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企业强迫员工交出客户信息的行为,也是徒劳的,毫无意义。
一、员工有权辞职,企业不得设置任何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
题主,这个问题非常好!我曾经处理过这样的问题。最终答案是: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一、我们先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陈某梅是公司的高级业务员,她的业绩非常好!但是,有个坏毛病,经常不来公司,连每周一的例会都不参加。由于老板整天找不到人,后来,老板火了,就打电话给她,说要扣她三天的工资,其实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万多。但陈某梅不服气,当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辞职。
这一次,陈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但老板要她交出所有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否则还要扣钱1万元。陈谋梅生气了,说:“这写客户资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来的,凭什么给你?
后来,陈某梅去法院起诉公司,调解员说:陈谋梅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她所签客户资料等,辞职时应上交公司。至于潜在的客户,还没有与公司发生关系,可以不用上交。
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员工如果掌握了企业的重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员工需要交出来,不然,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起诉员工。
所以,重要客户资源,应该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该进行交接工作。
三、笔者的建议
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