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开
一、政策依据
1.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开具专用发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项目齐全并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晰,不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开具。买方有权拒绝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专用发票。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因此,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一次性、如实开具全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如果发票印章不清楚,建议您重新取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部分税务机关对此类问题的回复,供您参考:
北京国税
问: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加盖的发票专用章不够清晰。我该怎么办?
答:可以在侧面加盖清晰的印章,也可以作废发票重新开具。
杭州国税
主题:增值税发票抵扣戳记不清晰,另加盖戳记。这影响扣税吗?
回答:您好:我已经收到您在网站上提交的税务咨询问题。现在,我给大家简单回复如下:建议取消,重新开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并一次性打印,内容一致,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大连国税
问: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由于发票专用章上没有清晰的印章,是否可以在旁边再加盖一个?
答:不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顺序、栏目开具,并且应当一次性、如实开具全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填写发票,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一次打印,内容一致,并在发票和抵扣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发票必须一次性开具,政策强调的是“一次性”。因此,只允许使用一枚发票专用章。没有盖清楚的,不允许在旁边盖第二个发票专用章。
泰安国税
留言:我司7月份给宁波开了增值税发票。因为印章不清,抵扣单上盖了两张专用发票。宁波国税局称加盖两枚印章不符合规定,拒绝认证,并将国税局的证明传真过来,要求重新开具发票。是否符合发出负输出的条件?请问我们税务局能出具负产出通知书吗?
泰安市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科长白海波:我跟宁波一家企业开增值税发票,因为有两个印章,对方不给认证。发生这种情况后,另一个国家税务机关应该向他发出一份不证明,这是传真。这是开发票或盖章的错误。卖方应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申请表,并填写具体原因。以及对应的蓝色专用发票的信息,以及买方出具的拒收原因等材料,就可以开具通知书,通知书可以补办红字发票和增值税发票。
综上所述,在实际操作中,建议您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和所在单位的利益,尽量避免收到盖有印章的发票。金额大的,建议换票!如果金额小,换票成本高,可以暂时不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