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邀请!河青君也关注到此事:11月1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邯郸市大名县金滩镇中学下午放学时发生一起斗殴案件,3名学生参与,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行凶者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年
行凶者既然已经年满15周岁,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其已经具备对故意杀人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所以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该名行凶者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
事件起因:
11月15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邯郸市大名县金滩镇中学下午放学时发生一起斗殴案件,3名学生参与,导致1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行凶者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年仅15岁。
通报当中没有交代三名学生究竟是因为什么原因打起来的,但是学生斗殴中刀具是从哪儿来的?正常的学生根本不可能携带刀具在身上,只能说该名行凶者是看多了“英雄主义”,殊不知自己的持刀行为才是导致他人死亡的根本原因。如果该名学生没有携带刀具,那么我想怎么打斗,也不至于闹出人命来。
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判刑问题
肯定的说,既然凶手已经年满15周岁,那么该起案件中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但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该案当中凶手因为年满十四周岁,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其年仅15周岁,在量刑时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行凶动机等综合因素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后我想这可能还是牵扯到校园霸凌的问题,案件当中涉及到刀具,刀具的出现本身就让这起案件性质变了味,年仅15周岁就动刀?现在的初三学生都怎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