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何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购物回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商业行为。商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
作者
李泽民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何律师:广强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购物回扣”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商业行为。
商家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给予返利来吸引消费者,增加消费粘度和忠诚度。通常的做法是,消费者在消费一定金额的商品并获得一定资格后,成为商家的会员,就可以享受商家给予的各种优惠。
这种“购物返利”会成为传销活动还是传销犯罪,通过两个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商家采用会员卡为载体实行会员制,规定消费者购买2000元商品并支付100元手续费或不购买商品支付300手续费即可办理会员卡。获得会员资格后,消费者可以享受商家提供的购物折扣、奖励和优惠。其中,针对不同的商品,购物折扣是不同的。同时还有加分。比如1元消费算1个积分,满1000积分可以赠送价值100元的礼品或优惠券。
案例二: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网上搭建电子购物平台,在购物平台上购买积分商城等栏目。客户在购物平台缴纳一定费用订阅商品后,获得了平台导购员资格。之后要求发展3名第一代代购,间接发展12名第二代导购成为公司员工,每月获得1500元的保单,1000元的底薪,直接发展8%的提成,间接发展10%的提成。之后,每一级发展四个级别成员后,可以晋升到下一级,可以拿到自己部门的业务提成,同时可以拿到公司总业绩分红的一定比例。
这两种情况在形式上是相似的,即通过购买商品或者支付费用的方式取得相应的资格,这似乎满足了刑法第224-1条“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的方式取得加入资格”的规定。
在比较两个不同的事物时,不能只停留在交易的表面形式,更要深入挖掘其核心。两者都有“购买商品”的因素,但传销犯罪的商品只是噱头或工具,并没有真正的商品。那么,判断是否有真货就成了关键。根据之前处理的大量案件,总结后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是否存在真实的商品,而不是某种虚拟的商品;
2.商品的价值与价格是否存在巨大差异,是否为正品;
3.商品是否真正进入流通领域,是否真正送到消费者手中;
4.商家是否有退货机制等售后服务。;
5.在操作上,商家是卖货还是以货为工具兜售其盈利方式;
从以上几个方面判断后,最后的结论是肯定的。我们可以初步排除商家是以推销商品为噱头,不符合刑法传销犯罪“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不构成传销犯罪的要求。除了在“代购商品”上有相似之处外,两者都是通过“代购商品”获得一定的资质,资质本质上是不同的。
案例一,“购物返利”会员制营销,商家通过会员制让消费者在购物时享受优惠,最大程度满足消费需求。而这种优惠是商家让渡自己的利润来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和粘性,可以促进商家与消费者的良性互动,扩大商品消费,实现交易活动的健康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MLM活动的资格并非如此。其资质是会员加入了MLM组织,可以发展其下线人员,并从其发展的下线人员处获得高额奖励或返利。如例2,客户在获得资质后,可以开发第一代和第二代导购,对其直接开发和间接开发分别获得8%和10%的提成。
MLM会员从不同渠道获得优惠待遇和奖励。案例一:商家通过出售自己的利润来回报消费者。MLM活动的优惠或奖励是用最先进入者支付的费用奖励后进入者。这样就需要新人加入并缴费。当没有新人加入时,MLM组织就会崩溃。其目的不是为了扩大消费,促进生意,而是通过高额的奖励机制,鼓励参与者发展大量人员,从而不断获取非法利益。
一些“购物返利”会员模式发展过程中,为了获得更大的市场,除了提供实际商品返利来推广市场外,还引入购买虚拟积分,鼓励消费者积极发展下线,给予消费者高额返利或奖励,也有可能发展成传销。
比如江西某生活公司依托太平洋直购官网,设计了以虚拟货币PV为计量单位,不同级别消费积分返利的BMC电商模式。以高额利润为噱头,大肆宣传,要求参与者购买商品或缴纳高额保证金作为加入资格,并以保证金返还和更大比例返利为诱饵,继续发展下线员工。他们按照一定的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为返利依据,骗取巨额保证金,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MLM和“购物返利”会员制在是否有真货、消费者返利资格、优惠资金来源等方面有所不同,但后者的商业模式有重要内容区分是否存在猎头、分级返利、骗取他人财物等行为。
因此,我们在分析某种行为模式是否构成传销犯罪时,不能只看实物,还要综合考虑等级制、拉客人头、骗取他人财物等内容。
以上内容是关于“‘购物返利’是否涉嫌传销”的分析。笔者将继续从事此类案件准确有效辩护的研究,以期为保护正当商业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出有益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