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规定,加强预付卡管理-预付卡消费,小心被“卡”美容卡、理发店卡、健身卡、洗车卡……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办过预付卡,预付式消费日益流行。这种消费模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规定,加强预付卡管理-
预付卡消费,小心被“卡”
美容卡、理发店卡、健身卡、洗车卡……在日常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办过预付卡,预付式消费日益流行。这种消费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促进消费,繁荣市场,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乱象。办卡时商家承诺各种优惠,但一旦服务不满意,店铺关门,退卡就成了人们的烦恼。
近年来,全国多地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单用途预付卡进行管理,给预付卡消费戴上法律“紧箍”。消费者维权网越织越密。
预付式消费纠纷由来已久。
“我在理发店办了会员卡,500元享受7折优惠。”在北京朝阳区工作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原价58元的理发标准,打折后大概40元。在经常理发的王先生看来,还是挺划算的。
小李在北京读研究生,喜欢美食,在多家餐厅办过卡和充值。“有一家川菜馆,他们的菜非常地道。存了1000块钱,办了张卡,免费吃了一顿饭。之后我的消费打了八折。”小李说,这张卡不仅自己可以用,朋友也可以用,既实惠又方便。
随着电子消费和信用消费的快速发展,预付式消费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预先向经营者支付一定金额的费用,然后按时间或按期获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模式。”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在理想情况下,买卖双方可以实现双赢。消费者可以获得折扣、项目赠送等实实在在的优惠,免去每次付款的麻烦;对于商家来说,既可以融资,扩大规模,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锁定客户。
随着预付式消费的普及,一些问题也随之而来。记者通过采访发现,有的消费者是因为冲动或者商家诱导办了卡,但还没有消费,或者消费几次后对服务不满意,想退卡却被拒绝了;有些商家甚至关门或直接跑路,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服务,剩下的钱也很难收回...
今年4月,中消协发布的《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2021)》指出,预付式消费纠纷一直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难点。2021年,受新冠肺炎疫情波动影响,消费者前期赔付容易,后期退款难的投诉同比大幅增加。
“预付卡是预付消费的载体,分为多用途预付卡和单用途预付卡。”据陈音江介绍,前者由特许经营机构发行,可以跨地区、跨行业使用,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后者是商业实体发行的,生活中常见的,如健身卡、美容院卡、洗车卡、超市购物卡等。,都属于单用途预付卡。“这两者中,单用途预付卡广泛应用于商品和服务交易,是监管的难点。”
家住北京丰台区的周女士酷爱健身。今年年初,她在小区附近的健身房办了一张2000元的年卡。让她没想到的是,开店不到2个月就关门了。
作为一名健身专家,家住四川达州的谢女士也在当地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卡。“我办卡的时候说的很好,但是后来我才发现,来健身房的人总是比设备多。在这样的环境下,我怎么能好好锻炼呢?”谢女士坦言。
退款往往是服务不好或商家关门时消费者的第一反应。但在实际操作中,预付卡消费面临退款的问题。久而久之,很多消费者选择放弃,觉得不吉利。
和商家签合同容易被忽视。
"预付卡消费的法律性质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陈音江指出,普通消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同步的,具有单一的特征,而预付卡消费合同是“先付款,后消费”,“单次付款,多次履行”。在这个长期持续的履行过程中,商家很可能会受到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与消费者产生纠纷。
记者在采访中注意到,与一手交钱一手发货不同,大多数消费者在办理预付卡时,容易忽视与商家签订合同。其中健身、教育培训行业签约较多,其他常见预付卡消费行业较少。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口头约定的,商家很少提供书面合同。收款结算时,不会提供相应的账单和消费明细。由于缺乏详细明确的书面约定,消费者只需要一张预付卡就可以享受商品或服务。”陈音江表示,一旦发生纠纷,由于缺乏有力的证据,消费者往往处于“空无证据”的尴尬境地。
有合同不代表一切都好。河北刘女士在一家美容会所办了会员卡,但搬家后无法享受相关服务,于是与美容会所协商退款。但美容会所拒绝退费,理由是签订的合同上写明“因个人原因,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
“很多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时,拿的都是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合同,其中往往夹杂着对消费者不利的条款。”陈音江表示,这种“霸王条款”为消费者获得合理退款设置了障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目前国家层面对单用途预付卡的规定只有一个——2012年11月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刘俊海表示,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有滞后性,只涉及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三个行业,没有覆盖其他近年来异军突起的预付卡消费行业。
对于预收资金的监管,《办法》要求上述三个行业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按比例将资金存入存管机构。陈音江说,其实大多数情况下,是否备案存管资金,取决于发卡企业的自愿自律。
为什么有时候明知有风险还是办卡?在调查中,“大让步”是记者听到最多的回答。“大折扣、丰厚返利是运营商的撒手锏。很多商家通过制造‘本村无店’的假象,诱导消费者购买预付卡。”刘俊海表示,面对各种优惠,消费者一时冲动办卡在所难免。
系统规范预付卡消费
不久前,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美容院罚款3000元,并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发行预付卡。
