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司机报复社会身亡,受害者家属是否可对其名下个人财产索赔?

2020年7月7日,高考第一天,贵州公交坠湖事件牵动着无数人心。最终警方通报的结果,更是让人寒从心生,全车37名乘客,就有21人死亡,15人受伤,而背后原因,竟然只是司机为了宣泄对其公租房

本文最后更新时间:  2023-05-22 08:58:14

2020年7月7日,高考第一天,贵州公交坠湖事件牵动着无数人心。最终警方通报的结果,更是让人寒从心生,全车37名乘客,就有21人死亡,15人受伤,而背后原因,竟然只是司机为了宣泄对其公租房拆迁的不满,这21条鲜活的生命,21个家庭,竟就这样沦为了他泄愤的工具,成为了最可怜的牺牲品!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公交司机已身亡,故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对受害家庭进行善后安抚成为了大家关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民事赔偿的问题。

那么,这些遇难者家属以及伤者,该如何要求民事赔偿呢?

第一, 可以对肇事司机名下个人财产进行索赔!但是据报道,肇事司机自身财产并不多,只有7万多的拆迁款,与受害者家属应得到的赔偿款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

第二, 可以向肇事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索赔。《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在购票乘车时,已经和公交司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且此次事故也不是乘客自身健康问题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等造成的,因此,受害者家属肯定可以要求公交司机赔偿。

第三, 保险公司。公交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斯人已矣,不复归兮!事故造成的惨痛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我们最应该反思的是如何避免这类事故再次发生,员工心理健康的重视,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等,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保护。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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