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亲口承认曾用活人进行生物实验俄要求核查并提出三项倡议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近日,俄国防部生物防护部队司令基里洛夫,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协商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亲口承认,对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2-25 05:13:05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报道,近日,俄国防部生物防护部队司令基里洛夫,参加在日内瓦举行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缔约国协商会议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国驻日内瓦代表团亲口承认,对乌克兰当地的低收入群体以及精神病院的患者等弱势群体进行生物研究实验。

光是听到在人体上做实验就足以令人震惊,中国曾饱受生物武器的侵害,臭名昭著的731部队的所作所为是我们无法忘怀的伤痛。现在美国却公然走上了“人体实验”的错误道路,无论从道德层面还是法律上来说,这都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这种“对活人进行生物研究”的做法简直称得上是丧心病狂,不仅是助长了美国研究生物武器的气焰,更是严重危害了乌克兰普通公民的生命安全,而且若是那些进行实验的“病源”具有传染性,那不仅仅是乌克兰公民,对于全世界来说都将是巨大的灾难。

美国这一做法显然是违背了人道主义,也违反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在公约中,明令禁止任何国家研究、储存生物武器,而美国却将其视作无物。

在俄乌冲突刚爆发时,俄罗斯就已经发现美国在乌克兰境内资助建立了多家生物研究实验室,经过调查后,俄罗斯多次向联合国提交了搜集到的有关美国在乌克兰进行生物实验的证据。

但遗憾的是,美国至今也未给出令人信服的回应,只是称这些“生物实验”是用于“和平”,而非“军事目的”,甚至联合国也未作出任何具有实质性的回应。

基里洛夫认为,美国其实就是企图在《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掩饰下,以所谓“援助”发展中国家“防控传染疾病”为借口展开一系列军事性的生物活动,通过建立生物实验室,在各地收集危险的“微生物菌株”,以此来增强美国的军事生物潜力。

基里洛夫强调,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美国所谓的“援助”并没有使当地的患病情况得到改善,反而对地区安全局势构成了严重挑战,美国的行为更是没有丝毫所谓的“和平合作”的迹象。

基于此,俄罗斯国防部提出了3点加强《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倡议。其一,建立有效的核查机制;其二,成立具有广泛区域代表的咨询委员会;其三,编制境外生物活动报告。

其中关于建立核查机制这一点,其实早在2001年,俄罗斯就已经提出过了,并且各缔约国均达成了共识,除了美国。在当时美国单方面退出了该机制的研判进程,导致该谈判不得不中止,而核查机制至今也没能够完成建立。

此后,中方也曾多次呼吁重启核查机制的谈判,因为这项机制对于绝大多数国家来说,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既能够有效地保证《禁止生物武器公约》的法律效力,也能对缔约国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并向全世界的生物安全提供必要的保证。

而美国的阻挠导致该项谈判搁置至今,现在俄罗斯再次提出了这一倡议,就是要推进该谈判的重启,进而加快核查机制的建立。另外俄罗斯国防部提出的其它两点其实也是对核查机制的一个“补充”。

总的来说,其实这3点倡议就是在要求各国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约》,就目前来看,美国作为一个在全球3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内建立了336个生物研究实验室的国家,其实更应该让自己的生物实验透明化,让世界各国的民众放心。

但美国的表态却令人十分担忧,在所有《禁止生物武器条约》的缔约国中,美国是唯一一个对建立核查机制持不支持意见的国家。而从美国此前一再阻挠谈判进行的态度,也就不难看出,在生物研究领域,美国的所作所为或许根本不能暴露在阳光之下。

说白了,美国越是阻挠核查机制的建立,就越是证明美国正在进行一些不可告人的秘密试验。但要知道,在这种事关全球所有生物安危的重要问题上,美国必须接受国际社会的检验,面对俄罗斯提交出来的种种证据,美国务必要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交代。

