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看似简单,实际涉及很深的法学理论知识:正当防卫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且对这一点不管是法学专家还是司法工作者都有些争议。至于说怎么判?见仁见智了。
下面笔者谈一谈为
认为在被强奸的过程中重伤他人后逃跑,对方因失血过多导致死亡的事情,一般在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中,作为被侵害的一方在反抗过程中给歹徒无论是否造成了重创,应该是都不应该承担责任的。
因为首先是歹徒无缘无故挑起事端,这已经不在理了。
可还不仅如此,这歹徒所挑起的不是普通的事端,而是强奸的犯罪行为。
对于这样的犯罪行为,即使不是当事的受害者,而是无关的路人也可像对待过街老鼠般大打出手,所以即使打死了也会认为是活该。
不过,这也像某些小偷被抓现行一样,倘若公众对小偷进行人身伤害还是不允许的。
倘若对小偷伤害得严重了,那么捉贼的人反而犯法了。
题中所述的行为,假如在被强奸的过程中,并不知道已经重伤了强奸犯。
在担心被强奸犯控制的恐惧中,不管不顾地逃跑,而且逃到安全的地方有报警的事实。
那么这样的情形,即使强奸犯失血过多死了,由于从头到尾,反抗强奸的受害者都没做错什么,都是出自保的正当防卫情形,应该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不过,假如明知重伤了对方,已经导致对方没有继续犯罪的行为能力了。
在没有报警告知的情形下,不管不顾地离开、任由歹徒失血过多而死。
或许这样的情形会受到法律惩罚。
会因过失导致死亡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来量刑受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