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项内容。第37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
1.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1994年12月29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章第五节“释放和安置”规定了四项内容。第37条规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帮助刑满释放人员就地安置”。“对丧失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救济”。第38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依法享有其他公民的平等权利”。第五章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和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1]
2.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刑满释放教职员工和劳动教养工作衔接的意见(1999年2月3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
3.《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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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8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指出:“妥善安置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减少重新犯罪。”
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摘录
1992年7月2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政法工作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服务的意见》指出:“一是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建议其原单位尽可能接受安置;二是鼓励和帮助自主创业;三是暂时失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共同组建以第三产业为主体的经济实体,提供就业前的过渡性安置,积极帮助其就业,防止其流落社会再次犯罪。
5.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摘录
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刑满释放人员同其他失业人员一样,经企业考核合格后,可以就业。刑满释放人员在服刑期间保留职工身份的,由原企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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