有关美国、日本、欧洲的投资环境

美 国
一、双边贸易投资概况
2004年美国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中国海关统计,2004年中美双边贸易总额为1696.3亿美元,同比增长34.3%。其中,中国对美国出口1249.5亿美元,同比增长35.1%;自美国进口446.8亿美元,同比增长31.9%。中方顺差802.7亿美元。中国对美国出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产品、家具及灯具、玩具、鞋、钢铁制品、塑料及其制品、车辆及其零配件、服装、皮革制品及箱包、其他纺织制品、光学照相设备等,自美国进口的主要产品为机电、光学医疗设备、油籽饲料、航空器、塑料及其制品、有机化学品、棉花、木浆、杂项化学品、钢铁、皮革等。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中国公司在美国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4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3.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2亿美元,新签合同金额0.5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公司在美国累计完成承包工程营业额20.2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28亿美元;完成劳务合作合同金额19亿美元,签订合同金额18.8亿美元。
2004年,经中国商务部批准或备案,中国在美国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97家,中方协议投资额1.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中国在美国累计投资设立非金融类中资企业883家,中方协议投资总额10.9亿美元。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04年,美国对华投资项目3925个,合同金额121.7亿美元,实际使用金额39.4亿美元。截至2004年底,美国累计对华直接投资项目45265个,合同金额986.1亿美元,实际投入480.3亿美元。
二、贸易投资管理体制概述
(一)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贸易法律体系涵盖关税及海关法、进出口管理法律、贸易救济法律、基于安全考虑的贸易立法,以及为实施诸多对外贸易协定制定的国内立法等。美国是普通法系国家,其贸易法律体系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有效的法院判例,这些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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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是对成文法的具体实施或有效补充。国会通过的成文法见于《法律汇编》,且大部分已收编于美国法典第19编中,而判例则载于各法律报告中。
以下几部法律形成了美国贸易法律体系的支柱性立法。经修改后的《1930年关税法》是关于关税制定和征收的主要法律,并就反倾销和反补贴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4年贸易法》就非关税壁垒、对发展中国家的普惠制待遇、保障措施及301调查等问题做出了规定。经修改后的《1979年贸易协定法》批准了东京回合谈判成果,将有关贸易救济、海关估价、政府采购、产品标准等成果纳入了美国的贸易法体系。《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增强了行政部门的贸易谈判权以及对不公平贸易采取措施的权力,并全面修订了当时存在的诸多贸易法律,包括反补贴反倾销的法律、《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等。
另外,与贸易相关的法律还包括《2002年贸易法》、《乌拉圭回合协定法》以及《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的行政说明》(1994)、《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93)、《美国-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1984年贸易和关税法》,以及《1962年贸易拓展法》等。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美国的外资管理法律体系包括以下三方面的立法:
(1)投资申报审查方面的立法
该部分法律包括《国际投资与服务贸易普查法》、《外国农业投资披露法》以及《1950国防生产法》(通常被称作《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等。
(2)国民待遇和部门限制的立法
美国对能源、矿产、渔业等方面的外国投资设有限制。如《1954年原子能法》、《1920年矿产租赁法》等。
(3)对外签订的与投资有关的协定
目前美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签署并生效的双边投资条约已达38个。同时,在美国签订的诸多双边及区域性的贸易协定中也涵盖了投资管理的内容。
(二)贸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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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制度
(1)平均关税水平及其变化情况
除古巴外,美国对所有WTO成员方给予最惠国税率待遇。美国2003年加权平均关税水平为1.5%, 2004年为1.6%。某些产品如烟草、花生及奶制品、糖和部分鞋类产品受到高达50%~350%的关税保护。2004 年美国工业品平均税率约为4%。在目前正在进行的WTO新一轮谈判中,美国提议在2005年前取消所有工业品的关税,并对农产品关税进行实质性削减。
(2)美国关税制度
美国关税制度采用的是根据海关合作理事会《协调商品名称及编码制度》制定的《美国关税协调表》。大多数美国关税税率为从价税,但某些进口产品,主要是农产品,需缴纳从量税。另外,也有些产品需按复合税率缴纳关税。对于包括糖在内的一些产品还受到关税配额的限制。
美国关税协调表中的关税分两栏列出,一栏包括最惠国待遇税率(美国称其为正常贸易关系待遇税率)及特别优惠税率,另一栏列出不享受最惠国待遇税率的国家应适用的税率。
2、主要进口管理制度
美国主要依靠关税来对进口产品及其规模进行管理和调节,但对相对敏感的进口产品,如农产品,美国还采用关税配额的方式。在纺织品贸易方面, 2005年1月1日美国已如期取消纺织品配额限制。在政府采购方面,未被WTO《政府采购协定》所涵盖的部分,由《1933年购买美国货法》来约束。其次,出于环保、国家安全、支付平衡等原因,国会通过诸多国内立法授权行政部门采取配额管理、禁止进口、收取进口附加费等方式对进口实行限制。此类法律包括《1972年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动物保护)、《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款(国家安全);《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支付平衡)等。最后,在美国的商业实践中还存在着大量的产品标准,它们在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限制进口的作用。
3.主要出口管理制度
(1)出口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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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保护国家安全、推进美国对外政策,限制生化武器及导弹技术扩散,以及确保一些短缺物资在国内的充足供应等目的,美国政府对部分产品实行出口控制。根据出口产品以及政策目的之不同,出口控制的管理职能分别由商务部产业安全局、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具体实施。
