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司会审中的刑部、大理寺、都察院有什么区别,谁的地位高?

明朝洪武年间,朱元璋按前朝惯例设立六部,其中刑部就是主管刑政的机构,下设十三司,与明朝十三个省份相对应。
而大理寺和都察院是由刑部之中再分化出来的机构,同理的有:兵部主管军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05 17: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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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司会审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凡遇有重大刑事时均由三法司长官即刑部尚书、大理寺卿、左都御史会同审理,最后由皇帝裁决的制度。

刑部主要三种职职责:

其一,负责制定全国的刑法法律。

其二,负责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与审判。

其三,负责刑罚的具体实施。

总体来说,明清时期的刑部具有现在最高法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的部分职责。

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审核重大案件,会对死刑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上报再由刑部具体实施。而对于冤假错案大理寺也具有驳回重审权。

而都察院具体负责的事务就是审核中的督察工作,为监察机关。职责和我国的国家监委相似。

明代时刑部尚书为正二品,大理寺卿为正三品,都察院左右都御史为正二品,根据上述来看,明代刑部和都察院为平级,大理寺卿要低两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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