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罢免: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如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
校长罢免:当选的校长受全校教职工、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如学校10人以上或10%以上教职工联名、上级主管部门可以书面提出对校长的质询案。如学校30%以上的教职工联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学校教代会书面提出罢免校长的要求。被提出罢免的校长有权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向学校教代会提出申辩意见。学校教代会在自收到书面罢免要求之日起15日内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提请全校教职工表决。罢免校长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校长须经全体参会教职工过半数以上通过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免职手续。若罢免要求未获得通过,1年内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提出。校长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校长职责的,出缺校长可进行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