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文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 这些内容你要早知道

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让我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21 06:59:12

近日,国家网信办、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让我们来看看吧。

《意见》提出,社会信用代码的认证和登记等。,并进行动态检查验证,确保认证信息真实可信。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网络直播发布者的个人身份、直播账号、网络昵称、打赏账号、收入类型和盈利情况。

加强网络直播账号分类管理。网络直播平台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网络直播账号分类管理制度;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网络直播账号,采取警告提醒、责令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账号使用、永久封停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措施,保留相关记录,并按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告。

配合执法活动。网络直播平台应当明确标明网络直播发布者在市场主体登记、税收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在服务协议中约定,但不得强制网络直播发布者设立工作室或个体工商户。网络直播平台应当配合网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为依法进行的调查和检查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积极营造网络直播的公平竞争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对商品生产经营主体及其性能、功能、质量、来源、以往荣誉、资质、销售状况、交易信息、经营数据、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或者误导消费者或者相关公众,不得帮助其他经营者实施上述行为。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发布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比价方式开展促销活动的,应当以文字形式明示销售价格、比价及其含义。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发布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和技术手段对直播间内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和价格进行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向商家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维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网络直播发布者、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给予必要、明确的提示。积极协助商家和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和纠纷在线解决机制,为商家和消费者维权提供必要的信息、数据等支持。加强网络直播销售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禁网络直播发布者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利用网络直播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直播发货人或者其他第三人有违法或者高危行为,但仍予以宣传、引导的;不通过谣言、虚假营销宣传、自我奖励等方式吸引流量和炒作。,并诱导消费者打赏购买商品。

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网络直播平台和网络直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区分和界定网络直播发布者收入的各种来源和性质,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不得通过设立网络直播发布者“公会”、利用第三方企业或与未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网络直播发布者签订免责协议等方式转嫁或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不得策划或帮助网络直播发布者逃税。

规范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各级税务部门要优化税费宣传辅导,推动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网络直播发布者依法合规纳税,引导网络直播发布者规范纳税、依法享受税收优惠;直播出版者开办的企业和个体演播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规范网络直播平台及相关第三方企业的税收管理,如代收税款、开具发票等;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

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对为网络直播发布者违法违规策划、帮助实施偷逃税行为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和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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