商务部产业安全局负责对短缺物资和两用产品颁发出口许可证,其所依据的法律是《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1979年出口管理法》以及《出口管理条例》。
国务院负责管理国防产品和服务的出口许可,所依据的法律为《武器出口控制法》。
财政部负责以出口许可的方式对那些出口受到美国贸易经济制裁的国家、公司及个人的物品进行管理,其所依据的法律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与敌国贸易法》、《联合国参与法》以及现行的反恐措施。
(2)出口促进
美国的出口促进主要表现在出口融资、对外贸易区的免税待遇、出口退税、对外国销售公司的部分境外收入免征所得税以及贸易调整援助计划等方面。
① 出口融资
美国进出口银行是出口信贷的官方机构。该银行通过一系列贷款、担保和保险计划,向出口商和海外购买商提供融资。2004财政年度,进出口银行预算可提供约116亿美元支持出口。
② 对外贸易区
对外贸易区根据《1934年对外贸易区法》设立,对进入对外贸易区的外国货物和国产货物免征关税、仓储税或消费税。对外贸易区分一般贸易区和单独贸易区。
③ 退税
《1930年关税法》第313条创立了退税制度。在该退税体制之下,对进口货物或原材料所收取的关税或其他税费应在其出口时获得退税。
④ 贸易调整援助
目前美国的贸易调整援助涵盖工人贸易调整援助计划、农民贸易调整援助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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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和企业贸易调整援助计划。所依据的法律是《1974年贸易法》经《2002年贸易法》A部修订后的内容。《2002年贸易法》将这三项援助计划延至2007年9月30日。根据修订后的法律,2003年至2007年除允许将部分健康保险费作为抵税额以及对50岁以上工人的特别工资差额补助外,每一财政年度还可提供2000万美元用于培训符合条件的工人。另外,每一财政年度可使用1600万美元援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援助农民的预算更高达9000万美元。
4、与贸易相关的其他关税制度
除了基本的最惠国税率以外,某些国家还根据与美国签署的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享受更优惠的关税安排。另外,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根据美国单方面设立的关税优惠方案享受特别优惠关税。
(1)互惠的自由贸易协定
2004年,美国完成了与澳大利亚和摩洛哥的谈判,将自由贸易区协定的数量增至12个;另外,美国也是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等5个区域性贸易安排的成员。这些互惠性自由贸易协定的成员国分别按照所属协定享受比最惠国税率更加优惠的待遇。为执行这些贸易协定,美国国会出台了相应法律,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实施法》、《美国-以色列自由贸易协定法》等。
(2)关税优惠方案
除互惠性的安排外,美国还建立了一些单方面的关税优惠方案,主要适用于发展中国家以及最不发达国家。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是1976年出台的普惠制方案。根据该方案,135个国家和地区的约4650种产品对美出口享有免税待遇。2004年,阿尔及利亚、伊拉克增加为普惠制受惠国,智利、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安提瓜岛及巴布达岛、巴巴多斯岛、巴林等国因与美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加入欧盟或普惠制毕业等原因不再享受美国的普惠制待遇。
类似的优惠安排还包括《2000年非洲增长和机会法》,对源于撒哈拉沙漠以南的非洲地区的产品实行免税待遇,《安第斯贸易优惠法》以及《加勒比盆地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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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其他相关制度
(1)海关制度
自2002年颁布了安全措施以来,美国进口手续发生了重大变化。新的规定要求运往美国的货物在启程前应向美国当局传输有关的电子信息;美国已与一些外国海港达成协议以审查运往美国的集装箱所载货物。另外,《2002年生物反恐法》要求大多数食品制造和处理企业进行注册,并且所有前往美国的运送食品船只应提前通知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
(2)贸易救济措施
美国的贸易救济制度可分为影响进口和影响出口两个方面。对进口的救济措施主要包括针对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对进口品进行调整的保障措施,以及运用337条款对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所采取的措施。对出口的贸易救济主要体现在301系列条款的应用上。
现行的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的主要内容基本上都体现在美国法典第19编关税第4章经修订的《1930年关税法》中的第四小章,具体的行政法规分布在美国联邦行政法规汇编第19编中。总统可依据《1974年贸易法》201-204条款的授权对特定进口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授权可以在进口物品并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使用。对涉嫌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进口产品,美国主要通过《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来保护美国知识产权人的权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是337条款的执行机构。该机构可以签发排除令指示海关禁止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是在现行贸易协定下维护美国公司权益,为美国产品和服务扩大海外市场准入,反对外国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影响美国产品出口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该法律为美国贸易代表调查外国侵权行为以及与外国政府磋商寻求解决方案提供了具体的程序。301条款的扩展应用表现为超级301条款以及针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特别301条款。301系列条款具体由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负责实施。
(3)政治经济安全措施对贸易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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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政治经济安全的考虑,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只要符合有关立法的规定,美国政府都可以进行限制或管理。此类立法包括:《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于1977年通过,授权总统在国家安全、对外政策或经济利益受到威胁的情况下,冻结外国人在美国的资产,实行贸易禁运,或采取其他适当的应变方式;《与敌国贸易法》,该法的部分授权由布什总统于2004年9月10日下令得以延续1年,即延至2005年9月14日;《毒品控制贸易法》;《1985年国际安全和开发合作法》;《禁止与古巴交易法》等诸多立法。
(三)投资管理制度
美国对投资基本上不设限制,但在以下一些相对敏感行业中,存在一些具体的规定。
1、航空
