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布会上CEO承诺的功能跳票,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事件】
2016年3月在某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发布会上,CEO姜Sir兴冲冲地走上舞台,向现场各界人士展示了公司的最新产品:“我们这款产品突破了目前业界的的诸多‘不可能’,此外我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3-23 08:58:51

【事件】

2016年3月在某大型互联网企业的产品发布会上,CEO姜Sir兴冲冲地走上舞台,向现场各界人士展示了公司的最新产品:“我们这款产品突破了目前业界的的诸多‘不可能’,此外我们还计划于今年8月将该款产品的XXX功能正式上线,届时将对现有产品进行免费再升级,敬请大家期待……”随后,PPT上突出显示出了该款产品的部分优势功能及XXX上线的具体时间。

到了8月,许多在产品发布会后购买了该款产品的消费者发现XXX功能并没有如约上线。一时间公司客服热线的询问和投诉电话纷至沓来。个别消费者认为,公司在3月的产品发布会上已承诺了该产品XXX功能的上线时间,大家就是冲这个功能才购买的产品,并期待获得后续的免费升级,然而却依然没有上线迹象,公司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做出赔偿。

而公司方面的解释是,上次发布会后,由于公司战略发生重大调整,为确保公司利益,内部高层会议遂决定取消该功能的上线升级……对此,部分消费者来咨询律师意见。难道CEO亲口承诺的事情,可以说变就变吗?

【意见】

本案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单方允诺行为的法律效力。单方允诺,一般是指当事人向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立某种义务,使相对人获得某种权利的意思表示,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下,是可以单方面为自己设定义务,同时允诺给予他人权利的。

本案中,CEO姜Sir在产品发布会上对外公开发表的言论代表公司,属于公司的“单方承诺行为”。即使姜Sir本人并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他在进行“职务行为”,都可将其行为归于“公司行为”。因此,公司应按照其在产品发布会上的单方允诺,按期将产品的XXX功能正式上线,并对现有产品进行免费再升级,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否则,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就赔偿方面而言,本案中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通过两种途径获得赔偿:

第一,依据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之规定获得产品价款三倍的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消费者还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商家的缔约过失责任。本案中,该互联网公司先行允诺8月份对产品功能予以免费升级,使不少消费者产生确信和期待,从而购买了该产品。但届时该互联网公司没有进行产品升级,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使得不少消费者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为此遭受了损失。那么该公司就应因其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而承担起缔约过失责任。但由于缔约过失责任只承担向相对方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只是相对方因信赖合同成立和有效,但由于合同不成立和无效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部分,而不包括因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所获得的各种利益未能获得的部分。

“诚实信用”是现代企业的生命,企业要生存和发展就不能不讲诚信。公司的产品发布会不仅仅是展现公司及产品完美的舞台,更是面对广大消费者的平台,应注意在准确衡量企业能力的情况下,做到理性、严谨、无歧义地表达,避免给企业带来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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