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任务,了解一些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做一下交流。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
我以前在法院工作过几年,参加过执行死刑任务,了解一些情况,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大家做一下交流。
我国《刑法》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刑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犯罪分子如果不是恶贯满盈,作恶多端,丧尽天良,泯灭人性,群众公愤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一般而言是不会判处死刑的。
而且我国对于死刑有着近乎苛刻的司法程序,对证据的要求非常严格,从程序和实体上充分保障了死刑犯的各种权利,死刑犯对此应当是深有感触,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让死刑犯百口莫辩,心服口服,没有任何可以辩解的理由。
罪犯分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再清楚不过,在法律和事实面前,百般抵赖,妄图逃避处罚,无异于痴心妄想,唯有保持敬畏之心,坦然接受法律处罚才是唯一可行出路。
即使不加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单单经过漫长的审判和死刑核准程序,死刑犯已经历了思想上的剧烈演变,由排斥对抗到逐步弱化,由满怀希望到彻底失望,由极度恐惧到麻木僵化,由侥幸逃避到正视现实,法律是公平公正的,这一点死刑犯非常清楚,在法律的世界里每个人地位平等,维护自我权益,同时不能侵犯他人权益,更不能危害社会,每个人都不是一个孤立的个体,而是由众多个体组成的人际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死刑犯危害社会,当然无法逃脱法律的正义审判,在威严的法律面前,包括死刑犯在内的犯罪分子一般都会认罪伏法,坦诚地接受法律的惩罚。
一个人的内心总是通过他的行动、言语体现出来,所以很多死刑犯都会在临刑前极度忏悔,为自己的无知、贪婪、鲁莽、冲动后悔,为自己不能尽为人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而羞愧难当,为自己给他人和社会带来的危害而痛苦不堪,唯有直面现实、尊重法律、接受惩罚,才是对自己和社会最好的交代。所以,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时找不到任何可以质辩的理由,因为对于案件而言可谓铁证如山,不容抵赖;对于量刑而言,可谓罚当其罪,量刑适当,死有余辜,死刑犯哪里还有勇气去争辩反抗。相反,很多死刑犯除了表达自己的罪恶深重,还恳切要求捐献自己的器官以造福他人,利用最后的机会回馈社会,也让自己少一些遗憾。但是,因为我国从2015年左右严格禁止利用死刑犯的器官,所以死刑犯的这一要求终归无法满足,确实有点遗憾。
往事不堪回首,忘记可耻的过去,给自己一个安慰,一切从头再来。一般临刑前,死刑犯都会换上家人给买的新衣服,清清白白地“走”,永远告别那个曾经不堪回首的自我,死刑犯也会平静温顺地配合法警、法医进行注射工作,之后平静地“睡去”。有理由相信,如果有来生,他一定应该会吸取教训,做一个遵纪守法、安分守己,对社会有用之人。
当然,凡事都有例外,也有个别顽固不化分子,态度蛮横、嚣张跋扈,甚至辱骂执行人员,拒不配合执行死刑。对此,方法方式很多,执行任务启动之前都会有相关预案,妄图通过这种方式干扰执行工作,无异于以卵击石,不自量力。
现在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有两种:枪决和注射。现在一般都是注射,枪决属于例外。注射执行方式没有任何痛苦,相当于深度麻醉,也就是安乐死,这对死刑犯是一种极大的心理安慰,因为他不需要面对冷冰冰的枪口,心理压力会小很多,感觉应该也会不一样,所以执行死刑没有大家想想的让人害怕,死刑犯会在不知不觉中“走完”人生路,整个过程没有血腥,不会充斥暴力,很人性化。
如果死刑犯不配合执行,那执行方式就会由注射改为枪决,还可以用警绳将其捆牢固定,然后执行死刑,这种执行方式一般人还没有等执行,心理已经近乎崩溃,所以很快就会态度转变,进而配合执行工作。
死刑执行是一项非常严肃的执法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它代表着法律的尊严,也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保障,一切罪大恶极的死刑犯都无法撼动法律的权威,“听话”是死刑犯的必然选择,死刑执行是他的最后归宿。法律不是绣花枕头,法律必须被信仰、遵守,否则它是无情的!
个人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