根据美国交通部的规定,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不得超过25%的股份,航空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美国藉的董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外国公司对美国航空公司的收购申请由美国交通部审批。
2、通讯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的规定,如果外国公民、外国公司或外国政府控制美国通讯公司五分之一的股份,或者该公司拥有四分之一以上的外国藉董事,美国政府将拒绝向该公司签发在美国营业的许可证。
3、海运
对于经营美国沿海和内河航运业务的船公司,外国个人、公司或政府在该美国船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25%,否则就被取消沿海、内河航运权。美国船公司未经联邦运输部长的批准将其在美国注册的船舶出售给外国公司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将受到美国法律追究。
4、原子能
美国《联邦原子能法》对外国人涉足原子能生产有严格限制。
5、金融
金融对外国资本的开放受到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调整,由于各种法律规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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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显得较为复杂。总的来说,根据《联邦国际银行法》和各州法律,外国公司通过并购方式进入该领域会受到严格控制。
(四)主要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美国宪法赋予国会管理对外贸易以及征收关税的权力。国会通过一系列法律,将很多职能授权给相关行政部门,同时,行政部门与国会主要相关委员会以及私营部门咨询团体在工作上又保持密切联系。
在对外贸易管理方面,美国政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征收关税,具体由财政部和海关执行;二是进出口管理和服务,具体由美国商务部、农业部和海关等机构执行;三是对外贸易谈判,主要由总统下辖的国家经济委员会和美国贸易代表负责。
1、国会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明确规定,国会拥有征税以及管理对外贸易的权力,因此,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实施并修订关税措施及有关贸易措施均需依据国会的具体立法或在国会特别授权的范围内实施。
国会在贸易政策决策中的角色基本上分为贸易立法权和监督权两方面。为确保行政部门执行贸易法律适当,国会要求行政部门定期与其磋商。国会还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以及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每年提交众多报告来评估美国所采取的贸易措施,以使国会了解这些措施的实施情况。
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涉及对外贸易管理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有十余个,其中众议院的筹款委员会和参议院的财经委员会的作用显著。
2、政府行政部门
(1)美国贸易代表
美国贸易代表的前身是根据《1962年贸易拓展法》设立的特别贸易代表,1980年改为现名。美国贸易代表是总统的内阁成员,是总统的主要贸易顾问、对外谈判代表和贸易问题发言人,具体负责促进与协调美国的国际贸易和直接投资政策,并实施与其他国家在上述领域的谈判。通过几次立法,其责任和重要性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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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1988年综合贸易和竞争法》中,国会要求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出任以下机构或会议的代表:由总统建立的国际贸易占主导地位的各种机构,以国际贸易为主题的所有经济峰会或其他的国际会议。对于根据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法。以及337和301条款等可诉的不公平贸易案件,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负责确定并协调机构资源。
根据《乌拉圭回合协定法》,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对被认为是WTO下的所有问题的谈判负有主要职责。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于2003年6月进行了机构调整。中国事务处和日本事务处被撤销,并入北亚事务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还设有三位大使级的副代表。
(2)商务部
商务部是美国负责对外贸易管理及出口促进的主要政府部门,其主要职能是:实施美国对外贸易法律和法规,执行促进美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政策;监督多双边贸易协定的实施;为美国企业提供咨询和培训。
商务部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主要部门是国际贸易管理局和产业安全局。国际贸易管理局主要负责促进美国出口贸易的发展;进行贸易统计,收集关税税率信息;监督市场准入和美国签署的国际贸易协议的履行情况,消除国外市场准入壁垒;实施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产业安全局主要负责制定、实施和诠释有关美国军民两用产品、软件与技术的出口控制政策,并颁发相应的出口许可证。
(3)国际贸易委员会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是一个联邦机构,其前身为1916年国会创建的美国关税委员会(《1974年贸易法》将其改名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该机构在贸易问题上有广泛的调查权。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判定美国的国内产业是否由于低于公平价格或受补贴的进口遭到实质性损害;对例如侵害知识产权等不公平贸易行为采取相应对策(总统有权否决);对由于进口增加而受到严重损害的产业部门,向总统建议对其进行救济等。
(4)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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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负责征收进口税,并执行多达400部与国际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402条,海关划归新成立的国土安全局,但之前法律授予财政部的海关征税职能仍然由财政部掌管。
(5)协调机构
① 贸易政策的协调机构
美国各政府部门和国会之间主要通过三个不同级别的协调机构来协调外贸政策的制定工作,他们分别是:贸易政策工作委员会,贸易政策审议小组以及国家经济委员会。前两个机构由贸易谈判代表担任主席。
1993年克林顿总统成立了国家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层次的协调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由副总统、国务卿、财政部、农业部、商务部、劳工部等机构组成。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和评估贸易政策审议小组提交的贸易政策问题备忘录和具有特殊性或有争议的贸易政策问题。
② 投资政策的协调部门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是1975年创建的,负责美国投资政策的实施,如根据《埃克森-弗罗里奥修正案》对跨国并购进行审查等。
