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的立法修正案将公众的视野聚焦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讨论上。微信聊天记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在诉讼中应该如何运用?有必要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立法改革和
近期的立法修正案将公众的视野聚焦在“微信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的讨论上。微信聊天记录是什么样的证据?在诉讼中应该如何运用?有必要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的立法改革和实际应用进行检讨。
“5G”技术的推广应用,标志着中国信息技术迈上新台阶。技术的迭代更新对我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电子数据是信息技术在证据法领域的标准投影,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也随着时代的进步而产生。
在国外的立法案例中,电子数据有不同的名称。比如加拿大的《统一电子证据法》称之为“电子证据”;美国《统一证据规则》称之为“电子记录”;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称之为“数据电文”,等等。
我国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首次提到了“数据电文”的概念,2010年颁布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使用了“电子证据”一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电子数据”被统一为一个标准概念,作为一种证据方法被规范。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界定了电子数据的概念。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方式在电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储的信息。
2019年12月,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证据规定》)明确列出了电子数据的扩展类别:包括以下信息和电子文件: (一)在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讯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件、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以数字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其他信息。
2012年以后,在司法实践中,电子数据作为一种常见的证据方法被广泛使用。与我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交易记录等,逐渐进入司法视野,成为法官裁判的重要依据。
2018年,浙江宁波“移动微法院”的建设,借助人脸识别、电子签名、音视频传输等技术,提供了诉讼便利,其纠纷解决过程聚焦于电子数据的收集、使用和认证规则的重要性。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在广东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证明与认证规定》,致力于解决电子数据应用中常见的主体认定难、证据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等问题。这些都是司法实践领域在完善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
新的证据规则必然会对司法实践产生重要影响,尤其是在传统证据规则与新的电子数据相结合的情况下。
第一,最佳证据规则的应用。最佳证据规则是现代英美法系国家关于书面材料可采性的一项重要证据规则。根据英国证据法学家吉尔伯特的观点,最佳证据规则要求原件必须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出示,只有在有可信理由的情况下,原件才能作为例外予以保留。传统上,最佳证据规则起初只能适用于书证,后来逐渐发展到适用于照片、录音以及类似的记录。
2001年颁布的《证据规定》明确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始材料。一般认为,这是规范书证、物证提交,判断其证明力的最佳证据规则。
2019年《证据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使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由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或者其他可以显示和识别的输出介质的印刷副本,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这表明我国将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对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的证明和认证具有指导意义。
此外,电子数据本身可以作为其他类型证据的输入证据提交给法院。提供书证、物证的原件、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提交证据的影像资料。但影响数据应与原始和原始材料核对,否则不得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其次,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起源于英美法系,产生于20世纪初的美国。它的目标是保护人权和阻止警察违法。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形成或者取得的证据,不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就要求证据的制作形式、收集方法和使用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电子数据的应用也必须遵守这一规则。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使用黑客技术、以侵犯他人隐私的方式秘密记录电子数据等,都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用手机等设备偷拍、录音获得的电子数据都视为非法证据,而是需要对其获取的手段和形式进行综合判断。
2019年《证据规则》的出台,标志着立法重点从电子数据的本体逐渐扩展到电子数据的使用理论。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已经成为立法和司法中的一个关键问题。比如当事人关心的欺诈性聊天记录或本人账号被盗导致的电子数据真实性问题,需要合理、适当的规则予以规范。
关于证据的保存和提取,也建议当事人注意保存生成、存储和传输电子数据的计算机系统硬件等原始环境,采取可靠的方法完整保存、传输和提取电子数据。
如有可能,记录和存储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可以提供电子数据或确认;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方式存储、传输和提取。必要时应及时使用公证程序保存电子数据,保证其证明力。
“诉讼即证据”,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作为立法中明确列出的证据类型,已经深入到我们的生活中,并影响着纠纷解决过程和公民权利的实现。电子数据必将成为民事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