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内容:
经多方取证,当地警方于6月19日抓捕了涉事嫌疑人邓某某,28岁,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为为寻求刺激网上购买一套针孔摄像装备,于6月15日13时许将设备安装实施偷拍,并将部分视
通报内容:
经多方取证,当地警方于6月19日抓捕了涉事嫌疑人邓某某,28岁,系某科技公司员工。为为寻求刺激网上购买一套针孔摄像装备,于6月15日13时许将设备安装实施偷拍,并将部分视频保存在自己手机。经检查,未发现偷拍视频外泄。目前,邓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该案目前查证男子拍摄的视频并未出现为外泄的情况,但是这也值得广大女性朋友们警示,在外的时候无论是宾馆、商场试衣间、洗手间都应当提高注意力查看有无盗拍偷拍设备,相信该案当中如果不是有人发现偷拍设备,很有可能依然会有很多女性被无辜偷拍。
处罚力度是否过轻?
我个人感觉过轻了,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男子拍摄的视频并未外泄,而且其偷拍的目的系为了刺激而非故意传播或者兜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第四十二条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男子偷拍的视频在没有非法传播或者兜售的情况下,目前按照刑法的规定尚不能构成非法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所以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拘留10日的处罚也实属无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