向外国投资委员会申报的并购案材料应包括并购人的基本情况,并购交易概况,拟收购的资产情况以及将来的计划等。外国投资委员会收到申报后的一个月内,决定是否通过该项并购交易,如认为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审查,则还可以有45天的调查时间。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惟一标准就是并购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如果外国投资委员会认为该项并购会威胁到国家安全,委员会就会提请美国总统审查该并购案,总统将在15天内做出是否禁止该项并购交易的决定。
3、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
私营部门顾问委员会体制最初由《1974年贸易法》第135条规定,并经《1979年贸易协定法》以及《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扩充,形成目前由美国贸易代表管理的三级私营部门咨询体系。层次最高的为贸易政策及谈判顾问委员会,这些代表均由总统任命。中间一层由代表工业、农业、服务等部门经济的政策咨询委员会构成。来自各行各业的专家则组成了该体系的基础层,负责对涉及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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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域的贸易问题提供具体的技术性信息。中间一层和基础层的代表由美国贸易代表或相关部门领导人任命。
三、贸易壁垒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1、高关税及关税高峰
美国整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在一些领域仍然存在高关税和关税高峰。目前,美国超过平均关税水平三倍以上的高关税税目占总税目的7.5%,关税超过15%的税目占总税目的4.3%。高关税和关税高峰主要集中在纺织品和服装、皮革、橡胶、陶瓷、鞋类和旅行产品等大类产品,而这些产品是中国出口美国的主要产品,对中国产品影响面较大。从鞋和陶瓷产品等具体商品大类看,美国通常对价高产品适用较低税率,而价低产品适用较高税率,目前中国产品在美低端市场所占份额较高,这种关税结构使得中国产品在美国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
2、关税升级
美国关税升级现象较严重。美国对矿产品、贵金属和宝石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0.43%,半成品为1.17%,制成品为6.12%;纺织品和服装类产品的初级品算术平均关税为7.17%,半成品为9.21%,制成品为10.16%。再以单个税目的产品为例,非零售用聚酰胺-6纺制的未捻单纱税率为0,未漂白或漂白的纯尼龙布税率为13.6%,化学纤维制的针织或钩编T恤衫、汗衫等税率为32%。上述产品的关税结构明显限制了中国附加值较高的半成品或制成品的对美出口,给中国出口企业的合理利益造成损害。
3、关税配额
美国为控制进口数量,保护国内生产商利益,对部分农产品实行关税配额。2004财政年度实行关税配额的农产品包括几乎所有的奶制品、糖及含糖产品、花生及部分花生产品、未加工烟叶及加工烟草、金枪鱼,大部分新鲜、冷冻或冷藏的牛肉以及棉花等。对配额外的产品征收高额关税,如脱脂奶粉一项,配额内平均关税水平为2.2%,配额外则为52.6%。
(二)进口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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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口禁令
《1962年贸易拓展法》第232条第2款规定,美国商务部可以自行或根据其他部门或相关利益方的申请发起232条款调查,评估相关进口产品是否对美国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破坏威胁,并就此向总统提交报告,由总统决定是否对进口采取调整措施。从1980年至今,美国商务部已完成了16起232条款调查。
虽然《1962年贸易拓展法》对确定某种产品的进口是否对国家安全造成破坏或存在破坏性威胁时应考虑的因素做出了规定,但由于标准不明确,导致总统和美国商务部等行政部门在实际操作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相关美国产业申请232条款调查时并不需要提供本产业受到实质损害的证据,这就大大降低了启动232条款调查的门槛,且难以甄别企业申请232条款调查的目的在于防止国家安全遭破坏,还是避免进口产品与其竞争。因此,中方希望美国审慎使用上述措施,以免对正常贸易造成影响。
2、进口配额
美国根据《乌拉圭纺织品和服装协定》,于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的纺织品数量配额,但在具体执行方面,美国还存在以下一些限制性措施。
美国纺织品协定执行委员会于2004年12月13日发布了对2004年出口美国但超过2004年配额数的那部分进口纺织品的处理程序,表示将不会允许这部分超配额进口在2005年1月1日配额取消后立即入境,而是每月按2004年配额量的5%进入。此外,还要求所有超配额进口都在规定时刻呈送报关资料,以保证5%的额度在所有产品之间按比例分配,超过5%的部分将被延迟至下一月或之后再被允许通关。延迟产品入境势必增加进口商的仓储费用,阻碍所涉产品的及时供应。
此外,美国还在缺乏符合双边协定规定的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单方面认定中国纺织品存在非法转口问题,扣减中国纺织品对美出口配额,极大地妨碍了中国纺织品的对美正常出口。事实上,经中方调查,美方所认定的中国纺织品非法转口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国(地区)企业的转口贸易,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美国进口商串通美国海关人员将中国企业正常向第三国(地区)出口的产品转口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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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中方就此与美方进行了多次交涉,但美方仅部分纠正了其错误做法。
(三)通关环节壁垒
1、对一些产品不合理的通关要求
美国海关在进口产品通关时要求出口商提供所有附加单证及相关信息,对某些进口产品,如纺织品、服装或鞋,要求提供的信息远远超出正常通关的需要。这些手续不仅繁琐而且费用高昂,对出口商特别是小型出口商构成了贸易壁垒。
美国海关对纺织品、服装的进口在某些情况下还要求提供保密的加工程序信息。例如,对外表由一种以上材料构成的服装,必须提供相关重量、构成价值和每一部件的表面积,这种做法客观上导致了成本增加。
另外,美国海关于2003年1月出台规定,凡运往美国的眼镜都必须随货提供“滴珠测试证明”,否则将不得通关。美国海关规定的眼镜范围包括普通眼镜、太阳眼镜,用快件寄送、作为样品的眼镜也不例外。
2、《生物反恐法》问题
中方对美国通过2002年6月颁布的《公众健康安全与生物恐怖主义预防应对法》(简称《生物反恐法》)以及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颁布的《食品企业注册条例》等一系列条例所作的反恐努力表示认同,但对以上措施可能产生降低通关速度、增加企业出口成本以及增大出口市场不确定性等负面影响表示关注。特别在市场不确定性方面,根据《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进口产品拒绝进入市场报告》,截至2004年底,我国产品被拒绝进入美国市场的总批次已达1815批次。中方对此表示关注。
3、集装箱安全倡议及24小时规则
为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集装箱进行恐怖活动,美国海关于2002年1月发起了一项 “集装箱安全倡议”,与外国海关合作反恐。截至2005年2月,已有23个国家或地区45个港口承诺加入该倡议。2003年7月29日,中国也与美国签署原则性宣言,合作范围包括上海、深圳两个集装箱大港。
为了更好地执行该倡议,美国海关又于2002年10月31日公布了“24小时仓单预报规则” ,并于2003年2月2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则要求船公司或无船

