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某女儿年近11岁不是法定从轻处罚情形之一,有的故意杀人犯子女不足两岁,他也被执行死刑。
杭州杀妻碎尸案许某某到案后供述因为夫妻感情纠纷及财产问题对妻子下杀手,警方通
虽然徐某是故意杀人,而且对受害人进行碎尸,这种行为非常的恶劣,但是这些都是由于家庭婚姻矛盾产生的,虽然与危害社会治安的性质不一样,但是许某行为的恶劣性一点也不亚于危害社会安全罪。
当事人来女士已经死亡,还有一个11岁的小女儿,但是11岁小女儿已经足够大了,法律规定的只要有大于两岁子女都不能成为减刑的理由。
杀人偿命,天经地义。更何况许某不但没有自首,而且还撒了大量的谎言,浪费了大量人力物力去搜查来女士,这完全是浪费公共资源。
法官是按照规定来执行的,并不能有太多的私人感情,小女儿虽然也是受害者,但是法律不能因为他有一个小女儿就对许某减刑,这样子对社会不公平,也不能给来来女士一个满意的交代。
现在法官面对社会舆论压力很大,因为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全国几亿人的关注,对社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如果判决过轻会让大家不满意,可能大家都会模仿许某。
许某杀妻碎户之后没有主动自首,还撒谎欺骗大众,应该罪加一等,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许某减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