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推广调查报告 揭晓农业推广详情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的“黄金十年”。过去十年,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08 00:54:18

2017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也是我国农民合作社快速起步和发展的“黄金十年”。过去十年,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迎来了历史上最好的机遇期。合作社数量持续增长,业务领域持续拓展,发展质量不断提升。截至2017年9月底,全国合法登记的农民合作社196.9万户,是2012年的2.86倍,2007年的76倍,特别是近5年,年均增速达到37.2%。农民合作社的服务领域不断拓展。各类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覆盖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各个阶段,连接农业经营的收购、营销、储运,整合农村一二三产业,基本克服了农民家庭分散、小规模经营的困难,提高了农业组织化、市场化程度。随着农民合作社内部组织的不断完善,农民合作社带动农民入社、增产增收的能力显著增强。全国有1亿多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46.8%,社内成员约60人。特别是涌现出一批合作效益好、农民受益显著、运行机制合理、社会影响大的农民合作组织,有力地促进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推动了农业农村生产关系的深刻变革和创新。

发展概况

在资源环境约束突出、农产品供需结构性矛盾突出、国内外市场竞争加剧等一系列挑战下,农民合作社成为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实践者,适应市场新需求,应用互联网+、绿色发展等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为农业农村发展提供了新动能。

农民合作社的资产和收入已经达到了相当的规模。《农民日报》三农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的579家典型农民合作社数据显示,2016年,农民合作社营业收入约1857.52万元,分配利润达196.02万元(主要以全国模联为主)。根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系统对695个农民合作社的典型调查,合作社的平均资产为1234.13万元,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用具和农业基础设施等。)为576.52万元,流动资产(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及种子、化肥、燃料等存货。)都是347元。被调查的农民合作社全部负债298.94万元,其中银行欠款154.26万元,亲友借款90.45万元,民间借贷,村委会垫付,部分应付账款及工资等。企业管理年均成本843.56万元,工资支出82.99万元,员工成本66.95万元。

农民合作社已经显示出很强的增加农民收入的能力。在被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有40.2%的合作社能带动加入合作社的农民平均增收2000-4000元,6000元以上的占24.9%,2000元以下的占18.1%,4000-6000元以上的占16.9%。

经营状况分析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发展方式不断丰富,服务功能不断拓展。农民合作社在生产要素和资源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规模经济。台阶聚合和农业产业的延伸可以提高农业的综合效益,既帮助农民解决了单个农户做不了、做不好、做得不划算的问题,又帮助农民提高了市场谈判地位,引领家庭经营主体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它们可以作为生产实体、服务实体,并与其他业务实体连接。

从产业类别看,根据固定观测点体系合作社调查,从事粮油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6.6%,从事蔬菜种植和畜禽养殖的农民合作社分别占24.5%,从事瓜果种植的农民合作社占24.2%,从事农机服务的农民合作社占11.9%。而从事花卉业、水产品、林产品的农民合作社比例较低。37.3%的行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作社。

从农民合作社向成员提供的服务来看,提供农产品销售服务的合作社占总数的87.7%,其中83.7%向协会提供农业技术培训服务,78.8%向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总体来看,合作社在良种引进和推广方面略显不足(仅占28.3%)。此外,农产品加工服务略有欠缺(占比41.9%)。

农民合作社不断引进新技术,发展新业态。在被调查的合作社中,从事生态农业的最多,占52.1%。另有37.4%的合作社从事循环农业,29.0%的合作社从事休闲观光农业。40.9%的合作社从事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新业态。

在电子商务方面,专业合作社利用互联网购买生产资料和农产品以及利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行为高于预期。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和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高于不使用互联网买卖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合作社数量。农民合作社利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数量比农民合作社利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数量高5.3个百分点。

虽然专业合作社提高了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广度,但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的深度仍处于较低水平,即专业合作社利用互联网进行买卖的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高。在参与调查的365家专业合作社中,78.7%的合作社使用互联网购买农产品,占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到30%,77.8%的合作社使用互联网销售农产品和生产资料的比例不到30%。细节如图(3)和图(4)所示:

对已利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和农产品的合作社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农民合作社主要通过自建门户电子商务平台、自建手机APP电子商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利用互联网销售生产资料或农产品。合作社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网络销售的比例最大,有效比例约为69.1%。通过自建门户电商平台和自建手机APP电商平台的合作社数量基本相同,有效比例约为31%。

影响专业合作社参与电子商务的因素很多。对专业合作社从未进行过“网上购物”或“网上销售”的原因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相关的物流服务不完善,不了解电子商务平台的使用和“网上销售”的技巧,市场成本和高昂的推广成本不同程度地制约了专业合作社开展电子商务。

近年来,农民合作社从单一的生产服务发展到产供销和信贷业务的全面合作。据估计,超过一半的农民合作社提供产、加、销一体化服务,总服务价值1.1万亿元。一些农民合作社积极开展内部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融资服务,有效缓解了农民融资难问题。部分农民合作社与金融机构或网贷公司合作,引入外部信贷资源,发展供应链金融,解决成员产业发展中的资金瓶颈。

农民合作社的发展也呈现出机构间联合发展的趋势。据估计,在基层自发成立了10 000多个农民合作社。这些合作社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品牌发展分析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发展成为人民美好生活需要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随着中国居民食品消费结构的升级,城乡居民不仅要求“吃饱”,而且越来越注重“好食品”、“营养食品”、“健康食品”等美好生活的要素,这对农业多功能性和多样化的产品供给提出了深刻的要求。面对市场需求的新变化,一些农民合作社组织农民发展标准化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开展质量认证,打造产品品牌。

