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政策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电子合同。其中,电子劳动合同因其能大大提高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运营成本而备受关注。2020年3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人社部
最近,在政策的号召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使用电子合同。其中,电子劳动合同因其能大大提高人力资源部门的工作效率,节约运营成本而备受关注。
2020年3月,人社部办公厅发布《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签订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通过电子方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今年7月,人社部办公厅再次发布《电子劳动合同签订指引》,“鼓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优先选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政府部门搭建的电子劳动合同签订平台。”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异地签约确实有很多困难,选择电子劳动合同网上签异地合同是可持续发展的必然。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这个问题又会出现。“我”签订的电子劳动合同有效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案例回顾:
李申请了一份保安公司的工作。面试通过后,公司人员用平板电脑建立员工电子档案,签订劳动合同,包括录入基本信息,上传居民身份证照片等。,并通过张某原手机号及绑定的微信号、银行卡进行了实名认证。一年后,李主动辞职。两个月后,李向公司经营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起上诉,称未签订两倍工资的劳动合同。
案例流程:
庭审中,保安公司提供了李某的用工登记表及其电子劳动合同打印件,用以证明其在为李某办理用工手续时,使用第三方人事服务微信小程序录入其基本信息并同步生成电子劳动合同。据该公司介绍,李灿通过系统中注册的手机号码和绑定的微信号登录小程序进行查询。此外,公司在法庭上演示了签订电子合同的全过程,并证明同岗位的其他员工也签订了电子劳动合同。对此,李对《用工登记表》和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表示认可,但以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为由对合同文本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称自己从未签订过公司的劳动合同。
案例结果:
仲裁庭认为,基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登记表和电子劳动合同中记载的基本信息无异议,可以证明上述信息来自劳动者。李质疑合同文本的真实性,只是因为他认为劳动合同中的电子签名不可靠,但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恢复并出示自己的原手机号和绑定的微信号。他无法证明自己的观点,所以要承担证明的不利后果。最终,李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仲裁庭不予支持。
电子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然而,储存在互联网上的电子劳动合同总是给人不安全的感觉。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已经将业务转移到网上,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对于企业来说,在与劳动者签订电子劳动合同之前,最重要的是找到一个安全可靠的网签平台。如果平台不可靠,一旦数据泄露或丢失,后果不堪设想。
为确保电子合同的安全性,电子签名服务商不仅取得了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电子认证服务密码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和技术标准,在其签名系统中实施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
电子合同的使用需要一系列的身份认证,可以实现不同场景下的见证问题。“不签合同”、“阴阳合同”、“白合同”空等诸多不规范行为在电子合同使用后将得到一定程度的杜绝,从而确保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减少相关纠纷的发生。同时,电子劳动合同的签订将综合运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也保证了电子劳动合同生成、传输、存储的全过程完整、准确、不可篡改。
对于一些人来说,电子签名仍然是一个新事物。为了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企业也有告知劳动者的义务。对于劳动者来说,安全可信的电子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放心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