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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江普初〔2022〕0720 22000056号)显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7 10:07:51

中新网北京8月25日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江普初〔2022〕0720 22000056号)显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被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万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日期是2022年8月12日。

2021年12月16日,经现场检查,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峰公司”)在网站文峰商城上发布“好歌说”宣传内容,宣传“上海文峰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经查,“文峰商城”网站由涉案当事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本网站网上内容来自“上海文峰公司”,由当事人发布。

经查,委托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网络服务商,主营业务为提供网站建设和运营服务。2018年1月,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由当事人建设并运营网站“文峰商城”。同月,当事人在网站“文峰商城”上线。

“上海文峰公司”设计制作了“好歌说”系列内容,由当事人上传,发布在网站“文峰商城”上。客户端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有一个页面,主题是“豪哥说脸”,内容是“‘一张好脸,一生好运’”。如果你的脸上有斑点、丘疹、皱纹、条痕、脉络,肤色不正,脸上有血丝、敏感、酒渣鼻、扁平疣、汗管瘤、凹凸洞等问题。,无论是已经存在的,还是仍在愈合的,都是‘败笔’,宣传“文峰创始人陈豪先生发明六合美容科技商品”将沉积在人体内脏的各种病原体、垃圾、毒素排出体外,运输和补给阳气和营养物质,使您的肌肤如出水荷叶般红润有光泽,喜事临头,宛如重生”

在客户经营的网站“文峰商城”上,有一个以“豪格谈头发”为主题的页面,上面写着“文峰发型师通过洗、压、冲、拉、梳、护、吹……七个步骤组合使用医院产品”,并宣称“可以帮你修复受损头皮,改善发质,发财”

在客户端运营的网站文峰商城有一个页面,主题是“浩哥谈身体”,上面写着“如果你的身体出现了头痛、肩颈痛、胸痛、胃痛等症状,,表示你体内的毒素无法及时排出体外”,并宣传“文峰创始人陈豪先生发明了技术产品“六位一体血能疏通”,可洗、可泡、可蒸、可放松。

据统计,当事人经营的文峰商城,在“豪哥说脸”、“豪哥说三脸”、“豪哥说经络”、“豪哥说头发”系列中,共发表了40篇专栏文章。“豪格说”栏目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包含“上海文峰公司”的产品或服务,并带有“医院产品”和“家居产品”的包装产品链接,将“上海文峰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的效果对应到面部、身体和头发的问题上。

“上海文峰公司”的宣传内容含有大量封建迷信内容,并宣称其商品和服务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或可以运输。上述宣传内容未经过认真的事实验证和科学论证实验,宣传内容与事实均有所背离。所以以上内容属于虚假宣传。

当事人在网站“文峰商城”上发布涉案宣传内容,但未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导致内容不真实,属于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发布服务的帮助行为。2021年12月12日,当事人关闭网站“文峰商城”,删除涉案宣传内容。

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帮助“上海文峰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虚假内容,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公开多个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但当事人的行为对“上海文峰公司”的虚假宣传有帮助,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自行整改。综合考虑后,按照一般刑罚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五十万元。

此前,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江浦初[2022]0720号22000050、沪江浦初[2022]0720号21003066)显示,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上海新世纪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因虚假宣传共被罚款28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产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以往荣誉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一百万元至二百万元的罚款,并可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的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资质证书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669393379M

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古浪路521号B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云。

2021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绥德路650号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海文峰美发美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文峰公司”)在网站“文峰商城”上投放“好歌说”的宣传内容,宣传“上海文峰公司”的产品和服务。经查,“文峰商城”网站由本案当事人上海爱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建设运营。本网站网上内容来自“上海文峰公司”,由当事人发布。

当事人在网站“文峰商城”上发布涉案宣传内容,但未对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实、验证,导致内容不真实,属于为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发布服务的帮助行为。

2021年12月12日,当事人关闭网站“文峰商城”,删除涉案宣传内容。

以上事实主要有询问笔录、网络监控及电子数据取证的文书、网站文峰商城销售记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证明。

2022年7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鉴普〔2022〕0720 22000056号),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陈述、申辩和提出听证要求。

该局认为,当事人帮助上海文峰公司在其网站上发布上述虚假内容,该行为违反了《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帮助其他经营者对销售额、用户评价、应用排名、搜索结果排名等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二)“为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提供组织、策划、制作、出版、资金、场所、工具等服务及其他条件”的规定,构成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宣传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涉及公开多个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违法信息点,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超过一年,但当事人的行为对“上海文峰公司”的虚假宣传有帮助,且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积极提供违法行为的证据材料,并自行整改。综合考虑后,按照一般刑罚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帮助虚假宣传。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手段帮助其他经营者作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

五十万元罚款。

行政处罚的方式和期限:

罚款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市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按日处以罚款数额3%的罚款。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2日

本文来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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