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主任何肯定就是那个窃贼,不可原谅。!
这就好像是这样一个例子,我读大学的时候曾经遇到的一个事件,好像在天津市的广播电台里面还被讨论过。
有几辆破旧的自行车,一直放在门口,放
班主任何肯定就是那个窃贼,不可原谅。!
这就好像是这样一个例子,我读大学的时候曾经遇到的一个事件,好像在天津市的广播电台里面还被讨论过。
有几辆破旧的自行车,一直放在门口,放了两三年也没有人用;然后其他的一个学生,看到了两三年没有人用的话,他就把这几个自行车上面的零件给拿走了,他维修好了之后自己拿去骑。学校,最后以这名学生盗窃为由开除了这名学生,后来还一直打官司拿到了天津市中院。我们当年还曾经跑到过法院去声援这名学生,最后法官给我们讲的道理,我们觉得法官讲的也是对的。
苟晶的破旧的自行车,她骑不骑是她的事,但是邱老师拿走了,就是邱老师在盗窃,班主任盗窃的性质和苟晶要不要这辆自行车,以及多少年之后想起来这辆自行车没有关系。
所以在这件事情上,苟晶肯定是受害者,至于说苟晶从一开始没有说出来全部的真实情况,那是情有可原的,因为她不知道对方怎么操作的,在这种状态下提出来对这件事情的质疑的,还原真相是调查组的事情,不是苟晶的事情。
班主任在偷走她自行车之后,第2年给她又弄了一辆自行车,也是在苟晶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所以第2年是另外一起盗窃或者欺诈事件,而苟晶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了不属于她的自行车,班主任可能是属于栽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