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挑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挑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注册、转让等事项时,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名称以申请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也可以以执照上注册的负责人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以负责人名义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的名称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的登记文件的名称以申请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名义共同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合伙协议复印件。
3.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经营户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签字人身份证复印件;
②合同复印件。
4.依法允许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自然人,可以以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发的注册文件中公布的经营者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②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注册文件复印件。
5.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以其营业执照或者有关注册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产的农副产品为限。
6.对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7.申请商标转让的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参照上述事项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