11 2 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 2005
承运人在运往美国的装箱货物到达美国目的港24小时前,以电子方式通知美国海关有关每个集装箱的详细情况以便海关核查。有些船公司不得不向发货人收取预报仓单附加费以转嫁因此增加的成本,这项措施显然增加了通过海运集装箱出口至美国的成本。中方对美国通过上

美国和苏联哪个厉害

首先,先看鼎盛时苏联与美国的经济实力对比:
人口:苏联26450万人美国22260万
国民总收入:7054 亿美圆,美国:10528亿美圆,是美国的67%
人均国民收入:苏联2667美元;美国4730美元,是美国的56%
钢产量:苏联14800万吨,美国10380万吨,是美国的143%
发电量:苏联12950亿度;美国24750亿度,是美国的52%
石油产量:苏联60300万吨;美国43000万吨 ,是美国的140%
天然气产量:苏联4060亿立方米;美国6000亿立方米,是美国的 67.7%
商品煤: 苏联65300万吨;美国78400万吨,是美国的83.3%
家用轿车产量: 苏联133万辆;美国658万辆;是美国的20.2%
塑料:苏联360万吨,美国1386万吨,苏联是美国的26%
化学纤维:苏联117.6万吨,美国390万吨,是美国的30%
化肥:苏联2480万吨,美国2240万吨,苏联是美国的111%
水泥:苏联12500万吨 美国7700万吨,苏联是美国的162%
纺织品: 苏联71亿平米,美国40亿平米,苏联是美国的178%
联合收割机:苏联11.3万台,美国3.18万台 苏联是美国的355%
拖拉机:苏联55.7万台,美国27万台,苏联是美国206%
粮食产量:苏联18910万吨,美国26370万吨,苏联是美国的71.7%
肉制品产量: 苏联1500万吨,美国2670万吨,苏联是美国的56.2%
奶制品产量: 苏联9060万吨,美国5830万吨, 苏联是美国155.4%
棉花产量:苏联332万吨,美国238万吨,苏联是美国139.5%
捕鱼量:苏联920万吨, 美国350万吨,苏联是美国的262.9%
商船吨位(注册吨位数):苏联2226.2万吨,美国1618.8万吨,苏联是美国的137.5%
财政收入:苏联4572亿美元;美国4659.4亿美元,苏联是美国的 98.1%
对外贸易额:苏联1225.4亿美元;美国3962.4亿美元,苏联是美国的30.9%
其次,看军事实力对比:
一是核武器的威力
第二次世界大战末,美国把两颗小小的原子弹投到日本,使广岛和长崎的40万人口死伤近半。40余年来, 这种武器给世界造成了深远复杂的巨大影响。人们认识了它的厉害,奔走呼吁,提出种种建议,竭力避免灾难的重演。甚至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也在为控制核武器而往复谈判。但是这一切努力,迄今未能消除它对人类文明和生存的威胁。人们无法抛弃核爆炸知识,不能学《天方夜谭》中渔夫的样子,把放出瓶子的妖魔再哄骗进瓶子里去。
战后,美苏关系成为国际上的主要矛盾。其中问题之一就是核武器。美国有了原子弹,苏联不甘落后,果然到1949年也成功了。几年后,双方都造出了威力更大的氢弹,即热核武器。从此,你追我赶,形成了核竞赛。英、法和中国随后也掌握了核武器,不过他们的家伙比起美苏来,终究是小巫见大巫。
投在日本的原子弹的核当量仅一两万吨,氢弹则有几十万到几百万吨,最大的曾达到几千万吨。第二次世界大战所消耗的炸药,总共不到600万吨!目前美苏各有大小核弹(炸弹和弹头等)2.5万至2.8万个,总计核当量各约为七八十亿吨。
一个百万吨级的氢弹在大城市上爆炸,可立即使数十万人伤亡,并将数千吨放射性碎屑和灰尘抛上天空,再落回地面,使2000多平方公里土地遭放射性污染,危及生命。如一国的多数城市受到核攻击,则它们难以相互支援,幸存的人又将面临饥饿和疾病。结果慢慢死去的人数,将比当场炸死的人多得多。
最近还出现一种“核冬天”的理论。美苏若共爆炸50亿吨当量的核弹,其所掀起的尘埃和烟雾中的大量细小粒子,上升高空,漂浮全球,阻隔阳光,使地面温度下降30℃—50℃。降温可持续半年至一年,产生世界生态危机,使生物多数死亡,粮食绝收,甚至人类面临灭绝。有人说,实际降温仅10℃—20℃,只能算“核秋天”。然而即使如此,全世界也会因而出现粮食大减产。
威力如此之大的核武器起着不一般的作用。它既威胁和平,却又在某种程度上维持了和平,因为美苏都畏惧核战争后果而不敢动手。它似乎能保障一国的安全,却引起了更大的不安全感,因为谁都无法免遭核战争的摧毁。它样子吓人,但又常常吓不住人,因为大家都知道,这种武器是不可轻易使用的。
战略武器有进攻的,也有防御的。战略进攻武器有战略轰炸机、洲际弹道导弹和核潜艇中的潜射弹道导弹, 都是远程的核武器,其作用是打击敌大后方,摧毁战争潜力。用于战场近距作战的战术进攻武器,有的也是核武器,本文不赘述。
战略轰炸机航程可达1万公里,不过速度慢,需飞10小时。它们最近装备了巡航导弹〔4〕,可在防空火力之外实施攻击。将来还有贴地面飞行的飞机和雷达难以察觉的隐身飞机。洲际弹道导弹的速度很快,半小时可飞1万公里。这种武器都藏匿在坚固的地下井中,以保安全。现在,美苏都采用了多弹头分导技术,分别击中不同目标的弹头,偏差仅200—300米。由于地下井已不保险,两国又在研制公路或铁路机动型导弹。部署在核潜艇中的潜射弹道导弹利于隐蔽,但命中精度不高。经努力,美国的潜射导弹精度已接近打击地下井的要求。苏联则进展较慢。
50至60年代,两国的战略武器曾不断增多,但以后竞赛重点转向质量,数量变化不大。如以弹头计,则数量显著增加,但总核当量也大为减少。随着命中精度提高,大当量弹头已无必要了。
前述核弹数是总数,如只计算战略进攻武器,则每方只有1万至1.2万个。打核大战需要多少核弹?美苏都有值得攻击的目标三四千处,包括1000多个导弹地下井,数百座城市,以及大量工厂、油田、水坝、电站、桥梁、交通枢纽等。如对每个目标打一个核弹,不过用去总量的几分之一,已足够基本毁灭美国或苏联了。说现有核武器能毁灭世界数十次,未免夸大,但说能消灭美苏各几次,则非无稽之谈。人们把核武器超过需要的情况称为“超杀”。