处罚依据是新实施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经营者销售单用途预付卡,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具有相关内容的证明或者签订书面合同。但美容院公司销售预付卡时,不出具凭据,不签订合同,被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此案也成为北京首例适用预付卡新规的行政处罚案件。
《条例》还规定了“7天冷静期”,即消费者购买后只要不开卡,可以在7天内无条件解除合同,经营者应当一次性退还全部预付费用;不得明确设置“概不退换,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建立预收资金存管制度,对不按规定存管资金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近年来,上海、江苏、甘肃等地也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单用途预付卡的管理。刘俊海表示,要在地方立法的基础上,总结经验,尽快研究出台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从准入条件、业务要求、行为规范、资金监管、维权救济等方面全面系统地规范预付卡消费
预付卡消费涉及市场监管、商务、公安等多个部门。,且容易因多头监管而形成“实空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海燕表示,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权责范围,建议建立以市场监管部门为主,其他部门配合的信息共享、快捷高效、无缝对接的监管机制,推进监管的法制化、专业化、智能化和社会化。
“商家要不断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诚信经营,把心思花在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提升信誉上。”陈音江说。
徐海燕指出,对于消费者来说,要保持理性成熟的消费心态,审视商家的经营规模和信用状况,不能盲目听信销售伎俩。如果购买了预付卡,一定要保留好相关票据和电子证据,以便维权时对自己的索赔履行举证责任。
“没用过几次,卡也快到期了。”4月中旬,北京某小区的魏女士收到楼下理发店要关门的信息。卡里剩下的钱怎么办?就在魏女士担心的时候,店家打来电话,说已经和另一家理发店对接了,顾客可以继续享受相关服务。
这是和消费者谈判的好方法。疫情之下,线下店铺不时关门。有的商家恶意做,有的经营有困难。“心有余而力不足”是真的。针对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部分商家暂时停业,无法继续提供服务的情况,有专家建议,消费者和经营者应相互理解,互让。这并不是无视消费者的权益,而是这个时候需要我们去沟通、协商,共同度过难关。困难过后,商家可以通过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多的优惠来补偿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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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要点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为消费者发行预付卡或续卡:
(一)被列为因违反承诺被执行人的;
(二)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因服务单位违法行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
(四)申请注销或者办理注销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经营者的记录和预收保证金情况;
(二)向经营者全面了解预付卡支付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格和费用、有效期限、余额返还、风险提示、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信息;
(3)自主决定购买预付卡;
(4)了解预付卡使用情况,查询消费记录、余额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载明下列内容的证明:
(一)双方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二)经营者收款账户信息、预收金额、付款方式和履约保证措施;
(三)应当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地点、数量和质量,以及支付计算类型、收费标准和扣除方式;
(四)履行期限、营业场所的归属或租赁、租赁期限;
(5)风险提示;
(六)捐赠权益的使用范围、条件和返还方式;
(七)变更、中止、终止等。预付款的处理方式;
(八)退款计算方法、渠道和手续费;
(九)挂失、补办和转移的方式;
(十)消费记录和余额查询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争端的方法。
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载明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书面合同的,视为已出具证明。
书面预付卡合同示范文本由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制定示范合同时,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预付卡有到期日、预付金额较大等涉及消费者重大利益的,经营者应当在书面合同中给予消费者风险提示。
第十五条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消费者须知等。经营者制定的不得含有不退款、不换货、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如果条款、通知、声明、商店通知、消费者通知等。含有本条前款规定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消费者自购买预付卡之日起七日内未支付商品或者服务费用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自消费者要求退卡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全额退还预付款;消费者应当返还或者支付购买预付卡获得的赠品或者服务的合理价款。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纳入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付款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付款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提取。(记者施志鹏)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