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京交所的功能定位自然与其他板块和交易所错位。沪深主板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板聚焦硬科技,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定位“三创四创”(创新、创造、创
[指南]
京交所的功能定位自然与其他板块和交易所错位。
沪深主板主要服务于大中型企业。科技创新板聚焦硬科技,创业板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定位“三创四创”(创新、创造、创意、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北交所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突出“早、小、新”,体现错位发展。
新三板的递进结构:基础层、创新层、选择层,以及基于选择层的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发行证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依法经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登记。
一、上市条件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型挂牌公司;
2.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
3.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4.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
5.公开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6.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总股本的25%;公司总股本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10%;
7.市值和财务指标符合《北交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标准;
8.北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
二、发行条件
上市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有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独立稳定的经营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未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的财务会计报告已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已经消除。但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4.依法规范经营,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1.最近三年内,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等重大违法行为的刑事犯罪行为。
2.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一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和北交所公开谴责;或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目前尚未有明确结论。
3.未经纠正或股东大会批准,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4.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未消除的。
5.上市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其他情形。
三。上市标准
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时,应当在相关申请文件中明确说明具体的上市标准,即《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四套标准之一。
1.标准1
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侧重财务指标,对市值要求较低)。
2.标准2
市值不低于4亿元,最近两年平均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最近一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注重市值标准,适应盈利模式清晰、业务发展迅速的企业)。
3.标准3
市值不低于8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R&D投资总额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8%(针对具有一定R&D能力且R&D业绩初步实现营业收入的企业)。
4.标准4
市值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两年研发投入合计不低于5000万元(主要面向市场高度认可,具备高市值,研发创新能力强的创新型未盈利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