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来女士失踪案己告破,丈夫许某残忍地杀妻碎尸弃粪池,可恶至极,等待他的极大可能是极刑。那许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未成年的十一岁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根据报导,这个案发家庭的小女
杭州来女士失踪案己告破,丈夫许某残忍地杀妻碎尸弃粪池,可恶至极,等待他的极大可能是极刑。那许某与被害人来女士未成年的十一岁女儿的生活怎么办呢?根据报导,这个案发家庭的小女儿目前由其同母异父的业己成家的姐姐带着。那么这个大姐姐(即来女士的大女儿)是否对其未成年的妹妹拥有监护权呢?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小女儿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己过逝,小女儿的同父异母哥哥和同母异父姐姐就有权监护小女儿的生活。由于哥哥是作为凶手的父亲杀妻图财(房产)的指向受益人,不宜作为小女儿的监护人,那小女儿的监护权只能落在姐姐头上,姐姐应当尽早诉诸法院由法院确定她就是小女儿的合法监护人。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姐姐对这个未成年妹妹生活的监护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姐姐必须保障妹妹健康幸福成长,保证妹妹受良好教育的权利,保证属于妹妹的继承份额财产完好无损,待妹妹成年后完好移交给妹妹。愿妹妹在遇到家庭重大变故后能在大姐姐的呵护下幸福快乐成长,将来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