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公元7世纪初,日本的军政大权由日本贵族"苏我氏"把持,日本皇室与日本贵族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日本皇室成员中大兄皇子联合和中央豪族中臣镰等人,发动了一次针对"苏我氏"的宫廷政变。并且成功消灭了这个凌驾于天皇之上的苏我氏,使日本的实际统治权又回到了日本皇族手中。之后大兄王子拥立新帝改元"大化"。新天皇登基的第二年,天皇颁布诏书,开启了日本历史上注明的一学习唐朝为蓝本,以解决人地矛盾,加强中央集权为目的的改革"大化改新"。
一、贵族与民众间尖锐的矛盾
在"苏我氏"统治时期,日本国内的土地兼并问题非常严重,大量的土地被地主和日本贵族兼并,而底层的百姓失去了大量的土地。为了生存,民众只有去给贵族做佃户,但是一年下来的大部分收成又都被贵族和地主给盘剥带尽日本底层民众的日子可谓苦不堪言。在古代社会,一旦出现大规模的土地兼并贫富差距,势必造成社会矛盾尖锐的局面。
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如果失去了土地,就失去了生存的重要条件。许多贵族在兼并完了下层民众的土地之后,依然欲壑难填。为了得到更多的土地,贵族与贵族之间都开始发动战争。许多地区的民众因不不满贵族的剥削,也开始起来反抗。很多地区都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整个日本的奴隶主阶级统治已经开始摇摇欲坠。由于此次的暴乱的根本原因是贵族与民众之间的土地矛盾,因此必须马上出台一套限制贵族权利,解决人地矛盾的政策。"大化革新"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走上的日本历史舞台。
以唐为师的改革
1.一海之隔,却是天壤之别
日本和中国只有以海之隔,通过日本和中国的多次交流深感两国的差距之大。此时的中国处于隋唐时期,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巅峰时期。特别是兴建大运河,打通丝绸之路之后,中国成为世界中心,东都洛阳周围存放的粮食,可供天下百姓吃五六十年之久。于是日本就开始了以唐为师的"大化革新"。
2.土地问题是重中之重
由于此时日本的主要矛盾是贵族与贫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以及人地矛盾,因此土地改革就成了重中之重。日本首先废除皇室和贵族私有土地的合法性,仿照中国隋唐时期"均田制",推行班田收授法。此法规定政府每六年根据户籍给民众分配一次土地。民众在得到土地后除了要向政府直接交税以外,还要服一定的徭役。每个男子每年服兵役十天,杂役六十天。如果不愿意服徭役的话,需要交纳布绢代替。但是民众死后政府要将土地收回,不得将土地传给下一代,更不能私自出售。并且政府还改革了统治机构和税收机构,设置关塞以及驿站。在各地设置了都,郡,里等行政机构,初步建立了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
二、改革的根源是因为"矛盾"
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发展
日本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效仿唐朝的体制改革,首先就是为了缓解巨大的社会矛盾。7世纪初的日本,社会矛盾非常尖锐。主要矛盾有两条,一个是贵族与平民之间的矛盾,另一个是贵族和贵族之间矛盾。贵族大量兼并农民的土地,使得农民无地可种,失去了赖以生存的重要依据,因此日本各地才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另一种是贵族贵族之间的,贵族把农民手中的土地瓜分之后,仍然难以满足他们的欲望。他们相互之间也开始争夺彼此的土地。如果这两种矛盾不加以解决,日本必将大乱。因此缓和当下的两种社会矛盾,就成了日本政府必须做的事。因此才通过"班田收授法"的方式,来缓和贵族与百姓之间的矛盾。
打击贵族,稳定统治
在大化改新中,除了班田收授法外,还有一项重要的措施就是设置关塞以及驿站。在各地设置了都,郡,里等行政机构。初步建立中央集权。这一目的就是为了打压日本贵族势力,日本推行大化改新除了要缓和国内的社会矛盾外,就是日本皇室要打压日本的贵族。在大化改新之前,日本的统治大权一直是由日本的幕府贵族掌握。虽然在大化天皇即位之后,日本皇族趁着贵族忙于平定农民起义时重掌大权,但此时的日本国内的贵族势力依然十分强大,如果不进行打压的话,很可能会卷土重来。因此日本皇室必须建立一套中央集权制度,来维护自己的统治。
