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小秘书特邀。不好意思,昨天正好在组织一大群民警进行持枪证年审,还有一大群民警考核理论知识和实战射击,申领新办持枪证,持枪的“人民保护神”再次壮大力量。所以今天才有时
感谢小秘书特邀。不好意思,昨天正好在组织一大群民警进行持枪证年审,还有一大群民警考核理论知识和实战射击,申领新办持枪证,持枪的“人民保护神”再次壮大力量。所以今天才有时间看到小秘书的特邀,一看还是关于“枪”的,真是巧了。
首先来谈谈,什么情况下警察可以开枪射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内容中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规定的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口头警告或者鸣枪警告无效的,可以开枪射击。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开枪射击: (一)放火、决水、爆炸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舰、火车、机动车或者驾驶车、船等机动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相威胁实施犯罪的; (五)破坏军事、通讯、交通、能源、防险等重要设施,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紧迫危险的; (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的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八)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 (九)聚众械斗、暴乱等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聚众骚乱、暴乱、行凶或者脱逃的; (十二)劫夺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 (十三)实施放火、决水、爆炸、凶杀、抢劫或者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行为人携带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开枪射击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开枪射击时,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避免受到伤害。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
再来还原下现场,看看当时的情况到底适不适合警察开枪射击呢?
在这个问题里,已经定义了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是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但即使未定有罪,也必须配合警察、侦查人员收集、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
这里,嫌疑人非但没有配合警察,而且还持刀威胁警察,“叫警察靠边”,很明显,是以结束自己生命相威胁,在对警察的合法拘捕负隅顽抗,以此逃脱责任。尽管,刀子是架在自己的脖子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这种做法同样是涉嫌威胁方法妨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涉嫌妨害公务罪。在这种僵持下,在场的警察肯定是已经多次予以警告了,但嫌疑人依然一意孤行。现场,无论是对于嫌疑人自己的生命、还是警察的,又或是周围群众的生命,他手中的尖刀、架在脖子上的危险动作,都已经危及到公民生命安全。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警察当然可以开枪,以阻止其犯罪行为,防止更为严重的后果发生。这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权利,对抗法律权威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当然,开枪后,犯罪行为人停止实施暴力犯罪行为,或者失去继续实施暴力犯罪能力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枪射击,并确认危险消除后,及时关闭枪支保险,恢复佩带枪支状态,并对伤者进行救治。
最后,对未来警察用枪做一些探索
一、配枪不是耍酷,而是生命之需。
大家想想,对警察的崇敬,可能多少都是受了电影电视里警察帅气形象的塑造,拿着枪,英姿飒爽,“砰砰砰”,坏人就擒。但现实生活中,这种帅气英姿是极少数时候才有的。首先,配枪的大都是武警、特警、刑警,这些警察警力相对于整个警察行业来说太少太少了,在这里不得不提2014年3月1日在昆明火车站发生的暴力恐怖事件,8名统一着装的暴徒蒙面持刀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售票厅等处砍杀群众,致31人遇难,143人受伤,其中重伤73人,轻伤70人,死者中,包括两名车站殉职的保安,伤者中有7名公安民警。在昆明事件中的警察、协警、保安,他们已经超于常人的勇敢,克服了人性的本能,在冲锋陷阵,保护群众,甚至被围砍。有目击者说,最先到场的警察没有佩枪,只有警棍,在铁路宾馆内,两名警察被持刀的暴徒当场砍伤,派出所副所长张立元,给治安亭里的每个人发了一根木棍,自己抄起一根防暴叉,带领大家一起跑了出去,结果也身负重伤。一个反恐特警小组在案发后10分钟就到达了现场。四名特警中,只有一人带了枪,面对正在发生的暴行,这名特警用手中的枪当场击毙了4名暴徒,击伤1人。试想,如果一开始,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民警就配了枪,增援的特警也都配了枪,果断阻止暴徒犯罪,伤亡是否会少很多呢?!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内容中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下列任务时,应当佩带枪支: (一)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 (二)抓捕、搜查、押送、拘传、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执行武装巡逻任务; (四)在公安检查站、卡点执行武装警戒、处突任务; (五)在车站、机场、码头、口岸等重点部位、区域执行武装定点执勤任务; (六)在重点地区执行入户调查、核查情况等反恐防暴任务; (七)省级以上公安机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昆明火车站暴恐事件后,从中央政法委到公安部,从省厅到地方,鼓励警察合法用枪的信息正在逐层传递。公安部日前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加强社会面防控,实行武装巡逻、动中备勤,快速反应、高效处置;对公然行凶、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依法采取坚决果断措施及时处置。在这个大背景下,梳理警察与枪的关系乃当务之急。
