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金灿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部分短视频用户频繁编辑、切片、携带电视剧、综艺、体育赛事等图片。,由此引
作者:金灿
近年来,短视频行业的用户和市场规模持续增长。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引发了新的矛盾和冲突。部分短视频用户频繁编辑、切片、携带电视剧、综艺、体育赛事等图片。,由此引发了一系列的侵权问题和纠纷,也制约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涉短视频版权案件审理情况报告》,对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以来的涉短视频版权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通过分析案例的特点和成因,总结出主要的判断要点和规则,为规范和解决此类纠纷提供指导,引导短视频行业健康发展。
短视频版权案件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导读:2018年9月9日至2022年2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短视频著作权纠纷案件2812件。该案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受案数量增长潜力巨大。涉及短视频版权的案件逐年增多,尤其是2021年以来,长短视频之争愈演愈烈,相关案件数量也大幅增加。二是诉讼涉及主体广泛,主要是长短视频平台。从起诉主体来看,原权利人起诉的案件有682件,包括网络文章作者、短视频博主、短视频拍摄主体等。权利主体通过许可协议等获得权利后起诉的案件有2130件。从被诉主体来看,针对短视频平台的诉讼899件,针对网络用户(包括短视频平台用户和微信官方账号运营者等其他网络用户)的诉讼1449件。三是涉嫌侵权形式复杂多样,多为切割运输。案件中,被诉侵权仍以复制侵权为主,共2633起,包括剪切长视频、传输短视频、添加背景音乐等。四是案件类型化程度高,争议焦点同质化明显。一般来说,短视频用户的切割处理行为不是偶然行为而是一系列行为,容易形成批量案件。
短视频版权案件之所以呈现上述特点,与短视频行业的发展、短视频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特点等因素密切相关。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短视频行业发展迅速,与其他行业竞争融合。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其他行业深度融合,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与其他网络娱乐行业争夺流量,引发竞争和冲突,导致涉及短视频的版权案件越来越多。二是直接侵权主体分散、隐蔽,权利人倾向于起诉短视频平台。对于短视频平台中的侵权行为,权利人更倾向于将短视频平台作为起诉对象,往往会针对同一短视频平台中不同用户上传的侵权短视频对短视频平台提起批量诉讼,主张短视频平台应对侵权内容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短视频制作者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导致短视频侵权事件频发。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大众都可以成为短视频的生产者。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不强。使用他人已有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往往不会事先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
短视频版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报告总结了短视频版权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短视频创作灵活、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新类型的创作和传播行为层出不穷,不断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问题和挑战。
创造性新成果客体属性的认定存在争议。
如何区分短视频作品和短视频产品是有争议的。短视频内容丰富,类型广泛。既有专业机构通过剧本编写、专业镜头运输、镜头剪辑等方式制作的原创度高的短视频。,并简单记录了普通网络用户从单一角度拍摄现有事物形成的短视频。前者作品已基本达成共识,后者属于音像作品还是录像制品,仍需个案认定。在短视频构成视听作品的前提下,如何进一步分类存在争议。新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电影作品、电视剧和其他视听作品,适用不同的所有权认定规则。但上述作品的区分标准需要明确,存在较大的理论争议。一些新的创造性成果的性质也需要澄清。比如延时摄影拍出来的图片,GIF动图,短视频模板等。就表现形式而言,都是连续的画面。能否将其纳入短视频范畴,从而认定为音像作品或视频制品进行保护,目前仍有争议。
在新著作权法的背景下,短视频的归属认定规则需要明确。
与传统影视剧不同,短视频签名规则不成熟,很难通过签名来推断短视频的版权归属。在短视频被认定为其他视听作品的前提下,短视频的归属很难查清。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其他音像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优先,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制作人”的规则。很难应用这种所有权确定规则。根据创作模式,短视频可分为用户生产内容(UGC)、专业生产内容(PGC)、专业生产内容(PUGC)等。不同类型的短视频之间差异很大。哪些主体有权约定短视频的版权归属,哪些主体属于短视频的制作者,需要进一步明确。
