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21年最新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给予劳动者及其实际合法的医疗待遇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很重要,包括医疗和康复的费用,还有基本生活的费用。你知道多少?一、工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0 08:41:44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给予劳动者及其实际合法的医疗待遇和必要的经济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很重要,包括医疗和康复的费用,还有基本生活的费用。你知道多少?

一、工伤认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或收尾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有职业病的;

www .kEMaowaNg.orG.CN

(五)外出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二,视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www .kEMaowaNg.orG.CN

(二)在抢险救灾活动中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等受到伤害的;

(三)因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引起急性中毒住院抢救,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核实的;

(四)被用人单位安排在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患有传染病的;

(5)在部队服役的职工,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达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职工,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五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立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工伤保险所在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向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保险持有地的县(区)。 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

三。申请材料

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www .kEMaowaNg.orG.CN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3)医学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

四。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1 ~ 4级:

自理障碍的等级是根据进食、翻身、排便、穿衣洗漱、独立行动五个条件来判定的。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全部为ⅰ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四种为ⅱ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三种为ⅲ级,需要照顾的五种情况中有一两种为ⅳ级。

职工工伤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算。标准为:一级60%,二级50%,三级40%,四级30%。

生活费每年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负时不调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辞去工作,解除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

(2)伤残津贴。每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其伤残津贴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标准每半年发放一次。用人单位按照全省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给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住宿、行李搬运和伙食补助由用人单位按出差标准报销。

5 ~ 6级:

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享受以下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18个月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全部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提出终止或者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十个月工资,六级伤残八个月工资。

(二)一次性残疾人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50个月工资,六级伤残40个月工资。

7级~ 10级:

职工因工致残并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是:七级伤残是本人十三个月工资,八级伤残是本人十一个月工资,九级伤残是本人九个月工资,十级伤残是本人七个月工资。

七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就业合同终止或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www .kEMaowaNg.orG.CN

补贴标准如下: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七级伤残六个月工资,八级伤残四个月工资,九级伤残两个月工资,十级伤残一个月工资。

(二)残疾人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七级残疾人二十五个月工资,八级残疾人十五个月工资,九级残疾人八个月工资,十级残疾人四个月工资。

动词 (verb的缩写)员工死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死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六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不能劳动的因工死亡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月10%。供养亲属核定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3)工亡一次性补助标准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间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残疾职工在带薪停工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调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被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应当退还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领取定期伤残津贴的人员或者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供养亲属,应当每年通过领取待遇资格认证,方可继续领取。相关人员丧失待遇资格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未及时报告导致多项相关治疗费用的,应当及时退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不及物动词工伤保险待遇

(一)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和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的市本级以外的门诊治疗、康复和住院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职工工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述第(一)、(二)项规定的工伤待遇。

(三)职工因工伤需要停工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带薪休假期限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职工工伤认定为伤残等级后,停止原待遇,按照本章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经伤残等级鉴定后仍需治疗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属于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五至十级伤残者,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带薪待遇。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中符合条件的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单位不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护工的劳动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或者辅助器具需要修复或者更换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康复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辅助器具应限于日常生活和生产劳动的必需品,并应采用国内市场上流行的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类型产品进行工伤认定,费用高于普及型的部分由个人支付。

工伤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低于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本人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以本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工资不满十二个月的,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

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复查;对复审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也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转让的,由承继单位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继承人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企业因分立、合并以外的原因破产、解散或者终止的,应当在清算时支付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实行合同管理,使用劳动者的承包方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违法建设工程发生工伤事故,职工工伤待遇由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分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后,有权向用人单位追偿。

职工在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措施。

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www .kEMaowaNg.orG.CN

用人单位未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先行支付。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逾期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原工资福利待遇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负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福利待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和福利待遇。

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用于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第六十五条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的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第六十六条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完成工伤认定的,本条例实施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GSQ51 { display:none; }

温馨提示:内容均由网友自行发布提供,仅用于学习交流,如有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