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多妻制是一个男子同时与几个女子保持夫妻关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世界各民族中较为普遍。在中国古代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妾的地位是低于妻的,法律地位也要低于妻,被限
民国初期的婚姻制度是沿用清末的一夫一妻多妾制,妻子只能有一个,而妾则可以有好多个。这可能在现代男人看来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然而在古代乃至民国初期,妻与妾的地位是有着天壤之别的。
一夫多妻制确实曾经存在过,它是由群婚演变而来,这种婚姻形式在母系社会时代就已萌芽。然而一夫多妻的婚姻制度又与继承有着重重的矛盾,妻子的嫡庶之别就显得格外重要,于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便应运而生。
妻与丈夫是处于对等的地位,而妾的地位比妻低。妾叫丈夫为“君”,而把丈夫的妻子要叫“女君”,这便是婚姻中的“君臣”关系。一夫一妻多妾制规定,妻子死后,妾是不可以转正为妻子的,妻不能出现两个人。
民国时期的婚姻从制度上来讲,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一是北洋政府初期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二是国民政府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但纳妾是被默认的。
北洋政府时期的一夫多妻制
民国初期,北洋政府的婚姻立法并没有什么革新,仍然沿用清代的法律。规定结发之妻乃是媒妁之言,父母之命,不可擅自作主。在妻子不能续香火的情况下,不得已才为丈夫置妾生子。若丈夫四十还没子嗣,则是也要纳妾的。
此时虽然提倡一夫一妻,但这也是从治家的角度出发的。所有的家训都是强调婚姻不是寄托感情、放纵情欲的场所,而是传续子嗣的需要。话虽如此,但一夫多妻却是当时的主要婚姻形式,凡是家有薄产的男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置妾。
民国初期在强调夫妻名份的基础上,也很重视妻尊妾卑的的关系,反对男子因宠妾而冷落妻子。妾如果欺凌妻子,则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北洋政府将清末律法稍作修改,但依然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性。
对婚姻家庭的规定,许多条款都是自唐以来的延续。律法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即使在清朝覆灭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仍被有效沿用。1926年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案》,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进一步重视妇女的解放。
其中规定反对不平等的一夫多妻制和童养媳制,根据结婚、离婚绝对自由的原则制定新的婚姻法,保护被压迫而逃婚的妇女,不得歧视再婚妇女等等。这一时期虽然有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并没有明确禁止纳妾。
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制度
在1931年实施的民法典中,规定了当时社会的婚姻和家庭制度。规定婚约由男女当事人自己订定,男子结婚须满十八岁,女子则须满十六岁。比较亮眼的规定是“有配偶者不得重婚”,这无疑是否定了传统的妻妾制,给了一夫一妻法律保障。
这部民法虽然在很多方面都有很大的突破,但仍有严重的缺陷,它依然肯定和保护封建包办婚姻。如其中的一条“未成年人必须在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后,才可结婚”。这是用代理人的“同意权”取代旧时的“主婚权”。
对于早婚非常普遍的旧中国来说,实际上是给了包办婚姻合法的地位。其中还有一条规定“婚礼必须有至少两位证婚人到场”,证人通常就是媒人,可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依然存在。对于纳妾,则更是避而不谈。
为了掩盖依然存在的封建婚姻制度,民法往往含糊其辞以避开民众舆论。在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的同时,又宣称纳妾的问题不必通过法律形式来规定,实际上是默许了纳妾现象的存在。司法院曾宣称:取妾不属于合法婚姻,不应以重婚罪对待。
所以说,在当时的社会形势下,那些法律法规,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了一夫一妻制,具有伟大的时代意义,但遗憾的是掌权者没有认真执行相关规定,使得一夫多妻仍然非常盛行,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被真正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