到公安机关的打击和惩罚,这样的结果进一步加强了他们会成功逃脱处罚的认知,这就是所谓的“验证性偏差”,即寻找那些支持自己有利的信息来巩固自己的观点。这种错误的认知反过来促使他们进一步作奸犯科。
在这里可以重新思考一下犯罪成本的问题,正是由于没有及时打击犯罪,或者是没有严格执法而导致拐卖犯罪产生出的侥幸心理,没有严格执法是犯罪分子侥幸心理的来源,再加上刑罚不够严苛,致使拐卖犯罪的犯罪成本很低,案件的发生比率高居不下。
从众心理在包庇犯罪中的作用
在拐卖/收买妇女的案件中,大部分拐卖/收买的行为在收买地并不是什么秘密,很多人都知道,甚至有可能达到人尽皆知的程度,成为当地的一种司空见惯的现象。为什么没有人站出来反对?为什么事发地的民众会是变得麻木不仁,甚至进行包庇掩护?
首先是人们对“买卖妇女”行为的错误认知,导致了买卖行为的发生。当一个村子,一个乡,一个镇的人都普遍认为买个媳妇是可以接受的,那么发生这种事情也就没什么奇怪的了。出现买卖妇女的事情的时候,买卖双方都没有被处罚,受害人没有得到保护,善良而弱势的人们自然会认为会有保护伞,于是选择沉默。根据心理学的理论,社会环境对人们的影响力巨大,一个人要试图打破社会规范带来的压力是非常困难的。在邪恶情境具有支配作用的时候,善良的人们有时也会堕落,他们会对不道德的行为进行合理化的归因,比如,认为买个媳妇会让家庭更完善,更稳定,认为这种行为是正常的。需要解释的是,不用“拐卖妇女”一词,而改用“买卖妇女”,是因为,在错误认知发生的时候,在错误认知的意识里,“拐卖”这一带有犯罪标志的词汇被模糊弱化成“买卖”这个“合法化”词汇,在这些人的心理上达到模糊弱化犯罪的效果,从而导致知情不报,导致普遍接受,导致麻木不仁现象的出现。
再有,对“买卖妇女”行为的积极参与和麻木不仁,更多是因为从众心理导致的。如果群体成员很多、凝聚力强、意见一致且地位较高的话,人们更容易出现从众行为。有些案件发生的地方,宗族势力强大,族长和长辈具有绝对的话语权,人们会服从集体的决定,跟随集体的意志和行为,也就不会对“买卖妇女”的恶行做出异议和反抗。如果敢于抗拒集体的意志,那么就有可能被集体排除在外,所以偏离群体的巨大代价会使人违心地附和群体。
一部分被害人是通过暴力强抢后被买卖,更多的被害人首先是被诱骗后,然后经历非法拘禁、暴力威胁与控制、甚至强奸轮奸后再卖给他人,因此收买方一般都会对被害人进行严格看管,对不服从的受害人采取暴力措施。由于女性的身体条件所限,强行摆脱控制机会渺茫。有些受害人为了逃避惩罚和减少恐惧,选择违心的顺从,期待有摆脱的机会,但是很多人终生都没有获得这种机会。还有很多受害人因为不认识字,以前从未出过家门,在新的地方人生地不熟,所以有些受害女性也就彻底放弃了逃跑的企图,一部分受害人由于对暴力的恐惧,被迫与买方一起生活,被迫生儿育女,之后由于孩子的原因,被看管的恐惧,逃跑无望,而屈服留下,心理学称这种心理现象为“习得性无助”。
所谓“习得性无助”,是美国心理学家塞利格曼1967年在研究动物时提出的,他用狗作了一项经典实验,起初把狗关在笼子里,只要蜂音器一响,就给以难受的电击,狗关在笼子里逃避不了电击,多次实验后,蜂音器一响,在给电击前,先把笼门打开,此时狗不但不逃而是不等电击出现就先倒在地开始呻吟和颤抖,本来可以主动地逃避却绝望地等待痛苦的来临,这就是习得性无助。习得性无助(Learned helplessness ) 是指个体经历某种“学习”后,在面临不可控情境时形成无论怎样努力也无法改变事情结果的不可控认知,继而导致放弃努力的一种心理状态。
对于那些无助无望的被拐卖的女性,很多人在暴力的恐惧与严格的监控之下,逐渐丧失了逃跑的能力和想法。无论这有多么的悲哀,在现实就是如此残酷。
严格执法与行政监管的思考
对于“丰县铁链女案件”,如果仅从法律的角度和心理学的角度进行思考,是对受害者所受苦难的漠视,也是对拐卖/收买犯罪的纵容,更是对监管与执法的亵渎。
必须从严格执法与政府监管的角度去反思,以真诚的态度获得大众的信任,这也是对受害者最基本的尊重。
严格执法,相对于刑罚严苛来说,更加重要。这也是尽可能杜绝犯罪的最有力手段。但是在拐卖犯罪的案件中,严格执法似乎缺席了,没有在该有的位置上出现,没有体现出刑罚的公正性与严肃性,没有发挥保护普通民众功能,没有起到惩治、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这致使犯罪成本极其低下,此类拐卖犯罪比率在执法不严的地区屡创新高,犯罪分子有恃无恐,尤其是拐卖犯罪,没有得到有力严惩而泛滥成普遍现象。
在这一过程中,公安机安、检察机关、法院等相关执法部门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安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拐卖/收买犯罪,是失职失查;检察机关在追究刑事责任、实施法律监督的过程中是否缺位?而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是否做到量刑准确、震慑犯罪?
不但在受害人面前这些失职失察渎职的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都是罪人,同时他们也是国家的罪人。正是由没有严格执法,才导致受害人要承受更多的苦难,导致恶劣的拐卖/收买妇女儿童案件的增加,受害人的数量如此之多,也正是没有严格执法,直接导致犯罪成本降低,此类犯罪屡禁不止,拐卖/收买犯罪猖獗,不仅加大了司法成本,同时也让司法权威性与被信任程度在民众面前降至低点,甚至使国家蒙羞。
此外,政府的行政监管失职失查渎职,妇女儿童保障部门没有尽到保障妇女权益的职责,各级行机关在区域性的社会治理过程中,没有针对犯罪行为,或者是区域性广泛的犯罪行为进行有效的社会环境改善措施,也是严重的失职行为,是对国家与民众的犯罪。
当一种犯罪行为成为一种社会现象时,是社会治理的失败。改善社会生存环境,打击犯罪,也不是只依靠公安机关一个部门、一次专项行动就能完成的事。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希望能集中全社会的力量进行最有效的抑制,这应当是不计成本来完成的事情,需要所有的社会治理机构共同努力完成的事情。
希望“丰县铁链女”事件能让各级社会治理机构引以为戒,希望“专项行动”能最大限度地惩治所有的妇女儿童伤害事件的罪犯,希望中国的妇女儿童能有一个安全自由的社会活动环境。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