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及其官方解读。该文件
2021年6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政策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及其官方解读。该文件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纳税实践中的六大问题,包括公益性捐赠、可转换债券、跨境混合投资、由核准收藏改为审核收藏、文物艺术品资产、政府财政性资金等。
这些话题包含了很多前沿的、新鲜的商业模式,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在服务和监管方面的动作越来越快。
我们结合实践对文件和官方解释进行总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政策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办实事、便民办税服务”,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改善服务”改革,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政策征收管理的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扣除与公益捐赠相关的费用
企业在捐赠非货币性资产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等相关费用,计入国家机关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出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金额,按规定作为公益捐赠费用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计入公益捐赠票据记载金额的,按规定作为企业相关费用在税前扣除。
蒲伟解读:纳税人组织公益活动、进行公共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劳务费、装卸费等。可能发生。这些辅助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下。
1.这些费用如统一开具捐赠票据金额的,按捐赠扣除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21年7号文件,2021年3月31日前,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捐赠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所以明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别忘了2021年第一季度的公益捐赠是可以全额抵扣的。
2.不在捐赠票据金额内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常规方式分别处理。
比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上述支出应当与收入相关,合理。相关支出的凭证还需要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比如,对于保险费,除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缴纳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缴纳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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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买方企业的税收待遇
1.买方企业在可转债持有期间按约定利率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买方企业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时,应收利息一并转换为股票。即使在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应收利息也应作为当期利息收入申报纳税;转换后,债券的购买价格、应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股票的投资成本。
蒲伟解读:对于可转债的买方来说,有两个阶段需要应对。
1.债券形式:购买支出(包括本金和相关费用)为成本,利息收入纳税。
2.转换为股权形式:股权成本=债券购买支出(以上成本)+应收利息+相关税费;本年未收回的应收利息作为当期利息收入,当期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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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人企业的税务处理
1.发行人企业发生的可转换债券利息,应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发行人企业将购买人持有的可转换债券连同未支付的应付利息按约定转换为股份的,未支付的应付利息视同已支付,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蒲伟解读:对于可转债的发行人来说,也是分两个阶段。
1.债券形式:利息是融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
2.转换为股权形式:若本年应付未付利息转换为股权,发行人可在税前扣除该部分。维护与买方税务处理的一致性。
三。论跨境混合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外国投资者在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混合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公告》(2013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但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情形的除外:
(一)外国投资者与内资企业形成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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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地区)将投资收益确认为股权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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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符合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内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蒲伟的解读:混业投资业务是指既有股权又有债权的投资。形式上符合股权注入的法律要求,但约定保本、固定收益、无投票权更类似于借款,如发行股份和实债、信托理财产品(信托是显要股东,但无实质股东权利)。
对于上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4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仍然有效。符合条件的收益应被视为利息,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税务处理应保持一致。视为利息的,投资方按照利息收入纳税,被投资方税前支付利息费用。
但这份文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混合投资业务。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投资企业形成关联关系,且外国投资者所在国家(地区)认定投资收益为股权投资收益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境内投资企业向外国投资者支付的利息视同股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比如A公司通过自己位于香港的B公司对上海C公司进行混合投资(也可以视为C公司委托A公司在香港进行债务融资)。
C公司将其部分股权转让给B公司(作为“实质性”股权担保)。B公司享有部分股东权利(如处置权、知情权等。),但不享有收益权和投票权。
双方约定3年后,C公司以“收购价格+年利率5%”的价格回购股份。香港的实体和B公司已经到了联营的程度。
香港实体在香港报税时,会把来自上海的投资收益认列为来自香港以外的股权资本收益,而不会在香港征收利得税。根据这份文件的规定,在mainland China,它也应被确认为股息,而不是利息。
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后的资产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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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购买资产能够提供发票的,以发票金额为计税依据;不能提供资产购买发票的,资产购买合同(协议)记载的金额、资金支付凭证、会计数据等。可以作为计税依据。
(2)纳税期内投入使用的资产,经企业批准后,查账征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资产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税前扣除。
蒲伟解读:近年来,随着企业核算能力的不断提高和税务机关的数字化建设,由核定征收向稽核征收转变已经成为一种趋势。对于已批准审计的资产和支出的合并处理,遵循以下方法:
1.资产购买审批期间的发票、合同、资金支付证明(如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会计资料(如收据)等书面材料均可作为计税依据的证明,认定范围较广。
2.经审核批准后,按剩余年限计算资产折旧和摊销年限。例如,2019年1月,A公司(核定征收)购置电脑一台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为5年。2020年1月,A公司转为查账征收,因此这台电脑剩余折旧年限约为4年。
五、关于文物和艺术品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购买的文物、艺术品用于收藏、展示、保存和欣赏的,视同投资资产征税。文物艺术品资产持有期间,已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蒲伟解读:用于投资目的的文物、艺术品,因不直接投入生产经营,与收入无直接关系,不能确认为生产设备或材料,不能计提折旧或摊销。
六、关于企业取得政府财政资金收入时间的确认。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全部或部分资金由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企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数量和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支付的各种政府财政款项,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收入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
蒲伟解读:企业取得两类政府财政资金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处理。
1.与销售商品和劳务相关并与销售数量和金额挂钩的政府财政性资金,视为销售价格的一部分,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收入。
例如,甲公司向乙医院提供物业服务,乙医院所在地政府向甲公司支付40%的物业服务费,甲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确认收入。
2.其他政府财政支出,如产业补贴、扶持津贴等。,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
本公告适用于2021年及以后的年度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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