笔者作为一个基层小民警,切切实实觉得不仅仅是武警、特警、刑警、反恐防暴队伍需要配枪,其实最最需要配枪的就是一线巡逻民警,也就是时刻与群众打交道的派出所民警、交警、巡警。不但是面对突发的暴徒事件,而且在被群众恶意袭击、暴打、拘捕、抗法等紧急情况下,都应当使用有效、有力武器予以控制。合法配枪、用枪,这不仅是对民警自身安全的有效保护,更是保护人民群众安全的强大后盾,更是捍卫法律、敬畏生命、主张正义、震慑违法、除暴安良的有效方式。“国家安危,公安系于一半”,但警察自己都觉得心虚、都觉得没有安全感时,群众又如何觉得安全呢?这些问题不是靠“喊喊口号”、“说说奉献”就能扛过去的,因为没有哪一个警察的血肉之躯,是可以跟尖刀、利器、铁棍、砖头甚至枪弹抗衡的。
二、希望法律的曙光快些照耀世界
2016年12月1日,为保障公众知情权和参与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和智慧,增强立法的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草案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1月4日,修改《人民警察法》列入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订草案稿共109条,此前老版《警察法》共52条,增加了57条内容。其中新增武器警械使用规定非常重要。与老版《警察法》相比,修订草案稿中,明确了何种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及警械的内容。其中的部分条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相符,此外也增加新的内容,如增加了“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民警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关于警械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中提出,“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此外,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关于武器使用规定,修订草案稿明确提出,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例如,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此外,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民警有权使用武器。
修订草案稿相关内容如下:第三十条 (警械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治安秩序或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当场制止,以及以暴力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袭击人民警察的情形,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可能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情形,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第三十一条 (武器使用)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二)实施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 (三)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骚乱、暴乱、行凶、脱逃,以及劫夺上述人员或者帮助实施上述行为的; (四)国家规定的警卫、守卫、警戒对象和目标受到暴力袭击、破坏或者有受到暴力袭击、破坏的紧迫危险的; (五)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为了拦截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安全且拒不听从人民警察停车指令的车辆,或者为了排除危及人身安全的动物的侵害,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持有武器的人民警察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拒不听从该人民警察保持安全距离的指令,或者接触其武器时,有权根据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使用武器。
《警察法》修订草案稿虽然来到晚了一些,但至少已经在路上,让我们看到希望。法律必须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才能保证执法的稳定性、权威性、连续性,让民警更加有法律的保护,从而能够保护这个社会。同时,群众也需要更多地了解、敬畏、遵守法律,并配合警察一起维持、信仰、伸张正义,才能让中国的法治之路走得更顺利。
三、持枪能否让警察真正赢得权威、信任与支持?
小秘书今天特邀的问题,相信也代表了很多群众的心声,那就是对警察开枪的合法性有质疑、不解或者担忧。确实,警察与枪是个多年的话题,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不要说是群众或者专家,可能连一些警察自己也有不确认在题目设定的那种紧急情境下开枪是否合法。
警察到底该不该配枪?给哪些警察配?对配的枪怎么管理、怎么用?对用枪的民警如何管理?如何考核?用枪如何规范?开枪的时机如何把握?开枪后带来的后果是什么?对社会有何影响?要顾忌的东西太多太多。那么就是因为要折腾的事情太多,所以就不配枪了吗?
