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案件经过两次开庭两次宣判,第一次开庭判狗主赔偿受伤的老人6万多,伤者和狗主同时对这个结果不服决定上诉,法院二审判狗主赔偿受伤的老人20余万元,因为狗主的宠物狗在没有拴
虽然最终双方和解,但是二审案件中法院的观点个人认为阐述细致,思路清晰,从饲养人的义务行为作为处理本案的出发点,加重饲养人安规定养狗的责任才可能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该案当中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如下:
1.徐琳没有证据证明其所饲养的“泰迪犬”取得了《犬类准养证》;
2.其饲养涉案动物违反了《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第4条“县以上城市(含县城镇、近郊)、工矿、港口、机场、游览区及其3公里以内的地区,经济开发区、各类有对外经济合作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均列为犬类禁养区。上述地区的机关单位、外国驻粤机构、外籍人士等,因特殊情况需要养犬者,须经当地公安部门批准,领取《犬类准养证》并对犬只进行免疫注射后方可圈(拴)养”的规定。
3.徐琳并未对其所饲养的“泰迪犬”拴上狗绳,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所饲养的动物采取了其他的安全措施,且本案所涉地点为步行街,时间为19时左右,作为饲养人徐琳应对其所饲养的动物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所以从上述三点来看,显然饲养人在未取得饲养许可并且在禁止养犬区域进行饲养,而后遛狗未栓绳的情况下,应当就本案原告发生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尽管各地出台了相关的饲养规定,但是依然存在部分饲养人我行我素的饲养行为,所以借鉴此案可以让更多的饲养人知晓未按规定饲养犬只发生事故的责任分摊,可以进一步起到法律教育、警示 的作用,否则因为不按规定饲养犬只引发的矛盾还将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