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天回家你发现隔壁搬来新邻居,去贺乔迁之喜前被告知邻居家中有个患精神病的儿子,你会怎么做?
是仍旧选择上门拜访,还是放弃贺喜,默默锁紧家门?
我们知道这道选择题很好做,但这是为什么呢?
或许是因为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情况不容小觑。
今年1月21日一天内,深圳大南山发生多起人为纵火案,其中一起经5小时26分钟才得以扑灭。
经调查发现纵火嫌疑人陈某有精神病史,需待进一步精神病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采取相应法律措施。
脑中的疾病因子吞噬着残存的理智,蛊惑患病的人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他们没有选择的权利,就被遣往“异类”的一端。
《我们与恶的距离》里有一幕,患精神分裂症的思聪难以自控地暴躁不安,玻璃碎片扎破掌心,鲜血淋漓。
他跑进医生乔平的办公室,痛苦万分地问:“为什么是我?”
乔平回答道:“可能因为,你比较勇敢。”
这些不幸被选中的患者勇敢而脆弱地活着,他们需要时刻被监护,需要有人关注他们随时可能爆发的情绪。
但是,尽管精神病患者犯罪并非出于本意,受害者又何其无辜?
火灾、持刀伤人这些犯罪事件确实存在,无妄之灾降临,谁能慷慨说原谅?
疾病不是免死金牌。
悲剧酿成后只能弥补和预防。
这或许正是法律加强对其监护人监护责任规定的原因。
我们始终相信,终有一天会有更能控制病情的医疗、更加完善的法律、更多关注精神病患者群体的社会力量出现,改变残酷的现状。
阳光不是不存在,只是暂时被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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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文案:郑洁漫、陈雍仪
编辑:郑梓漫
排版:梁诗琪
审核:丁忆泓、佘烁
法律指导:郑洁漫、陈冰钰、成烁娴、王梓芸
精神病就可以为所欲为吗?
精神病人的行为要监护人来承担法律责任的,所以他们不能为所欲为。
精神病是否就可以为所欲为?
精神病患者比正常人更不自由,更不可以为所欲为。
为所欲为的前提是意志自由。人类没有绝对的意志自由。人类有限的相对意志自由,其边界是有限的理性能力、有限的认知能力,更受到肉体的影响。
只有假想中的上帝是自由的,拥有无限的能力,是一切除他之外的目的因和动力因。
我们是极为有限的存在。具体怎么受自己的限制呢?举个最简单的例子。
如果一个人是自由的,他/她必须有这样的自由:可以决定自己是不是要有接近异性的冲动。这个要求比在存在这个冲动而规范自己的行为高很多。
在自由这个范畴,人类的道德是最特别的。道德是运用自己的意志自由行事,而不是出于趋利避害的功利考虑行事的主动选择。所以,康德认为人类的道德律和宇宙中的繁星点点一样令人惊异。
在这个意义上,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抑郁症和双相情感障碍)因为神经/精神的病理性改变,他/她的意志自由被进一步削弱了,视其病情程度严重,意志自由被相应限缩。他/她做出某种行为,并不是出于审慎的决定,而是——不得不然。
尤其是,得考虑到,失去自知力的患者,不能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在我们做梦的时候,我们能感受到自己,但是不能控制自己。我们并不是为所欲为的,甚至我们只能“经历自己”而不是“把握自己”。
上面说意志自由,下面说行为自由。我想题主也可能主要再问这个问题:精神病人是不是做什么事都不用负法律责任?当然不是。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一位的就是民事责任。赔偿损失的顺位是:先从患者自己的责任财产中赔偿,不足的,由其监护人补充。
第二,刑事责任。明确一点,精神病患者严重侵害他人人身、财产,一样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对违背法律规定的描述。
精神病人,只有在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并因此做出加害行为时,才不能用刑法来对之进行评价。因为他/她没有责任能力。
什么是没有责任能力?就是上面说的意志自由被削弱。导致他不能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负责——因为病理,他/她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这就是刑法上对精神病责任能力做特别规定的原理。这让刑法闪耀着人性的光辉。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其行为不受约束。常情常理,其家人肯定会做出约束。涉及违法,尤其会责令其家属勤勉地约束和治疗。甚至涉及刑事诉讼中的强制医疗程序。而在精神科医院,在不配合治疗时,保护性约束(约束带,约束到病床上)非常常见。
综上所述,精神病患者比正常人更不自由,更不可以为所欲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