2007年6月,笔者第一次学习射击,记得那时开完一枪,手就情不自禁地发抖,多开几枪,还好逐步进入状态,第一次考取了公务用枪持枪证,那时才觉得自己真正像个警察了。能够感受到的是,近些年警民关系日益紧张,警察越来越规范、文明,但却似乎也越来越无助、无能,尤其是当基层一线交巡警在查处违法、抓捕疑犯时,遇到的紧急情况越来越多,比如被艾滋病人咬伤、被毒驾者用刀刺伤、被一群人追着把帽子都打掉、被车顶着在大马路上上演“生死时速”,警察内部上下都受到了强烈地打击、刺激,都认为必须依靠工具的力量让自己强大起来,越来越重视射击考核,尽管如此,但还是与理想中真正有效的射击训练、考核、实战水平相差太远。主要原因,一是练得太少,二是练的方法不对科学,三是工作中根本不曾配过枪。
到今年将近10年多期间,我再次摸枪的次数大概6次,有次是晋督培训考核,其他也是近几年每年一次的警务实战射击考核,打过的子弹应该不超过100发,这还算是比较理想的,很多地方的民警估计都没有摸过枪。虽然我的射击成绩还不错,但基本上接受的都是传统式的射击方法,即射击的距离是规定不变的(如15米、25米、50米),射击目标是固定不动的,射击中最下意识的就是胸环靶“瞄下八环”,训练中射手站立不动,更不必寻找或利用掩体和隐蔽物。此外也不必注重重新装弹的速度,有专门的民警负责装弹、发弹。在射击动作上,让民警原地站立、双手(有些喜欢单手)据枪、不慌不忙闭上一只眼睛瞄准、控制呼吸、再慢慢扣引扳机,口诀“有意思瞄准,无意识击发”,迫使民警每次射击都遵守这种程序。其结果是培养出许多训练场上的打靶能手,而未成为 实战中的枪手。手枪在实战中的有效距离非常近。有些人经常拿靶场成绩来反驳,说自己25米甚至50米距离的手枪射击成绩如何好,但靶场成绩与实战战绩通常不成比例。有统计显示,90%的手枪实战交战距离在15米内,其中一半以上仅为8米甚至更近,而且即使经过专业训练的民警,实战中射中15米以外的运动目标也相当不容易。大多数实战中,在15米距离上射击活动目标的命中率仅为30%。这种不太科学、不太实战甚至根本没有的训练成为基层民警射击技能培养的普遍硬伤。
说回到“3·1”昆明暴恐事件,事件发生两个月后,昆明公安局决定,向重点一线部门以及参与街面执勤巡逻、突发事件处置等一线警务活动的基层民警全部配发枪支,有针对性地提高民警武器警械使用的实战能力和全市公安机关警情处置能力。
事实上,在此之前,一线民警鲜有使用和练习枪械的机会。在“3.1事件“”中立了大功的特警王军(15秒内13发子弹击毙4名、击伤1名暴恐分子)在调至特警前的六年半基层刑侦工作中,也只有过两次打靶训练。作为云南省警务实战教官,黄伊宏认为民警的心理压力大多是因为“心里没底”,“当了一辈子警察都没开过枪,你让他打暴徒,心理压力能不大吗?”有的民警认为提高待遇就能调动积极性。黄伊宏不以为然:“你没有技能,给你一万块钱让你去制服持刀歹徒,你都不会去。”更令他苦恼的,伊宏的另一个身份是五华分局反恐应急巡逻分队队长,负责对派出所的民警进行两小时手枪快射训练,但派出所很难抽出训练时间。他与其他教官改为上门授课,教习基本的警用技能,但他又觉得无法保障时间的训练无异于杯水车薪。当然,也有让他欣慰的事情,一位四十多岁的民警告诉他,干了半辈子警察,子弹终于能打到靶上了。(哎~~)
法律上没有提供强大支持,没有强硬可靠的培训(射击场地、师资力量、训练方法),没有充足的训练时间(警力不足,天天加班),没有足够的财政支持(射击的枪、子弹可都是要经费的),更重要的是领导担心管理不到位,容易出问题,说实话,枪支管理、运用确实出过一些问题(比如最新热点就是2017年12月22日,湖南娄底市新化县发生一起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陈建湘系新化县公安局民警,持枪致2人死亡。)是非常敏感的话题,尤其在中国,持有枪支是非法的,大家对持枪、用枪的知识了解更是少。民警也很少接触枪支,也很怕,越是怕,就越是用不好,这些种种因素都造成警察普遍配枪、持枪、用枪的时机不够成熟。