目前,43.7%的农民合作社实施了标准化生产和服务,但56.3%的农民合作社没有实施标准化生产和服务。29.6%的农民合作社拥有自己的品牌,14.5%的农民合作社可以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品牌。65.5%的农民合作社注册了商标,15.4%的农民合作社能够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标。49.9%的农民合作社拥有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23.7%的农民合作社可以拥有两个以上通过国家无公害、绿色或有机食品认证的产品。

社会责任

随着农民合作社规范化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合作社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农民合作社作为农业生产服务的重要力量,不仅承担着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责任,也是农村社区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保护农村资源环境的重要主体。更重要的是,农民合作社是农产品的重要提供者,肩负着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城乡居民食品安全的重要任务。可以说,与一般经营主体相比,农民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更多、更重的社会责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大多数农民合作社都建立了相关的质量安全控制措施。70.0%的合作社建立了农产品生产记录,67.4%的合作社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能力,66.7%的合作社具备农业化学投入品使用监管能力。然而,只有38.2%的合作社能够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这是未来需要改进的重要领域,也是政策支持可以考虑的方向。

在农民增收方面,大部分农民合作社都可以通过分红和二次利润返还来增加农民收入。在参与调查的合作社中,71.7%的合作社在过去三年中支付了红利,48.3%的合作社向作为成员的农民返还了二次利润。

在应用绿色技术和保护生态环境方面,除了发展有机生产和减少农药化肥的使用外,农民合作社还采取了其他环保措施。例如,参与调查的农民合作社能够将49.5%的秸秆粉碎还田,15.1%的秸秆用作畜禽饲料,11.6%的秸秆用作生活燃料。

在提供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方面,农民合作社积极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建设,并帮助有需要的人。在被调查的农民合作社中,47.5%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提供了基础设施建设,33.1%的合作社为农村社区的文化建设做出了贡献,64.2%的合作社为社区的贫困人口提供了帮助。但也要看到,15.1%的合作社对农村社区公共服务投入不足。

在全社会的脱贫攻坚战中,“合作社+贫困户”已经成为各地产业扶贫的主要模式之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吸收贫困农户入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带动贫困户发展生产,成为产业扶贫的重要组织载体,成效显著。

未来展望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作为中央部署的七大国家战略之一写入党章。这是党中央着眼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向社会主义强国迈进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三农”工作提供了总指导、总思路、总要求。2017年12月底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乡村振兴战略做出了具体部署。2018年一号文件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重要指南。这些重大战略部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特别是农民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

从党的十八大到十九大,我国初步建立了一系列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制度,为农民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已初步构建了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核心、地方性法规为支撑、规章制度为配套的合作社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先后修订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了合作社登记办法、年度公示报告、规范有序信用合作等配套制度,19个省(区、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

中国初步建立了以项目补贴和税收优惠为两翼,以信用担保为保障,以示范评估、基础设施和人才培训为配套的合作支持政策体系。2017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建设的意见》,从财税、基础设施建设、金融信贷、保险支持、市场营销、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进一步系统构建支持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配套政策体系。2015年开始,国家拿出20%的农业综合补贴和粮食收储,将过去对规模经营主体的补贴和农业补贴的增量部分结合起来,用于支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重点解决合作社等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2007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共安排118亿元用于农民合作社发展,年均增长21.5%。各级农业部门认定示范合作社18万多个,联合合作社7200多个。

我国初步设计了以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为顶层制度,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层层衔接的多层次指导服务体系。201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农业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监、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建立了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依法推进合作社发展的强大合力。大多数地方相继建立了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湖北、安徽、江苏等地成立专门机构指导服务合作社,加强对不规范、涉嫌违法合作社的风险排查、清理和整改。建设省市县三级辅导员队伍,开展“千人千社”“一对一专家”等结对帮扶,为合作社提供全方位服务。各级政府落实国务院“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新设立的农民合作社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领取税务登记证。

展望未来乡村振兴的历史进程,农民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中的重要组织载体和经济力量,在实现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的有机衔接,构建现代农业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和产业体系方面,必将承担更多的职能,发挥主力军的作用。首先,在带动农民方面,农民合作社将在生产合作、购销合作、信用合作等方面承担更多的功能。,引导小农户更好地融入现代农业发展的轨道。其次,在规模和实力发展上,农民合作社会做大做强,增强市场竞争力。各类合作社之间的联盟与合作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民合作社将在流通加工、品牌建设和营销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第三,金融服务将成为农民合作社拓展功能的重要领域。它是现代金融经济体系的核心,各类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金融信用担保服务的需求更加强烈。然而,目前合作社为农民提供的金融服务仅仅停留在赊销农资等初级金融活动上。只有25.0%的合作社能够为成员提供融资担保,只有26.4%的合作社能够提供内部信用合作,只有7.0%的合作社能够承担金融中介职能。新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包括新的金融和担保条款,将为农民合作社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随着农村信用评价体系的完善,农业供应链金融和信用担保联盟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民合作社将成为许多金融机构发展供应链金融的中介载体。其次,对农民合作社的管理指导和政策支持会更加科学。随着农业农村信息化水平的提高,农业大数据初具规模,农民合作社统计调查手段将进一步优化。

(作者单位:彭超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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