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入室犯罪属于加重处罚要素。
其次,主人在场的情况下,依然犯罪得手,这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夺或抢劫。而抢夺后为摆脱受害者的追赶,犯罪分子通常是跑或坐车。而本案中犯罪
首先,明确入室犯罪属于加重处罚要素。
其次,主人在场的情况下,依然犯罪得手,这已经不是盗窃,而是抢夺或抢劫。而抢夺后为摆脱受害者的追赶,犯罪分子通常是跑或坐车。而本案中犯罪分子在主人在场的情况下,携带赃物走出,其主观上认定在场的主人不会对其进行追赶,那肯定是以暴力进行威慑或准备用暴力袭击追赶者,因此这时的行为属于抢劫。
其三,犯罪分子携赃物走出房间,没有证据他不会继续抢劫别的东西或伤害物主,因此不能判定抢劫行为已经结束。
其四,弹弓对人体的伤害力很低,通常只导致皮肤疼痛,极少情况下会造成眼部受伤。此次击中头部死亡是个极低概率的意外,不可能有人会用弹弓来伤人或杀人。所以物主本身不具备杀死犯罪分子的主观故意。
其五,由于通常情况下弹弓伤害力极低,因此主人用弹弓击打正在进行抢劫的犯罪分子并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防卫。犯罪分子的死亡属于意外。