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约定中标人等6种情形认定为虚假招标。“就要约收购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等十种情形,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私下联系投标人”等5种情形认定为串通评标,其他4种情形认定
预先约定中标人等6种情形认定为虚假招标。
“就要约收购进行谈判并达成一致”等十种情形,认定为投标人串通投标。
“私下联系投标人”等5种情形认定为串通评标,其他4种情形认定为欺诈。
认定为非法招标的25种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属于虚假招标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1、预先约定投标人的投标;
2.在投标时与特定投标人约定降低或提高投标报价,中标后再给予招标人或投标人额外补偿;
3.投标截止时间后,允许特定投标人更换投标文件或改变投标文件内容;
4.明示或者暗示评标委员会成员倾向于评审;
5.通过胁迫、劝说、补偿等方式。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的;
6、已经开展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或者已经采购了材料和设备,然后组织招标。
投标人相互串通,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
1.要约收购是通过协商达成的;
2.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排挤其他投标人;
3.其他投标人同意放弃投标或者中标的;
4、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持有不同投标人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
5.不同投标人的资格文件或投标文件混装;
6.不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或投标文件中的错漏一致;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同,或者投标报价经常不同;
8.不同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规定的项目管理人员相同;
9.资格申请或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或来自同一电子文档;
10、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的资金缴纳投标保证金。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接受他人指示或者谋取利益的,属于评标串通行为:
1.私下接触投标人;
2.投标应废而未废的;
3.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提出符合评审条件的意见;
4.向特定投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发表不公正的评审意见;
5.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信息。
投标人在投标中弄虚作假:
1.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2.提供虚假业绩、财务状况、资信证明等材料;
3.违规使用其他单位人员或者使用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
4.使用虚假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行政许可文件的;
在招投标过程中,很多人为了眼前的利益而投标,已经严重违背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行业准则。再加上对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认识模糊,很容易走弯路,最终害人害己。因此,为了规范行业的不良手段,在此,建筑市场与交易网重新列举招投标行为的处罚和量刑,供大家参考!
涉及招标投标的投标我们该怎么办?
1.中标无效;
2.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的合同金额和《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1至2年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4.串通投标处罚执行期满后3年内投标人串通投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5.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串通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就需要对合谋进行具体分析。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判断串通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行政责任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而中标的,其投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3.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4.情节严重的,取消并公告一至两年内该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严重情节是指:
(一)行贿中标的;
(二)三年内两次以上串通投标的;
(三)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串通投标的严重行为。
(2)民事责任
串通投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及其立案标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严重串通投标罪的立案标准:
1.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串通投标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6.本规定中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数额的80%以上。
7.对于预备犯、犯罪未遂、犯罪中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追诉。
8.除法律、司法解释和本规定另有规定外,本规定的立案标准适用于相应的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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