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过户后才发现曾经有个60多岁的租客在此房生病去世,你们能接受吗?

可以接受,也只能接受。
我给你分析一下为什么只能接受。
首先,你不接受该房屋的途径无非是主张撤销合同,而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又无非是卖方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内死过人,存在欺诈行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11 13:54:45

可以接受,也只能接受。

我给你分析一下为什么只能接受。

首先,你不接受该房屋的途径无非是主张撤销合同,而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又无非是卖方没有如实告知房屋内死过人,存在欺诈行为。那么卖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呢?

一、该房屋是否凶宅

通常而言,“凶宅”指的是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致使普通民众在正常交易情形下通常不愿购买的房屋。但生老病死系自然规律,家人在自家房屋内病亡亦属正常,因此,该种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

二、房屋出卖人是否有告知义务

生老病死相关情形并非房屋关键交易信息,卖方并无主动向购房人进行披露的特定义务。在购房人未就相关情形进行主动询问前提下,卖方不主动披露,合法合情合理,并无不妥。

但倘若购房人在择房过程中特别在意相关情形、并将相关情形作为购房时考虑的主要因素,且购房人主动就相关情形询问了卖方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卖方理应全面、真实地进行告知,如有故意隐瞒即应构成欺诈。

根据题主的描述,应该是在订立合同时并没有询问卖方房屋内是否死过人这方面的问题。

以上观点有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类似判例做支撑。

因此,在房屋不能认定为凶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房屋出卖人存在欺诈行为,不符合撤销合同的条件,所以你只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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