被中国强大的魅力所吸引
在隋文帝杨坚时期,日本就主动派使臣来隋。通过几次交流,日本深知和中国的差距。到了唐朝时期,这个差距就更明显了。两个国家仅有一海之隔,但中国经济富裕,社会稳定,军备强大。而日本社会矛盾重重,土地兼并不断,面对如此差距,日本怎能不羡慕。加上日本和中国的距离并不远,交流起来又很方便,因此日本就正式踏上了学习中国的道路。
三、大化改新的影响
1.一切从土地开始
在经济上,日本以唐朝的"均田制"为蓝本,设计出了名为"班田收授法"的土地模式。即以土地国有化的形势将土地分给日本民众,统一税法,,公民班田每六年调整一次,土地不能私自出售和传承。这一政策的实施,使很多农民得到了土地,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农民心甘情愿的向政府直接交税。暂时性的缓和了人地矛盾和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对土地的兼并。缩小了日本国内的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稳定。此后几年日本国内的农业经济有了迅速提高,有了农业作为基础,日本的手工业,商业也有了显著的提供。进入8世纪以后,炼制技术也有了发展。
2.日本的中央集权
在政治上"大化改新"也取得了不错的成就,首先是废除了贵族奴隶主制度,以中国隋唐时期的重要集权形式为蓝本,建立了一套日本的中央集团的官僚体制。地方上官员的升迁,罢免和任命令,一律由中央直接下令,严禁贵族世袭重要职位。这一系列政治改革措施的实施,不仅限制了日本贵族在中央的参政议政权,打压了贵在地方的统治权,有效的预防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特别是中央集权的初步建立,有效的巩固了日本皇室对国家的统治地位。即使在后来的幕府时代,日本皇室依然有一定的自主权。
不仅如此,日本还大量引进了大唐时代的法律,实施实际是教化与法治并行,学习儒家和法家思想,从法律上维护日本贵族的统治地位。大化改新之后,又经过几代天皇的努力,日本终于进入了封建社会时期,可以说大化改新中有关政治制度的改革,是日本迈向封建社会的历史开端。
3.中日文化的交流,大和文化的建立
由于大化改新的主旨是全面向唐朝学习,因此在改革期间,日本曾多次派遣唐使服唐学习唐朝先进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极大的促进了中日文化的交流。大到中国的儒家思想,《孙子兵法》和佛经理论。小到中国的医学,绘画和音乐都传到了日本。日本在唐朝文化的基础上改良出了自己的文化,也就是后来的"大和文化" 。
4.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
但是"大化改新"的改革并不彻底,首先在经济上实行的班田收授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后来随着人口的增长,生产力的提高,班田收授法还是瓦解了。而且日本建立的中央集权,并不完善。在中央集权之下,日本的贵族势力依然强大。很多贵族都在中央就任着重要官职。在日本政府,贵族出身的官员,无论在待遇还是地位上,明显比普通官员要高上一些。日本的中央集权只是帮日本皇族对日本的贵族起到打压和限制作用,并没有彻底解决两者之间的矛盾。到了幕府时代,日本贵族还是取代了皇族的统治权,成为了日本的实际统治者。
总结
总之在7世纪以后,日本皇室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统治,打压日本贵族势力,开启了全面学习唐朝的"大化改新"运动。在经济上以唐朝的"均田制"为蓝本,设计出了"班田收授法"。政治上效仿唐朝,向中央集权化发展。文化上引进中国的唐文化,在唐文化的基础上建立自己的"大和文化"。但是由于经济改革的局限性,和政治改革的不彻底,使大化革新并没有达到根本目的。特别是在政治改革上,没有彻底解决日本皇族和日本贵族之间的矛盾,只是对日本贵族起到了一个打压作用,后来日本贵族还是取得了日本的实际控制权,并并开启了"幕府时代"不过由于中央集权的初步建立,也从法律和人心上确立了日本皇族的地位。因此即便是在幕府时代,日本皇族依然有着不小的实力和地位。
参考文献:《日本史》
《日本文化》
《古代中日关系史话》
唐朝均田制瓦解的原因?
