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小学初中开除学生,符合《义务教育法》吗?
首先,从法理上看公立小学初中开除学生。是与法不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不得开除学生。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一切都要遵照法律的规定,法有禁止不可为,这应该达成共识,没什么可争议的。
但是,如何界定“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什么样的行为算是违反校纪校规,什么样的行为应当已经构成违法犯罪?
譬如说,近年来日益严重的校园欺凌,究竟怎么定性才更合理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条款是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对一些害群之马的保护是否已经变成了纵容?实质上造成了一个又一个不受惩戒和约束因而肆无忌惮的小恶魔!
这对于绝大多数未成年学生来说是否构成了潜在危险?或者有些孩子已经受到了不法侵害却不能主张正当权利?这是否为了保护极少人而牺牲了多数人的合法权益?这是不是显失公平呢?
法律固然应该有其稳定性,万不能随意变更,但是一旦出现明显的漏洞或疏忽,一旦不能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还是及时修正为好。
希望有关部门充分考虑民情民意,拿出更结合实际的法律法规,让依法治校、依法治教有法可依,在教育领域真正践行全面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