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与诈骗类似,利用他人想快速致富的心理,诱骗他人坠入深渊。借此问题简单普法。
传销,作为一种将传统销售中的消费者转化为销售者的新型销售方式,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自境外传
传销与诈骗类似,利用他人想快速致富的心理,诱骗他人坠入深渊。借此问题简单普法。
传销,作为一种将传统销售中的消费者转化为销售者的新型销售方式,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自境外传入我国之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制,迅速被一些不法分子乘虚而入,利用传销方式大肆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此后,我国陆续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传销进行法律规制,遏制了非法传销的迅猛势头。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资金市场相对活跃,加上互联网及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传销犯罪借助新的技术手段和平台愈演愈烈,俨然成为社会公害。
1. 传销活动的政策、立法及司法背景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33号文件,已失效),第1条规定:“坚决取缔擅自开展的多层次传销活动。”此为“传销”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官方文件中。依据该文件精神,“多层次传销”活动是被允许的,但必须遵守相关的规定,不得用来从事违法活动。
1995年9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的通知》(国办发[1995]50号),决定停止发展多层次传销企业。
1997年1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3号,已失效),这是第一部较为正式的对“传销”作出全面规范的官方文件。此时,我国对传销持开放态度,以期通过相关法规对传销加以引导。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明确指出,“传销经营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此前已经批准登记从事传销经营的企业,应一律立即停止传销经营活动……转变为其他经营方式”。该文件确立了全面禁止传销活动的态度。至此,“传销”活动演变成为一种商业欺诈行为,一种经济犯罪活动,成为国家严令禁止的行为,一旦从事即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2001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已失效)中指出:“对于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后,仍然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1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80号),开始严厉打击传销。
2005年8月23日,国务院出台了公布《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3号令)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第444号令)布对直销和传销作出了明确的立法规范。
2006年8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60号),再次严厉打击传销。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传销犯罪活动有增无减的现象,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传销活动正式入罪。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立案追诉标准限定为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以期通过细化立案追诉标准,实现对传销犯罪活动的精准打击。
2013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对传销活动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相关问题作出了细化规定。该司法解释也成为目前人民法院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
从上述相关政策、立法及司法背景来看,我国除了在传销进入我国之初的几年间采取开放宽松的态度之外,随后对传销的监管日趋严格,不断加大打击力度,直至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尽管如此,非法传销仍然如病毒一般不断蔓延,加上近年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也为传销活动提供了新的犯罪渠道和土壤,新型传销借助互联网之力不断变种,势头上升,层出不穷,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危害。对此,必须在法律规制的前提下,集中社会多方合力,加大打击力度,遏制传销犯罪现象。
2. 传销犯罪的相关特点
(1)传销组织或人员多以投资或销售产品为名发展下线,诱骗他人缴纳会费或购买商品。
以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审理的30起传销犯罪案件为例,其中约50%以投资为名骗取他人财物,约30%以销售产品为名骗取他人财物。值得一提的是,其中有4起案件的传销组织借助互联网建立网络平台,以注册会员的形式发展下线,这也正成为新时代传销犯罪活动的新趋向。
(2)人民法院审理的传销犯罪案件被告人多为同一个大规模传销组织成员。
广东省2017年上半年审理的30起传销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多为同一传销组织的成员,其中名为“1040阳光工程”的传销组织所涉案件就占案件总数的近30%,其次为“三赢团队”的传销组织,占比近17%。
(3)传销犯罪被告人量刑普遍较轻,以拘役居多。
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相关文书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获刑多为拘役,其次为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二者合计高达九成,且不包括其中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形,整体来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量刑普遍较轻。
3. 结论
打击传销犯罪离不开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需要社会各界通力合作。除公检法司等司法机关、工商、税务、银行、电信等政府部门之间要实现数据共享,建立联席会议、案件协办等协作机制;新闻媒体要引导宣传舆论,曝光典型案例,揭露传销犯罪的形式、手段、本质及危害,使广大人民群众自觉抵制、揭发、检举传销犯罪,使传销犯罪无所遁形,营造良好的社会风尚和人文环境。建议有关机关加强宣传教育,针对易受传销组织渗透的特殊群体开展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合理合法就业;针对企业开展社会责任意识教育,促使企业规范运作。
立法方面,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细化传销犯罪的追诉和处罚标准。目前司法和执法机关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要依据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但上述法律规定存在立案追诉标准过高,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此罪与彼罪量刑不均衡,对传销组织中一般人员难以追究相关刑事责任等问题。因此,建议从立法方面对传销犯罪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立法体系,对传销活动中的所有犯罪行为均予以规范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