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他的工作地点在沈阳。因岗位调动未达成一致后,科技公司向郭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先生明确收到并知晓相关内容。
郭先生入职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规定他的工作地点在沈阳。因岗位调动未达成一致后,科技公司向郭先生发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郭先生明确收到并知晓相关内容。
随后,科技公司再次通知郭先生,决定撤销之前的辞退通知。郭先生不同意,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郭先生的请求能否支持?
回答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是典型的形成权。根据民法理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即变更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在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从而阻断形成权的行使。但是,当意思表示已到达相对人并为相对人所知时,单方法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实现,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得单方撤销。
本案中,郭先生已收到科技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于当时生效。科技公司在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时,未征得郭先生的同意。综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仲裁委支持郭先生的仲裁请求。
法语原文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