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你现在可能面临着极其严峻的考验。很可能,你已经身陷囹圄,饱受牢狱之苦。
侦查人员是凭证据办案的,如果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你,而你却在喊冤叫屈。估计,没有几个人会相信你。
所有的证据都指向你,而你,却的确没有犯罪。这说明两点,一是证据是伪造的,二是情节是设计的。
1、伪造证据,诬陷他人犯罪。1998年,昆明民警“刘培武杀妻案“”,就是一起由伪造的证据所证明的杀人案。当年的起诉书称:被告人杜培武因怀疑其妻王晓湘与王俊波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而对二人怀恨在心,1998年4月2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杜培武与王晓湘、王俊波相约见面后,杜培武骗得王俊波随身携带的“七七”式手枪,用此枪先后将王俊波、王晓湘枪杀于王俊波从路南(现为石林彝族自治县)驾驶到昆明的云O?A0455昌河微型车中排座位上。作案后,杜培武将微型车及两被害人尸体抛置于本市园通北路四十号一公司门外人行道上,并将作案时使用手枪及二人随身携带的移动电话、传呼机等物品丢弃。以上犯罪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枪弹痕迹检验鉴定书、查获的杜培武所穿长袖警服衬衣、及衬衣手袖射击残留物和附着泥土、作案车上泥土的鉴定和分析报告、有关的技术鉴定结论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被告人亦有供述在卷。
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杜培武死刑。
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机关破获杨天勇等抢劫杀人团伙案,缴获王某波被抢手枪等赃物,犯罪嫌疑人供认1998年4月20日杀害“二王”系他们所为。
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办案人员发现所谓“杜培武报复故意杀人”纯属子虚乌有,于是经上级同意,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宣告杜培武无罪释放。
2、精心设计,陷害他人犯罪。这种情形,在电影和电视里看过。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的,但是,事情却的确不是你做的。如果你真的遇到这个冤案,那么,唯一能做的,就是聘请一位真正的刑事辩护律师,运用所有的合法的手段,为你提供洗去冤情。
——至于能否如你所愿,被宣判无罪,上帝保佑,阿门!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