均田制在中国古代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北魏开始推行,到唐朝中期瓦解,它的实行对封建经济的恢复和繁荣起了决定性作用,它的瓦解也是唐朝走向衰落的根本原因。然而《中国古代史》(高中选修本)对均田制仅作简单的交代,特别是在第八章“唐朝衰落”一章中,重点突出安史之乱和潘镇割据,对均田制瓦解的影响仅仅涉及两税法,用墨很少,使学生不能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理论中去理解,笔者认为教材中应补充有关均田制的一些内容,使学生对均田制与唐朝的盛衰有明确的认识。
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收入,624年,唐高祖下令继续推行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主要内容是;
(1)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残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受田三十亩,尼姑、女冠受田二十亩。
(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和五品以上的官员,依照品级可受永业田五顷至一百顷。有战功者,可依照,勋级受勋田六十亩至三十顷。另外,各级官府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廨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廨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
(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老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出卖永业田。迁入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垲的,并准许出卖口分田。
均田制并未触动地主官僚的私有土地,对农民的授田只限于无主荒地。农民所受土地大都达不到法定数额。但一般说来,农民都从国家获得了相当数量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不合理的土地占有状况,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在授田对象中,增加了杂户、管户和工商业者,这说明这些人的地位在逐渐上升,变成了均田农民。均田制取消对奴婢、部曲的授田,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地主乘机占有大量土地的机会。
均田制是唐朝推行租庸调制的前提,租庸调制规定了农民役期的最高限额,特别是“输庸代役”的规定,使农民的生产时间有了保证,这都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为唐朝的繁荣昌盛奠定了基础。
均田制也是府兵府存在的基础。府兵制始于西魏、北周、隋唐虽屡有变更,但都相沿不废。唐代的府兵制是:基层单位是折中府,全国共有六百三十四府,分隶中央十二为统率。十二卫各设大将军一人,将军二十。大将军是府兵的最高长官,直接受皇帝节制,每府兵额八百人至一千二百人不等,编制单位有团、族、队、火。军府绝大部分驻京师附近,意在“居重驭轻”加强中央集权。唐代的府兵制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兵农合一,兵士均田制农民中选拔,被选中者,免其祖庸调,士兵自备军诫从军征战,虽然兵役负担很重,但由于他们尚能分配到足够的永业田、口分田,府兵本人也能够免除租庸调。因此他们的经济比较优裕,这既减轻了国家的负担,也使兵源有了保证。第二,中央十二督率各府,军府又相对集中于京师附近。第三,战士平时有训练,保证了战斗力。第四,府下有兵,但无调动权利,将帅受皇帝之旨有统兵之权,但事毕“兵散于府,将归于朝”,将帅不能长期控制士兵,士兵因“取之土著,恐累亲族”,所以也不敢“外叛内侮及杀帅自擅”,因此在府兵制下不会出现藩镇割据的局面,它的实行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和封建统治的稳定。
到唐高宗晚年和武则天统治时代,由于土地的兼并及皇帝对官僚无限制的赐田等众多原因,均田制逐渐破坏,府兵受田很难满足额,这样他们的经济就逐渐衰颓下来,农民难以承受当兵从征的负担而逃忘。开元二十五年,唐政府开始招募职业士兵,称之为“长征健儿”,从此以后,更番戊边的制度已经不复存在,征募到的长征健儿便成为终生制的职业士兵。他们长期受将帅控制,由于“师不土著,无家族知顾”,藩镇的将帅就利用这一弱点,威胁利诱,使士兵服从他,成为叛乱割据的工具。安史之乱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将帅兵权太重发展的必然结果。而在镇压安史之乱过程中,藩镇节度使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唐中央力量大为削弱,强大的藩镇不时反叛中央,彼此互相攻战,形成了藩镇割据的局面。
安史之乱是唐朝由盛面衰的转折点。它的发生一是唐朝天宝年间社会矛盾迅速激化的产物,二则是府兵制瓦解的产物,而府兵制的瓦解有根源于均田制的破坏。安史之乱对均田制又是一次大破坏,这使均田制更难于推行,反映在赋税制度上,780年唐政府所推行的两税法代替了组庸调制,这也就等于宣布均田制彻底破坏了。
总之,均田制的推行,促使唐朝的繁荣昌盛,均田制的瓦解又导致了唐朝走向衰落。
均田制被破坏带来了哪些历史影响?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均田制的实施,和与之相联系的新的租调量较前有所减轻以及实行三长制,有利于依附农民摆脱豪强大族控制,转变为国家编户,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农这一阶层的人数大大增多,保证了赋役来源,从而增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均田制的瓦解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 杨炎
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 “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杨炎的建议下,两税法颁布,均田制瓦解。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目的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同时通过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益。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作用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无地农民获得了无主的荒地,农民有了安居乐业的可能,生产积极性提高,同时大片荒地被开垦出来,粮食产量不断增加,从而积极推动了北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触动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国家征收赋税和徭役,另一方面促进了北魏政权的封建化,从根本上巩固了北魏的统治;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极大地推动了北方内迁各族改变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农民的转化,推动了这一时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现;还有,均田制对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响,先后为北齐、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时间长达三百多年。这一制度的选择、推行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弊端
