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小伙溺亡曾投保4份意外险总额达250万 保险公司疑其自杀拒赔理赔

罗某,31岁,2020年6月17日,重庆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内溺水身亡。半年前,他已经在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共计250万元。就在出事的前一天,他还把相关政策信息发到侄子手机上。罗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1 00:41:36

罗某,31岁,2020年6月17日,重庆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河内溺水身亡。半年前,他已经在四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险,共计250万元。就在出事的前一天,他还把相关政策信息发到侄子手机上。

罗死亡后,除一家保险公司主动与家属协商赔偿部分保险金外,其余三家保险公司均以自身原因拒赔。在保险公司看来,罗的死亡并非意外,生前的一些行为也不排除其自杀的嫌疑。另外,经司法鉴定,罗系在水中突发心脏衰竭溺水死亡。

事后,罗的父母起诉了其他三家拒绝赔偿的保险公司。2022年2月1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罗父母的代理律师张处获悉,其中一家被诉保险公司经南充中院二审后作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罗父母保险金25万元(总保额50万元)。

法院认为,罗某因在水中突发心脏衰竭而溺水死亡,但水中疾病不一定导致溺水,只是溺水而已。对罗某死亡的近反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结合其他事实,罗有自杀的可能。在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不能根据双方证据准确认定的情况下,依法一审赔付50%保险费并无不当。

代表罗父母的张律师告诉红星新闻,他的家人此前已委托他继续向其他两家拒绝通过法律途径支付赔偿的保险公司索赔。本月底,家属与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纠纷将在武汉仲裁委开庭审理。

↑资料图据东方IC

[判断]

法院:溺水是主动还是被动,无法确认。

某保险公司获赔保险费的50%。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南充英山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与上述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合法成立并生效。被保险人罗在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被告应当承担向被保险人罗的法定继承人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罗的死亡是意外死亡还是自身原因(患病或自杀)所致,原、被告各出示了一定的证据。原告出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死者罗某系在心脏功能顺应性差的情况下,在水中突发心力衰竭死亡,但考虑到被保险人罗某死亡时的年龄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凌晨入园后,原告同意以2020年7月15日25万元作为最终理赔金额)。以及罗某在同一天购买多份保险、购买保险至死亡的时间间隔等诸多因素,被保险人罗某存在因外界因素或自身因素导致死亡的可能性,两种可能性的具体概率无法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由保险事故造成的,还是由非保险事故造成的,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相应比例予以支持。”规定,法院酌定被告支付原告因其亲属罗死亡而投保的保险金25万元。

事后,罗的父母和保险公司均提起上诉。南充中院认为,罗的尸检意见为水中突发心脏衰竭致溺水死亡,心脏衰竭为先行,属于除外责任。溺水后属于保险责任。但是,在水里得病不一定会淹死,但是有可能淹死。罗死亡的即时反应是溺水,属于保险责任。但本案结合其他事实:罗在2020年1月8日同一天购买了4份人寿保险。去世前,他把自己的投保信息发给侄子,他的哥哥和嫂子把微信内容“你为什么做这种傻事?”他选择在凌晨几乎没人的时候发射,等等。罗在自杀的基础上有了下水的可能。在根据双方证据不能确切认定溺水是被动还是主动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审给付50%保险费并无不当。最终,南充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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