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费滞纳金的收取标准(电费滞纳金的收取时间)

【能源人在看,点击右上角添加’注意’】北极星电网讯:电费违约金是用电人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是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之一,对督促用电方全面履行合同具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4-10 20:2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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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电网讯:电费违约金是用电人因迟延履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它是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之一,对督促用电方全面履行合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允许债务人根据造成的损失,请求增加或者减少约定的违约金。关于用电人迟交电费给供电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调整,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

(来源:微信微信官方账号“电力法人茶馆”ID: dlflrcz作者:王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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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案例

2015年2月,甲方铝业公司与乙方电力公司、丙方供电局签订了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同日,甲方铝业公司与乙方电力公司签订了直接交易电力购销合同。2016年、2017年,甲方铝业公司、乙方电力公司、丙方供电局分别签订了直接交易三方合同和直接交易输配电服务合同。

后因铝业公司拖欠电费,市供电局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铝业公司立即依法向供电局支付截至2017年12月28日的拖欠电费,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至电费支付之日。

2014年3月3日与原告铝业公司签订《供电合同(高压)》,约定从欠款之日起,每天按欠款总额的0.2%计算违约金;跨年度欠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0.3%计算。合同有效期三年,到期自动续约一年,续约次数不限。2014年1月25日起,铝业公司开始拖欠电费。供用电合同(高压)于2017年4月2日到期后,已按合同自动展期,双方权利义务继续按合同执行。

省高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造成损失的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调整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依据,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衡量,予以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铝公司有权请求降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根据协议,铝公司向供电局支付的违约金是按每天0.3%计算的,相当于年利率108%,明显过高,应该降低。供电局遭受的损失是占用成本。对于此项损失,铝公司应以未缴纳电费为依据,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向供电局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交款之日。

铝业公司提起上诉后,最高法院二审认定,一审法院根据铝业公司的申请降低了违约金的计算标准,铝业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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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同的裁决标准

电费违约金“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相当普遍。是对电力法律法规效力的一种认可,供用电合同中有规定应当遵循。另一种是合同中违约金的比例即使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约定,也会因为比例过高而调整。

(一)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违约金的比例。

《供用电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核定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收取电费。用户应当按照国家批准的电价,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或者方法缴纳电费。”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逾期不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可以加收电费总额0.1%的滞纳金–0.3%加违约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在供用电合同中约定;自逾期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仍未缴纳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供电营业规则》第98条,根据欠费用户的不同,电费违约金为0.1%-0.3%。

虽然上述法律法规中有供电方可以对用电方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的规定,但由于这一规定在法律法规中并不具有强制性,所以用电方是否会被处以违约金以及违约金比例的确定,将完全取决于供用电合同双方的意愿。法院认定这一标准的前提是供用电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支付条款,且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符合《供用电管理条例》、《供电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关于电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即部门规章中的标准在实际认定过程中以合意违约条款的形式被法院确认。供电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法院不支持供电企业直接援引0.1% –0.3%的违约金,但会按照普通索赔和实际损失来判。

法定违约金是行政部门监管的企业,强制其在订立合同时按照规定的金额和比例在合同中明确违约金条款,而不是直接约束和制裁合同当事人。越来越多的司法案例倾向于认为,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违约金,如果没有在合同中引用,就不能构成合同的违约金条款。法定违约金只具有指导意义,不能直接适用。实际上,法定违约金是约定违约金,也能体现公用事业企业与合同相对人之间的平等。即使是法定违约金,也应该在《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范围内。

(二)认为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并根据权限进行调整。

即使供电企业按照电力法律法规的规定约定了违约金,有时也会被法院认定比例过高而调整。比如上述案例中,法院判决违约金按每日0.3%计算,相当于年利率108%,明显过高,应当减少。因此,在实际案件中,当用电方提出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时,法院往往会依据职权进行调整,只是标准不同而已。

实践中,对金钱债务的实际损失没有统一的认识。用电人迟交电费给供电人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对此有不同的理解:(1)电费本金作为损失处理,此时的电费违约金标准为电费本金的30%为上限;(2)以迟交电费造成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为损失,电费罚息标准为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1至4倍(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或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年利率24%以下作为裁量标准,或者以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为标准。

可见,在金钱和债务方面,对本金或利息作为损失的认定有不同的理解,即使利息是损失,也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标准。在上述案件中,一、二审法院认定供电局遭受的损失为占用成本,应以未缴纳电费和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损失。背后的逻辑是,守约方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量化为损失的130%。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130%的,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损失,应当依法调整,否则不予调整。

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届人大会议纪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会议记录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但在裁判文书“法院意见”部分具体分析适用法律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有关规定,对理由进行说理。《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明确要求,以价款支付的债务不是借款合同以外的借款合同的偿还义务。不应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年利率24%)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程度和预期收益,这样会增加违约方的违约成本,维护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保护守约方的基本利益。同时,证明违约金是否过高,主张违约金过高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并不是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由此可以预测,未来电费罚息按年利率24%计算的情况会相应减少。

(三)电力市场化改革背景下,电费违约金的判断趋势

供电企业一直主张电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直接按照《供用电条例》和《供电业务规则》执行。但这一诉求在近几年的多起电费纠纷中并未得到法院支持,被认为约定过高。然而,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不能得到司法机关的完全认可,电力企业面临着两难的境地。

《供用电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违约金的具体比例有其特殊的背景和原因。当时的立法背景是电力市场化改革处于探索阶段,电厂和电网尚未分开。再加上当时的技术条件,普遍采用“先用电后缴费”的电费缴纳模式,给供电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电费风险。因此,电力法律法规赋予了供电企业明确、具体、高比例的收取违约金的权利。电费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下的约定违约金。法律规定是因为作为自然垄断企业,如果法律不统一规定电费违约金,实践中必然会出现各种各样的违约金。这也是《供用电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规定违约金比例的现实原因。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法律法规的立法基础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用户将有向不同市场主体购电的选择权,电能将逐步恢复普通商品的属性。在用户选择电网企业供电的情况下,双方仍建立供电合同关系。但用户直接与电厂交易或通过售电公司购电时,电网企业与售电公司和用户存在业务委托关系,需要签订输配电合同,建立输配电服务合同关系。参与了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有了更多的选择,突破了供电企业“统购统销”的垄断经营模式。《供用电管理条例》和《供电业务规则》中界定的供用电合同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

上述案件的判决书显示,如果供电企业没有证据证明违约方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法院会认定损失主要是资金被占用造成的利息损失。通常,法院在综合衡量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和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后,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将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纳入衡量体系,确定电费违约金的比例。

原标题:电改背景下电费违约金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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