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村镇银行如果最后无法兑付储户存款,储户损失谁负责?

人们把自己的血汗钱存进银行,是对国家的信任,是对银行的信任。银行内部出现问题与储户无关。无论任何情况都不能让储户利益受损,这应该是最起码的底线。如果银行都不能让人放心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6 11:12:20

如果最终真的出现了这种情况那么储户的结局可能将非常悲惨。

河南村镇银行一事被曝光至今已经超过了两个月,储户们的钱依然没有拿到且几乎还看不到取现的可能。虽然许昌警方已经发布了关于案件的最新通报,但从通报反映出来的信息来看这事并不乐观,为何真么说呢?我们先来看看通报是怎么说的。

通报中确认河南新财富集团涉嫌利用村镇银行实施了重大刑事犯罪。

这与此前网上流传的新财富集团只是借着村镇银行的名义非法集资、储户的钱并未真正存到银行里去不谋而合。预计新财富集团违反的罪名为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中的一个或几个。

确立犯罪事实是好事,恶人终将接受法律的惩处,但储户们的处境就显得非常尴尬了,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他们并不是村镇银行“储户”。所谓储户指的是将货币存入指定银行的存款人,换言之,前提条件是存了钱。

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极有可能是通过虚构业务、建立虚假网站、伪造电子存款单据等让存钱者们误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村镇银行发行的存款类产品。实际上存款者们的资金并未进入村镇银行的专用定存账户中而是被转移至了新财富集团的银行账户里。

再说得直白一点,受害人的钱款没有买入任何存款类产品,他们在受骗的情况下“自愿”将资金转给了犯罪嫌疑人。

因此,现在的问题并非村镇银行能否兑付储户存款而是根本没有和储户们形成存款合同,也就是没有义务兑付资金了。

什么意思呢?给大家举一个例子。

张三原本打算去百货商店买手机,路上遇到一个骗子,骗子号称自己是百货商店的员工,正好带着店里正在出售的手机。张三信以为真花钱买下了这部假手机,回家一看原来是翻新机,他只能向骗子要回购机款,不可能要求百货商店还钱。张三和百货商店根本没有形成买卖合同。

张三的例子和村镇银行无法正常取现的事件类似。

我们平时一直说的存款保险制度,就是哪怕银行破产倒闭了,50万元以内的存款本金和利息也能先行获得存款保险基金的全额赔付,这项制度的前提条件同样是储户购买了存款类产品、已经把钱存到了破产的那家银行里。

很遗憾,受害者们现在的情况可能是纯粹的受骗者,他们没有和银行形成合同义务关系,事情变成了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赃款返还问题。

新财富集团的部分资金、财产已经被司法机关冻结,这些钱能够用来返还给受害人人,不过基本可以确定的是总额远比所有储户们的“存款”要少。至于剩下的钱去了哪里呢?

一是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掉了,二是投资失败亏损掉了,三是转移至国外了,这三条途径都很难追回,所以我对储户们拿回全部存款持悲观态度。

和前些年频发的P2P暴雷事件很像,投资者虽然赢了官司、法院确定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但P2P公司没钱了,根本无法执行。

对于储户们来说,最好的结局是政府兜底,也就是犯罪嫌疑人兑付不出的欠款由当地政府联合涉事银行以及“无辜”的银行们一起承担了,用国库的钱弥补受害人们的本金损失。

只是这种非常规兑付方式能否实现还有待时间的验证。毕竟这么做的本质是全社会分摊损失,国有企业的利润也好、政府的财税收入也罢均属于全国人民所有,款项赔付给了储户意味着原本能够做其它造福全社会事情的资金不够了,所以有关部门要经过深思熟虑、权衡得失后才能做出最终的决定,而决定不一定能遂所受害者们的愿。

对于储户来说要尽量让自己和相关机构联系起来,让他们承担损失。

比如,钱虽然没有存入村镇银行但骗子是打着村镇银行的名义并且伪造出了一整套同样的流程才让储户们受骗的。

民法上有表见代理的概念,储户们可以主张成立表见代理,法院如果认可则村镇银行得兑付存款,而他们的损失由犯罪者赔偿。

又比如不少储户是通过第三方金融APP购买的村镇银行存款,这些第三方平台没有尽到审核存款来源真实性的义务,它们是否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我觉得是需要的,应该按照比例承担一定的赔付责任。同样,他们的损失向犯罪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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