苏联的洲际弹道导弹当量占总当量的45%,占战略进攻武器当量的60%,而这种导弹的近九成又是重型的多弹头导弹。所以它们是苏联的王牌,使美国相当畏惧。反过来苏联也害怕美国的战略进攻武器,因为其质量和命中精度是苏联一时望尘莫及的。
二是战略防御武器
自古以来,有攻就有防。战略防御武器是战略进攻武器的对立面,不过前者将是常规的,而非核武器。
战后初期的战略防御主要是对付轰炸机。美国从40年代到50年代建立了庞大的防空体系,包括大量警戒雷达、歼击机、防空导弹和几套半自动防空指挥系统,共花费了10年时间和数百亿美元,后来却觉得用处不大,因为它对付不了弹道导弹,反而易遭它们的攻击。露在地面的雷达和半自动防空指挥系统如被摧毁,全部防空体系即将瘫痪。另一方面,苏联的战略轰炸机力量较弱,不值得大力对付。因此,从50年代后期起,美国对防空体系的兴趣逐渐低落,其经费也不断下降,最后停滞在一个低水平上。
苏联同美国相反,对防空的兴趣 一直很浓厚,自50年代起逐年增加防空投资。现在苏联已建立起庞大的防空系统。为突破苏联的防空,美国部署了洲际弹道导弹、空地导弹、电子干扰技术等。到1965年,美国认为苏联的防空已不足虑,于是把突防的投资大大减少。进入80年代后,美国感到有必要再次作出努力,来对付加强了的苏联防空,于是开始部署巡航导弹和新型轰炸机,使突防的投资又急剧上升。
战略防御的第二件事是对付弹道导弹。美苏从50年代末起即研究反导弹武器。他们用了10多年工夫,才初步解决从地面发射拦截导弹击毁来袭弹头的问题。美国于70年代初建立起一个保卫洲际导弹发射场的反导弹系统。苏联也建立了一个保卫首都莫斯科的反导弹系统。但是,反导弹仍未过关,因为新出现了许多突防措施。例如:来袭导弹能够释放多个弹头和大量假目标,使雷达难于应付,此外暴露于地面的雷达也易遭弹头攻击。因此,美国旋即把那个系统拆除,但苏联却保留莫斯科反导弹系统至今。
然而双方并未停步。美国继续研究了10年,获得较大进展。除了改善从地面发射拦截导弹的终端防御外,美国还研究了空间反导弹技术,即在空间部署许多武器站,装载激光、粒子束、电磁轨道炮、拦截导弹等武器,组成两三层防线,并利用卫星提供的信息,攻击袭来弹头。其优点在于能够在敌导弹一从大气层下冒出来即进行拦截(这时弹头和假目标还未被释放,是最有利的时机),并能绕开雷达的某些难题。里根总统于1986年3月发表演说,号召进行反导弹新技术的研究,并称之为“战略防御倡议”,即SDI。所谓“星球大战”,指其中的空间武器〔6〕。SDI现处于研究阶段,着重研究单项技术,还不能组成有效的武器系统。美国打算到1990年完成可行性研究。终端防御是老技术的发展,比较成熟,故有可能在本世纪部署。然而,空间反导弹武器却有大量技术难题,除了从空间发射拦截导弹有点可能外,其他绝非本世纪内能够解决的。所以其部署恐怕是二三十年以后的事了。地面反导弹系统虽能较早实现,不过它作用不大,美国未必会部署。
苏联则不但对其莫斯科反导弹系统不断改进,也研究了空间武器,其路数同美国相似。
反导弹技术虽还不成熟,但它包含多种尖端技术,大都能用于其他领域。例如,高级计算机、集成电路、红外线、激光、精密自动化、人工智能等技术和新型材料,既能用于改进常规武器,也可以推广到民用。虽然转入民用不如直接投资于民用,但一资多用还是有益的。特别是在美国,资本家一般不愿向风险大的技术投资,故政府投资于军用技术,再转民用,很受企业界欢迎。英国、西德、日本等参加美国的SDI的原因即在于此。不参加怕技术落后。苏联则得不到这种好处,因为它的制度不利于军用转 民用。
空间反导弹武器虽是防御性的非核武器,但其部署使空间军事化,破坏了和平利用外空的国际准则,并必将使军备竞赛升级,使国际局势更加紧张,因而在全世界遭到了怀疑和反对。
三是攻防关系
中国古代有个讲矛与盾哪个更厉害的故事,其结论是差不多。但是就核武器来讲,攻远比防占优势,因为核武器的威力太大,而防永远达不到百分之百,只要漏进一两个核弹,一座大城市就要遭殃。若要保卫地下井中的导弹,倒是有一定效果,因为只要部分地下井未被破坏,就可进行反击,使对方承受不了。所以反导弹保卫城市不行,但可以增大战略进攻武器的生存能力。
(一)核威慑
二次大战后,美苏两个超级大国的核战略都是核威慑,就是以核威力来慑服对方。因此双方都尽力夺取核优势,形成了一轮又一轮的核武器竞赛。其结果是美苏间的长期核均势。在这种形势下,双方都不敢发动核战争,因为打起来必然同归于尽。40余年来,世界大战始终未发生,核威慑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核武器并非影响战争的唯一因素,人心向背、经济利害、国际关系、备战情况等都起一定作用。战后初期,美国独家掌握核武器,执行着“大规模报复”的核战略,却未发动核战争,就是证明。
60年代,苏联的核武器数量逐渐赶上美国,于是美国把核战略改为“相互确保摧毁”。其大意是,你如发动核战争,必先打我核武器,以防报复(第一次打击);而若我核武器剩下的数量仍足以给你的城市造成无法忍受的损失(第二次打击),你就不敢进攻。
由于双方核武器达到了“超杀”能力,核战争越来越没法打了。但军方总是要考虑打的,于是美国又在“相互确保摧毁”中引入了“灵活反应”的概念。就是把核战争分成若干级。最低一级仅打击对方的核力量的一部分,然后根据情况升级,直至最高一级——全面核打击。如果对方在某一级认输了,就不必再升级。就是说如果威慑无效,就逐步实施核打击,目的是尽量避免全面核战争,但要让对方明白,在生死存亡关头,美国不惜打核战争,因此对方不能为所欲为。这种做法是不可靠的,因为一旦开始,就很难刹车。
用核威慑来保障和平与安全,虽有一定的效果,却只获得了“恐怖的和平”,人类仍然生活在毁灭的威胁之中。这种和平是不稳定的,核战争仍然有可能发生。于是人们自然会想到反导弹的战略防御。不幸的是,这种防御一直是失败的,而且近期内成功的希望也甚渺茫。
上面讲过,反导弹系统能对洲际弹道导弹起某种保卫作用,因而有助于加强核威慑能力,但美国会不会这样做是有疑问的。就在里根发表“星球大战”演说的同一年,他委派斯考克罗夫特将军领导一个包括一些最优秀专家的委员会,来研究美国战略力量的现代化问题,其中涉及地下井是否易受打击的问题。委员会的结论是,轰炸机、导弹核潜艇、洲际弹道导弹这种三位一体的战略力量仍然安全,因为三种武器的条件各有不同,不会在同一瞬间受到打击。如一种武器受打击,另两种可以反击,所以不存在易受打击的问题。既然如此,美国又何必大破费来专门保护洲际弹道导弹呢?恐怕SDI只有用来保卫城市和资源,才有价值。
