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谁,记得“叫我如何不宰你”?

由于《旅游法》将导游登记机构更改为行业组织,这就意味着导游登记机构不必再成为导游的用工单位。
现阶段我国导游人员职业隶属关系主要有四种:1.旅行社正式员工,既带团又从事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1-20 00:23:01

由于《旅游法》将导游登记机构更改为行业组织,这就意味着导游登记机构不必再成为导游的用工单位。

现阶段我国导游人员职业隶属关系主要有四种:1.旅行社正式员工,既带团又从事旅行社的经营业务和管理工作;2.旅行社正式员工,专职带团;3.仅在旅行社注册导游关系,不算正式员工,这种关系一般被称为“挂靠”;4.导游员在导游服务中心、导游协会等行业组织注册,自行寻找业务。

从整个旅游行业的角度上看,临时聘用导游劳动关系归属的模糊不清,给了用工单位损害导游劳动权益的借口与可乘之机。《旅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明确了雇佣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劳动关系,但第二款“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却又专门规定了临时雇佣导游的薪酬标准。这一规定的含义令人费解,即第一款的“聘用”和第二款的“临时聘用”之间是并列关系还是从属关系?如果是并列关系,那么旅行社是不需要和临时聘用的导游签订劳动合同的,只要按照第二款的规定支付费用即可。从而造成了旅行社长期以临时聘用导游替代正式员工,损害劳动权益保障现象,更有甚者在不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导游通过增加自费旅游项目和购物点的方式,获取“人头费”与购物返点,以弥补旅游产品成本与报价倒挂的损失,使得导游从接到接待任务开始,就承受着被转嫁的极大的经济压力与风险,这便是我国旅游行业长期陷入低价竞争恶性循环困境的根本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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