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已经被用作人们存储证据的媒介。也就是说,很多人为了打官司或者防止某种证据的丢失,往往会用手机录下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或者电话,作为证
由于智能手机的广泛应用,手机上的录音功能已经被用作人们存储证据的媒介。也就是说,很多人为了打官司或者防止某种证据的丢失,往往会用手机录下人与人之间的对话或者电话,作为证据使用。有时候用手机录视频是为了保存某种证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审查证据如下:1。法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认定单个证据: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件的复印件,复印件与原件、原物是否一致;(二)证据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3)证据的形式和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四)证据内容是否真实;(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2.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称的证言;(二)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三)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四)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五)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根据上述法规,可以确认三点。第一,视听证据,包括音频和视频,是法律规定的可采证据。第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三,存在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在向法院提供证据时,往往只提供音视频证据的光盘或u盘复制的文件,而无法提供音频或视频的原始媒体,即手机上录制的原始文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很多人在将视听证据转录成光盘后,认为使用保存数据量大的录音文件会影响手机的功能,于是就删除了手机上的原文件,或者在换手机时删除了文件。
但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视听证据,如果对方当事人在法庭上不反驳、不确认,就是有效证据,法院会采信。一方对视听资料提出质疑并要求鉴定的,只能提供手机原始录音介质。当事人不能提供原始录音介质的,证据可以驳回。
如张某借给刘某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半年后偿还。借款到期后,刘某不承认借款,张某起诉至法院。张某和刘借款时,既没有写借款协议,也没有写借条。张只跟刘打了一个电话,总回忆不起来。起诉后,张某向法院提供录音光盘,刘不予认可,要求对录音进行鉴定。张提供的录音文件是电脑复印的,因为双方谈了很久。张用电脑记录的时候,把没用的语言部分剪掉了一段时间,只留下后来有用的内容。法院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认为,提供鉴定的光盘并非手机原始录音介质,内容经过剪辑,无法确认原始通话内容是否真实。张用电脑复制录音后,删除了手机上的录音文件。法院审理后,录音证据不予采纳,张被法院驳回起诉。
再比如,刘的丈夫王某出轨后被刘某抓住,但现场只有刘某和王某,第三者趁机逃脱。刘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这一点。事后,刘某与王某协商,王某向刘某承认错误,并保证不再出轨。如果你再出轨,你将放弃你所有的财产。当时刘用手机录下了两人的所有对话。
不久,刘发现王又出轨了,她起诉要求离婚。但王某否认自己出轨,刘某也无法提供其他证据,于是将自己手机录下的双方对话录音交给了法院。
王委托的律师很有经验。他发现刘某提供了录音光盘,要求刘某提供原始录音证据,即用于录音的手机。刘向法庭提供了一家音像店复制的录音光盘。在录制这张CD时,手机原来的录制格式被改成了CD的CD格式。当鉴定部门要求刘某提供原始录音手机时,刘某回答说:“刻录光盘后我把手机上的原始文件删除了。”
由于光盘上的录制格式与手机上的不同,转录过程中存在一些片段,认证机构无法认证光盘上的录制内容是否为原始录制。因此,法院对刘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
基于刘缺乏证据证明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感情过错,法院在双方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平均分割。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有三个条件:一是视听资料必须提供原始载体,视听资料才能被法院采信,成为判决依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的音像证据没有经过剪辑、编辑、伪造,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续性。第二,视听资料不能有疑问。法院在将视听资料作为定案依据时,必须审查视听资料是否有疑问。如果对方对录音资料提出质疑并给出充分证据予以反驳,视听资料就失去了证明力。三是要充分提供支持视听证据的其他证据。一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提供的“有其他证据证明的、合法取得的、无可置疑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相印证的复制件”的证明力。
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时是通过窃取记录获得的。这种证据如果不涉及被证明方的个人隐私,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当事人采取盗窃取证手段时,应尽量选择噪音干扰少的地方进行录音。在偷盗过程中,要表明身份和录音时间,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度。但这种偷录手段风险大,容易失真。因此,在作为证据窃取录音内容时,必须提供原始载体,不得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侵害他人的行为。
自录视听资料后,可以采取以下保全措施:
第一,通过公证处保存证据。
通过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是最有效的方法,即在当事人向公证处提供原始记录载体后,公证处可以将原始载体上的文件以光盘的形式进行复制,全面详细地保存原始载体的文件属性、名称、记录时间、毕业证格式、视听资料等,以确认当事人自己记录的证据的合法性。一般情况下,经过公证的视听资料,法院会采信。近年来,许多专门从事音乐歌曲侵权诉讼的法律工作者采取了公证保全证据的做法,收到了明显的效益。
第二,不要删除原载体上的视听证据。
当事人取得证据后,可以复制录制的视听资料,但必须保证录制的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的完整性,不得删除或者修改。我国民事审判中视听资料的审查,既要审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又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连续性。如果记录的视听证据被修改,该证据将失去证明作用。
第三,手机有采集功能,可以用来长期保存录音证据。
手机容量有限,如果录制的视听证据文件过大,可以通过文件传输的方式保存在手机中。也就是说你要在录制的时候转移或者保存。如果您错过了当时的时间,当您再次传输或保存时,时间的变化将显示在文件上。如果改了时间,手机记录的视听证据也会失去效力。
四。录制完视听证据后,如果更换了手机,记得保管好旧手机,以便使用证据时提供证据的原始载体。
这是作者的成功经验。去年笔者代理的一个案件,就涉及到诉讼当事人微信沟通中的证据。其中一个代理作者的当事人,因为原来的手机坏了,所以把手机换了一个新的。诉讼发生时,我发现转录到新手机上的文件时间发生了变化,于是建议当事人找旧手机。巧的是,当事人的旧手机没有扔掉。找到后打开显示,出现了他和对方的所有微信聊天记录。提交人向法院出示了手机,并立即被接受。只有一份证据在法院判决时减少了原告10万元的诉讼请求,作者的委托人也只是凭这份证据维持了10万元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