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发,几乎引起了公众的围观和热议。随着国家或地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打击侵权力度的加大,各大网络音乐平台争夺音乐版权,优质音乐版权授权费用大幅上涨。一
最近音乐版权侵权事件频发,几乎引起了公众的围观和热议。随着国家或地方各级版权主管部门打击侵权力度的加大,各大网络音乐平台争夺音乐版权,优质音乐版权授权费用大幅上涨。一些音乐人敢于为自己的权利发声,音乐版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但音乐版权是什么,如何理解,并不清楚。本文将从宏观方面向你介绍音乐版权。
一、音乐版权概述
音乐著作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同的音乐权利主体有相应的权利。
我们平日里讲的著作权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是狭义的著作权和邻接权的统称。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法律赋予作者在其作品中享有的十七项权利的总称,所以只有作品的创作者才能称为狭义的著作权人;邻接权是指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或对作品传播有突出贡献者)的权利。不同的传播者,因为传播方式不同,权利也不同。
具体来说,在音乐领域,词曲是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音乐作品,所以作词人和词曲人分别享有其词曲的狭义著作权;歌手是一个歌手的歌词和歌曲的演唱者,实际上是歌词和歌曲的传播者。因此,歌手是邻接权人。我国《著作权法》将歌手的这种邻接权定义为表演者权,表演者权是歌手对其演唱声音所享有的9项权利的统称。录音师就是把歌手的词、歌、和声、伴奏等录音混音的出资人。,最后生成录音母带。因为录音笔将歌手的词和歌的实时声音记录并混合在载体上,为音乐的后续复制和传播提供了可能。录音人对文字和歌曲的传播做出了巨大贡献,所以录音人也是邻接权。我国《著作权法》将这种邻接权规定为记录者权利,记录者权利是指记录者对
所以音乐版权实际上包括歌词、词曲作者的歌词、词曲作者的著作权、歌手和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制作者(投资人)的权利。
二。音乐版权的分类
它是音乐创作者智力成果的产物,是创作者人格的延伸,是创作者精神利益的体现,所以音乐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个人属性。另外,音乐是一种精神创造产品,满足大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同时具有专业性和稀缺性,具有商品属性和经济价值。因此,音乐著作权可以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
2.1个人权利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狭义的著作权人即词曲作者对其词曲作品享有四项人身权,即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歌手对其表演享有两项人身权,即表明表演者身份权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母带不享有个人权利。
例如,人身权是权利人人格的延伸,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一般来说,音乐著作权的人身权,尤其是署名权,是不允许对外使用的。但用户在使用音乐时,并没有签约词曲作者和歌手,或者没有按照签约顺序和内容(如实名、艺名、符号等)进行签约。)由词曲作者和歌手要求,或歪曲恶搞词曲作者和歌手的表演。一般可以要求侵权人就侵权行为向词曲作者、歌手道歉。
2.2产权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词曲作者所拥有的财产性著作权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改编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广播权;歌手的财产著作权有复制权、发行权、直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首次固定权;录音制作者拥有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财产著作权。音乐著作权人的财产著作权是一种可以向外界自由转让以获取收益的权利。音乐所有者有权控制他人行使此类权利。用户未经音乐权利人许可使用一项或多项权利的,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音乐权利人经济损失。
三。音乐版权如何实现其经济价值?
音乐著作权是一种私权,是指音乐权利人有权控制他人以某种方式使用音乐。一般来说,用户支付报酬或授权费获得相应的音乐使用权,音乐所有者也获得经济利益,满足音乐生活和生产的需要。这样的良性循环促进了音乐产业的繁荣和发展。音乐权利人如何合法的对外转让各种音乐权利?
3.1转让
词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可以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转让其享有的一项或多项产权。转让完成后,词曲作者、歌手和唱片公司将不再享有这一权利。此外,上述权利的转让可以限定在某一地区、行业或产品,音乐著作权人在上述范围之外仍享有被转让的一项或数项权利。
3.2授权
歌曲作者、歌手和唱片公司可以以有偿或无偿的方式授予他人一项或多项权利。这种授权一般包括排他性授权和非排他性授权。在排他性授权模式下,只有被授权方拥有被授权的权利,其他方包括音乐著作权人一般无权以同样的方式使用音乐。非独家授权一般是指音乐著作权人希望音乐能在网上全面传播,所以授权所有传播平台上线,所有平台不能垄断传播。
3.3代理
著作权人独家委托专门的音乐运营机构(如华纳、环球、索尼)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对外授权活动。一般代理公司并不直接使用音乐,而是通过专业的市场运营能力将音乐授权给外界并获得相关收益,然后根据代理协议与音乐著作权人进行分成。在这种情况下,音乐创作者一般只需要全身心投入到创作中即可。
四。音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音乐著作权是私权,一般不允许未经许可使用。但为了平衡公共利益,法律对此有一定的限制,即可以不经许可而使用并支付或者只经许可而支付。这种合理使用一般只涉及财产权,人身权不适用合理使用。
常见的合理用途有:翻唱音乐供大众自娱自乐,或将翻唱音乐上传至网络自媒体平台。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事先取得音乐权利人的许可,也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电视台在播放已经上线的音乐时,只能在没有事先同意的情况下支付费用。但电视台利用音乐制作综艺节目,并通过网络或电视台传播含有音乐的综艺节目,是绝对不合适的。此外,网络平台积极提供曲库供大众覆盖(如直播平台、短视频平台)。虽然公众的掩护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但这种网络平台绝对不属于合理使用。
五、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
音乐的数量非常多,涉及的权利人也非常多。为了便于音乐的管理和授权使用,我国法律还规定了音乐的集体管理制度。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成立的协助词曲作者管理其歌曲作品的重要组织。在性质上,我们不妨将其视为一个“公司”,由词曲作者自愿加入成为会员,并授权其行使其词曲作者著作权中的复制、发行、出租、信息网络传播、演出、出租等权利。需要注意的是,词曲作者自愿加入后,公司可以代为行使相关词曲作者的六项权利,公司无权处理未加入公司的词曲作者的音乐著作权。因此,如果音乐用户使用相关音乐,涉及歌手或声音制作人的权利,不需要考虑从公司获得权利。即使使用相关词曲作者,也要先确定词曲作者是否加入公司,还要确定要使用的权利是否。
音乐出现在我们生活的每一个场景,是我们不可或缺的精神娱乐产品。只有了解音乐版权,提高音乐版权保护意识,保护音乐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地激励音乐创作,实现音乐市场的繁荣,最终满足大众对高质量音乐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