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执法司法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这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发挥作用。检察监督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要求
法治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执法司法中存在“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这就需要法律监督机关发挥作用。检察监督作为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要求检察机关行使相应的检察权,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目前,检察机关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执行监督三个方面对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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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和监督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里的侦查机关除了公安机关以外,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事保卫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它们在一定情况下也行使侦查权。
(一)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1条,侦查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或者诱供的;
(二)以体罚、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向被害人、证人收集证据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交换或者擅自改变证据的;
(四)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五)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六)利用职务之便,在侦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的;
(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撤销案件而应撤销案件的;
(八)贪污、挪用、调换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九)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的规定的;
(十)违反羁押办案期限的;
(11)侦查期间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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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察机关采取的侦查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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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批捕部门、起诉部门在批捕、起诉过程中,应当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提出意见,告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部门在侦查中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羁押办案期限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违反的意见。
(二)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讨论重大案件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并予以纠正。
(三)诉讼参与人对侦查机关或者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行为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及时审查,依法处理。
(四)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不批准的逮捕决定,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逮捕措施的,人民检察院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纠正。
(五)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决定、执行、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对轻微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应当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口头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报告;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严重违法案件,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案件通知书》。
(6)人民检察院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的答复监督执行;没有答复的,应当督促公安机关予以答复。
(7)对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并抄送上一级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有错误的,应当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纠正违法通知书,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
(八)人民检察院侦查逮捕部门、检察部门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我院侦查部门审查,并向检察长报告。调查部门审查后,提出是否立案调查的意见,报检察长决定。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九)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部门或者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在侦查、决定、执行、变更和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情节予以处理。情节轻微的,可以直接向调查部门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二、审判监督
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和当事人的上诉。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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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只有在法定的情况下才能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所需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予调查收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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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构成违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自行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可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原因没有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唤,缺席判决;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原判决、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理此案的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
刑事抗诉程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下级抗诉,一种是同诉同审。刑事抗诉包括上诉程序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抗拒上级审判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发送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申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在申诉抗诉期限内应当抗诉而不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实施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的执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的执行的合法性。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二十一条规定,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依法提出抗诉、整改意见和检察建议。
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予以纠正。
具体内容如下:
1.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程序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监狱和其他刑罚执行机关羁押罪犯的活动是否合法;
3.发现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看守所、拘留所不按时释放已服刑期满或者依法应当释放的罪犯,或者释放未服刑期满又没有法定释放依据的罪犯,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通报和纠正;
4.发现公安机关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措施不落实或者不当的;执行期满未通知本人就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通报并依法纠正;
5.发现人民法院对依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犯罪分子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当,或者没收的财产没有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6.对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要监督有关单位是否落实了对犯罪分子的监督管理和考察措施;
7.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对在押被告人不需要立即释放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8.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二年期满后是否依法及时减刑。未及时减刑的,依法予以通报纠正;
9.正在服刑的罪犯是否有新罪或者发现新罪被依法侦查监督;
10.服刑人员的申诉是否均得到转交和妥善处理,以备监管。
北京恒宁律师事务所龚志芳
摘要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涉”,赋予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地位,真正确定了检察机关能够真正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正义既要保证实体正义,也要保证程序正义。检察机关作为法定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自始至终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生活中听听律师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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