重塑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引发了巨大争议。
通知-删除规则的应用受到质疑。目前,法院已要求短视频平台在删除平台内已有侵权内容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实质上是让短视频平台承担主动发现侵权行为的责任。与传统的避风港规则相比,这种模式可以获得更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效果,但其法理基础和法律依据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完善。
短视频平台新的业态和模式对其注意义务的认定产生了影响。在混业经营的新模式下,短视频平台不仅为短视频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服务,还以各种方式广泛参与短视频的创作和传播。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内容的控制力和影响力逐渐增强,其注意义务也应相应增加。
著作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更加突出。
短视频创作取材广泛、方式灵活,加上短视频创作者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使得版权与其他民事权利在短视频领域的冲突更加突出。一方面,客体的所有权与客体所包含的作品的著作权之间存在冲突。比如利用自己购买的正版玩具拍摄短视频并在网上传播,就涉及到玩具所有者行使财产权与玩具上携带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冲突。另一方面,著作权与他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发生冲突。比如在公共场所拍摄短视频,必然会用到他人的肖像,事先征求短视频创作者的许可是不可行的。
妥善解决短视频版权纠纷的对策建议
短视频版权侵权高发,损害了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短视频行业的长远发展。应该是网络空版权保护的重点。报道称,法院作为司法审判机关,负责解决侵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而司法是权利人受到侵害后的事后救济。短视频版权纠纷的解决应以预防为主,需要司法行政机关、集体管理组织、长短视频平台、短视频创作者等相关主体共同参与,形成系统的解决路径,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促进短视频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
制定规则,参与治理,发挥司法的主导作用。
首先,短视频是一个新兴行业,涉及短视频的版权纠纷新颖复杂,审判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要注重规则的建立,为妥善解决纠纷、规范短视频行业发展提供指导,也为相关法律规则的修改完善提供依据。其次,要加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协同治理。建立短视频领域“行政-司法-行业”协调机制,构建良性的知识产权保护生态。一方面,依托法院与北京版权保护中心共同打造的“e版权诉讼共治系统”,鼓励短视频创作者对短视频的所有权和授权进行数字化记录,解决短视频签名不清、所有权认定难等问题。另一方面,充分利用北京长短视频公司和大型互联网公司聚集的优势,倡导平台共治共建,建立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强化短视频平台责任和知识产权保护。
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加强。一是对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对侵权属性明显、平台控制力强、平台直接受益的短视频,强化平台的监管义务。二是加强对平台用户的监管。对于持续、反复侵权的用户,应采取限制权利、封号等措施,有效避免反复侵权。另一方面,短视频平台要做版权人和用户之间的纽带,有效整合音乐、图片、视频等资源,构建先授权、后使用、后付费的版权授权和分发体系,有效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充分发挥集体管理组织的作用,推进版权多许可市场建设。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流通过程中起着连接双方、促成交易的作用,在建设著作权授权交易市场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集体著作权管理组织应当探索网络著作权交易的新方式,促进作品的使用和传播,更有效地激发创作者的创作动力,减少著作权纠纷的发生。第一,与短视频平台和MCN机构广泛合作,提前向短视频平台集中授权,而不是事后向短视频创作者分散维权。二是充分利用区块链、智能合约等技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进而提高作品的利用效率和权利人的收益。
引导短视频创作者提高权利意识,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
短视频创作门槛低,普通大众都可以成为短视频的创作者。提高短视频创作者的版权保护意识,从源头上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尤为重要。法院、行政部门、教育机构等相关单位可以依托短视频平台,对短视频创作者进行普法教育,普及版权保护知识。短视频平台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司法案例、行政监管要求等。,对常见的短视频版权侵权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引导用户规范短视频创作行为。(金灿)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