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NPC常委在第22次会议上通过)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2020年10月17日)
第十三届NPC常委
在第22次会议上通过)
NPC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作如下修改:
1.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2.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人口超过155万的,代表总数不超过450人;如果人口少于50,000人,代表总数可以少于140人”。
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乡、民族乡、镇的代表名额基数为45名,每150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数不得超过160人;人口不足2000人的,代表总数可以少于45人。”
3.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依照前款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将重新确定的代表名额报NPC常务委员会备案。”
4.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还应当由监察机关或者所在机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本决定重新确定。
本决定自2020年10月18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新华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