均田制虽然包括私有土地,但能用来授受的土地只是无主土地和荒地,数量有限。因而均田农民受田,开始就普遍达不到应受额。口分田虽然规定年老、身死入官,但实际上能还官的很少。随着人口的增多和贵族官僚地主合法、非法地把大量公田据为己有,能够还授的土地就越来越少。均田令虽然限制土地买卖、占田过限,但均田农民土地不足,经济力量脆弱,赋役负担沉重,稍遇天灾人祸,就被迫出卖土地,破产逃亡。地主兼并土地是必然要发生的。正因为如此,均田制在北魏实施以后不久即被破坏。经过北魏末年的战乱,无主土地和荒地增多。继起的东西魏、北齐、北周、隋,施行之后又破坏。隋末农民起义后,人口大减,土地荒芜,新建立起来的唐王朝重新推行均田令,成效显著。唐高宗以后,均田制又逐渐被破坏。随着大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发展,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转化为私有土地。到唐玄宗开元天宝年间,土地还授实际上已不能实行。德宗建中元年实行两税法后,均田制终于瓦解。
编辑本段均田制的研究
均田制的性质
学术界看法不一,主要有两种说法: 1、均田制是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但此说对均田制是否包括社会上早已存在的私有土地理解不同。一部 均田制研究
分学者认为,原有的私有土地已包括在均田制内。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私有土地存在于均田制之外,与均田制同时并存。 2、均田制具有两重性,既包括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又包括土地私有制。北魏实施均田制时,中国北方一方面存在着大量无主土地和荒地,按照传统,属国家所有;一方面存在着以宗主为代表的巨大的地主势力和早已根深蒂固的土地私有制。实施均田制并没有改变私有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均田制的两重性,正是客观存在着的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所有制在法令上的反映。实施均田令,不仅把国有土地按桑田、露田名目请受登记,原有的私地在不变动所有权前提下,也按均田令规定进行了登记,充抵应受额。这一原则贯彻于北魏至唐的均田令中,始终未变。 均田制范围的露田(正田、口分田)、职分田、公廨田等,属国家所有。原有的私田、园宅地、桑田(麻田、世业田、永业田)、官人永业田、勋田、赐田等,属私人所有。这两种封建所有制性质不同的土地,并存于均田制范围内,互相影响,互相转化,占支配地位的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
均田制的实施范围
学术界对均田制实施的范围一直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北魏至唐,均田制始终仅施行于北中国,江南没有推行。一种认为,隋灭陈统一南北后,均田制已推行于江南地区。均田制的实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权和占有权,减少了田产纠纷,有利于无主荒田的开垦,因而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均田制下的授田数
均田令规定的受田数量,指的是应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额。实施均田令时,民户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块无主土地按田令规定进行登记,算作已受额外,不满应受额部分,是否可以补充,补充多少,则因时因地而异。总的说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绝大多数是达不到应受额的。在长期战乱,存在大量无主土地、荒田的地区,农民所受土地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东地区。但各个地区之间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宽乡、狭乡之分。唐贞观时,关中的灵口就是狭乡地区,一丁受田只有三十亩。有的地区还不到三十亩。在相对和平时期,缺乏无主土地,农户受田则很少。如隋初狭乡一丁只有二十亩,没有丁男的户,土地更少。从文献记载和敦煌、吐鲁番发现的手实、计帐、户籍以及给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无疑是施行了的。直到开元时期,西州仍在进行土地还授,尽管还授的田亩数很少。
编辑本段均田制与赋役制
均田制与赋税制息息相关。均田制的颁布就是为了增加赋税,因此均田制内容的变动,也会引起赋税制度的变动。 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调制。均田农户除丁男负担征戍、杂役外,一夫一妇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岁以上未婚男女四人,从事耕织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头,其租调都分别相当于一夫一妇的数量。 以上内容,各朝有过若干变动。北周主要是取消倍田之名,应受额改为一夫一妇一百四十亩,单丁一百亩;受田年龄改为十八岁成丁受田,六十五岁年老退田。赋役负担改为一夫一妇纳调绢一匹、绵八两(或布一匹、麻十斤),租粟五斛,单丁减半。十八至五十九岁丁男一年服役三十日。北齐河清三年(564)重新颁布均田令,规定邺城三十里内土地全部作为公田,按等差授给洛阳刚迁来的(原来从代京迁洛阳的所谓“代迁户”)鲜卑贵族官僚和羽林、虎贲;三十里以外,一百里以内土地按等差授给汉族官僚和兵士。一百里以外和各州为一般地区,应受田额与受田、退田年龄大致与北周同。奴婢受田人数按官品限制在三百至六十人之间。赋役负担,一夫一妇之调与北周同,租为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则为良民之半。隋代开皇二年(582)令,丁男、中男的永业、露田受田额与北齐同。补充内容中突出的一点是官人永业田与品级相适应,自诸王以下至都督,最多授给一百顷,最少四十亩。此外,内外官按品级高下授给职分田(职田),最多五顷,最少一顷。内外官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赋役负担以一夫一妇为一床,纳租粟三石,调绢一匹(第二年减为二丈),绵三两。单丁及奴婢、部曲、客女按半床纳租调。丁男每年服役三十日(第二年减为二十日)。隋炀帝杨广即位,免除妇人和奴婢、部曲的租调,也同时废除了他们受田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