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被选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
1。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生效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公告》,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被选定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规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中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日期”项,纳税人在填表时应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2。一般纳税人登记时的「年应税销售额」是多少?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增值税纳税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期不超过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检查补差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其应纳税年度销售额。纳税人意外出售无形资产和转让不动产,不计入纳税年度的应税销售额。
根据《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为完善增值税制度,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现就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年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3。如果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安装服务的增值税应如何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为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在出售购买的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已按兼营相关规定分别核算的,安装服务可按甲供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纳税人安装运营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修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
4。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后,销售额执行口径有变化吗?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关键点:一是结合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包括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额)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了消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本次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合计超过15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45万元,下同),但扣除当期不动产销售额后,其取得的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二是适用增值税差别化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确定其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5。小规模纳税人如果需要异地预缴增值税,月销售额不超过15万元还需要预缴吗?
答:不需要。目前,增值税对预缴税款实行了多项征管措施,如跨地区提供建筑劳务、销售不动产、租赁不动产等。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由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后,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执行口径。本公告明确,按现行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预缴实现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当期不需要预缴税款。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不同主体的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一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如何适用该政策与销售额和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比如,纳税人销售不动产40万元,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每月15万元免税标准的,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纳税人选择按季度纳税,且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每季度45万元免税标准的,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其他个人意外出售不动产,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将继续按现行政策免征增值税。比如,其他个人出售住房满2年,符合免税条件的,仍可享受免税;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