(二)SDI是攻击地面的武器吗?
任何武器都有攻防两面。即使一块盾牌也可用来砸对手的脑袋。空间武器的主要用途是打来袭弹头。乍看起来,它处于制高点,似乎可以攻击地面,甚至于能控制全球的战场。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问题并非如此简单。核弹头在外层空间飞行,无空气阻隔,而且本身也脆弱易毁。即使这样,目前空间武器的能量和其他技术性能仍达不到摧毁弹头的要求。
空间武器攻击地面时,受大气的影响很大,因此难于实现预期的目的。激光武器和粒子束武器统称射束武器。就激光武器来说,即使天气晴朗,光束也将衰减和偏移。如遇云雾,激光就透不过去。粒子束武器的粒子若带电,则会因同性电相斥而扩散;若不带电就会在碰撞空气分子后立即带电,并迅速扩散。结果,激光和粒子束通过大气后,其破坏能量都大为降低;同时,地面目标多半比弹头坚固,故所需破坏能量必须提高。一减一增,就使用于打弹头的武器打不了地面。要打地面,就得增加能量,从而提高成本。
另一类空间武器是动能武器,包括电磁轨道炮发射的弹丸和空间发射的拦截导弹。它们依靠本身带有的红外线跟踪器,寻觅导弹及弹头的热源,以命中目标。然而在进入大气层后,它们必然因与大气摩擦而在表皮产生高温,无法寻觅外部热源。同时由于受空气动力影响,它们的弹道也必然有较大变化,从而使命中偏差显著增大。所以这种办法也不可行。
上述武器攻击地面的结果,不过是在目标上打个洞,最多引起火灾,比起核武器来,威力差远了。核武器不需直接命中,而且摧毁面 积很大。把核武器部署在空间虽然效果好,但比战略进攻武器并无优点,况且身居明处,极易遭到攻击,人们何必花费巨款去舍近求远呢?有人争论说,让SDI起双重作用总可以吧!问题是,攻击地面必须增加SDI的投资,其结果充其量只能起攻击地面的辅助作用。同时,空间站装载的燃料和弹药有限,把它们消耗在地面上,SDI就无法承担反导弹的任务了。总之,用SDI打击地面不是一个好主意。
(三)苏联对SDI的反应
苏联对美国的SDI反应十分强烈。他们虽然也在研究空间武器,而且在用卫星反卫星的系统上已获得初步成果,却极不愿在“星球大战”方面争夺优势。苏联的国民生产总值实际上只及美国的一半弱,要部署同美国一样多的战略武器,其费用占国民生产总值的百分比必然比美国高一 倍,况且苏联的科学技术水平比美国落后,所以苏联在这场竞赛中倍感吃力。现在,苏联的经济情况不妙,生产增长率逐年下降。没有强大的经济后盾,甚至同美国争个平手都做不到,又如何能取胜呢?因此他们近期的工作重点是 尽快改善经济状况,而军备竞赛,特别是最费钱的空间武器,就成了肩膀上的沉重负担,必须尽快减轻。
美国也同意裁减战略进攻武器,并且特别希望减少苏联的重型多弹头导弹,但是坚持不肯停止对SDI的研究。因为美国想利用对手的弱点,使他在大炮和黄油的选择上处于两难的境地。
针对美国的态度,苏联扬言要采取对策。就是在战略进攻和防御两方面都作出反应。在战略进攻武器上,他们能做什么呢?无非是增加数量和改进质量。增加数量是最笨的,但补偿被击毁的核弹头,从而保持原有的进攻力,也是最吓唬人的办法。
按SDI的设计,要部署三层拦截线,其中每一层能击毁来袭弹头的90%,三层总共能消灭99.9%。如果是这样,苏联就必须把弹头增加1000倍,才能保持进攻力。这当然是办不到的,而美国恐怕也一时难以实现那样高的拦截效率。如果把效率降低到每层50%,那么弹头打了三次对折后,剩下12.5%。应当说,经过努力,这样的效率是做得到的。若还做不到,美国恐怕就不会部署。但是苏联要保持进攻力的话,就必须把弹头数增至现有数的八倍,这自然也是不现实的。由此可见,单纯依靠拚数量的对策是不可取的。大量增加核武器不仅在经济上难于负担,而且在政治上也会引起严重的问题。苏联大概不会出此 下策。
美国提出过一种理论,说反导弹必然促使对方增加导弹的数量,不限制反导弹就无法限制导弹,并说服苏联接受它,作为1972年签订《反弹道导弹条约》的根据。笔者看来,这种理论未必完全符合实际。在美国拆除了已建成的反导弹系统后,苏联仍保留其莫斯科反导弹系统,并不断加以改进。对此,美国并未增加其导弹数量,哪怕尚未达到双方协议的限额。轰炸机的情况也类似。尽管苏联不断增强其防空系统,美国并不用增加飞机数目的方法,而主要依靠改善进攻武器的突防能力,来抵销苏联的防御。
现在我们已转到第二种对策,即改进质量,或加强突防能力。对策可能有这样一些:缩短发动机工作时间,以减少弹头释放前遭拦截的可能性;使导弹和弹头自身旋转,从而激光不能持续射在一点;外覆涂层,降低激光等的杀伤力;研制迷惑雷达及光学或红外线探测器的假目标;在空间部署太空雷,以击毁SDI武器站,等等,不胜枚举。此外,还有一种办法,就是用反卫星武器来直接攻击“星球 大战”系统。由于空间武器站常年处于明处,所以比地下井或导弹潜艇更易遭到攻击。这也可以算得突防措施之一,因为只要部分空间武器站被消灭,进攻导弹就能够乘虚而入了。
改善进攻导弹的质量,提高突防能力,看来是对付SDI的最有效、最合算的措施。尽管美国也会采取反措施,使苏联的措施不能百分之百成功,但是苏联大概会以走这条路为主。我们不能排除苏联增加进攻导弹数量的可能性,但即使增加也不会很多。
苏联在防御方面会怎样反应呢?美国只有在SDI达到较高效能(包括对付苏联的突防)后才会部署。但一旦部署,苏联若仅满足于改善进攻能力,而不搞防御系统,就会处于不利地位。因为美国随时可不受阻地发动核攻击,而苏联的反击却必遭SDI火力的拦截。美国既能攻又能守,而苏联则只能攻不能守。所以,只要美国坚持SDI,苏联就不得不在防御系统上奉陪。不这样做,苏联必将处于劣势。这是毫无疑问的。
苏联不能学美国不重视防空系统的样,不去建设反导弹系统。导弹威胁对苏联来说,并非次要问题。虽然他们曾宣传要用突防措施来对付SDI,其费用比SDI低几倍,但笔者不相信他们会因此放弃反导弹系统。不然,又何必对SDI感到那样紧张?
最后, 就军事而言,美国和苏联不相上下!但是,综合能力,美国就比苏联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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