十年前,也有人提出——交警配枪的“前提”正是警种概念淡化、警察职责全方位化。如果警种概念不淡化,交警配枪几乎没有任何作用,大概只能作为“防身武器”使用了。反之,交警就会在维护交通秩序以外,成为一支防止、打击、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所以,交警配枪代表着一种职责的延伸,换言之,配枪后的交警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交警,而是一个有责任维护公共安全的警察。我个人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形势的需要、人民群众的需求、警察国际化、社会化进程的推进,配枪是趋势,更是一种与时俱进的责任。这是一种由外而内的促使与酝酿。而对于警察内部而言,如何去迎接这种挑战,将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硬战”,有着自我突破的必然。
《警察法》修订草案中还提出,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应当通过适应能力测试,并经专门训练考核合格。这也将预示着持枪证的考核会更严格、更科学。现在首先要经过理论考试,主要的范围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湖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带使用枪支规范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部五条禁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民警违反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行政处分瑞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等等,而这些法律规范不仅仅是背下来,做个填空、选择、简单题,而是真正要内熟于心、外化于行,真正成为下意识的选择。未来,要更加注重场景化模式的考试,就像现在的驾驶资格证考试一样,会用特定场景来让你判断如何做。而要有清晰的思维、高超的技能、稳定的心理、严密的协作、临场的有效发挥,唯有多练,多练,多用科学方法练才行,就像有经验的人考公务员,总要有一定练习量,同时要有一套科学方法指导。让大家很欣慰的是,越来越多的基层如今开始配备枪库,但如何能够有效训练、好好利用工具维护安全,而不让枪库成为一种负担,还有很多空间有待提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枪支,作为武器,是用于攻击的工具,也因此被用来威慑和防御。当武器被有效利用时,它应遵循期望效果最大化、附带伤害最小化的原则。这样一把双刃剑,警察要能足够驾驭它,让这个工具为警察工作锦上添花,增加警察的权威性和群众的安全感。
其实并不是警察都想开枪,警察也是人,不是冷血动物,每一次结束一条生命,都是对心理的极大冲击,因此,对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人员伤亡的人民警察,应当及时进行心理辅导,缓解身心压力。还是在“3.1”昆明暴恐事件,43岁的王军——这位荣膺公安部二级英模的特警,经过十次心理辅导之后,再次出现在昆明火车站广场巡逻,长达两个月的失眠、焦躁、乏力感已渐渐消失,但15秒内13发子弹击毙击伤5名暴恐分子带来的心理冲击还是令他心有余悸,昆明公安局民警心理服务中心派出所危机干预小组,对当晚先期到达现场、目睹惨状的一百多名民警进行了心理危机干预,王军则是接受心理危机干预时间最长的一个。不要认为警察都爱开枪,枪支管理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不是随心所欲,人民警察是否开枪的决定因素不是来自于警察,而是来自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及其所在的现场条件,当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可以开枪的情形,所处的现场符合可以开枪的条件,人民警察可以依法使用武器。
相信在未来,正义是通过对事实和法律的正确运用来声张的,法治中国不是靠感情和同情而支撑,中国警察也不会因猜测和公众压力而被起诉,中国警察为这个国家所做的,值得群众信任、支持、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